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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1 05:28:06瀏覽563|回應1|推薦1 | |
不到十天前,閱報有感而問:筆錄是做什麼用的? 為什麼筆錄並非當事人說話的逐字稿? 經過紀錄者解讀後,重新歸納整理的文字,還能當成直接證據嗎?
今天,又讀到警訊筆錄與譯文不同 老婦人無罪: 苗栗縣79歲的胡姓老婦人被控於去年底「三合一」選舉受賄2000元,警訊筆錄記載她供稱「徐姓樁腳支持對象,我不知道,可是他有用手比出號碼」、「徐姓樁腳拿2000元給我,沒有說什麼,只是用手勢表示要投給誰」。 但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將她用客家話應訊的內容翻譯,發現與警方製作筆錄重大不同,尤其就案情關鍵的徐姓樁腳是否有用手比手勢,表示要投給特定候選人,兩者有明顯不同。法官認為罪證不足,最近判決胡姓老婦人無罪。 筆錄到底是做什麼用的? 之所以製作筆錄,不就是因為閱讀筆錄的速度遠較實際訊問速度為快,可以節省後來辦案人員的時間嗎? 如果法官不能信賴筆錄為當事人之原始表述,而需調閱原始錄影錄音資料,那麼筆錄不是多此一舉嗎? 製作的筆錄有重大瑕疵,沒有人該負責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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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