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小 中 大
我也反對廢除死刑,至少現在如此!
2010/05/04 22:33:08瀏覽541|回應1|推薦2

廢除死刑之事,

因為昨天藝人白冰冰call in電視政論節目,

引發另一波爭議,

當然又是社會話題!

 

廢死與反廢死,

一直是社會爭議的話題,

在道德上如此,

在憲法層次如此,

政治操作,也是如此!

 

過去,我一直不太願意在部落格中寫些時事性的東西,

但,我的生活圈子本來就不只是平淡的走馬看花、

時事採訪或應景的花花草草故事,

既然如此,

該說的、想說的,就說吧!

 

我反對廢除死刑,至少現在是如此!

 

■廢死與反廢死的爭議,

常牽扯到憲法層次的討論。

因為我國的憲法規定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權,

但沒有剝奪他人生命自由財產的附加條件,

這也是主張廢除死刑人士最據以力爭的一個基本看法。

 

憲法本來就是在彰顯普世價值的概念,

或是在制定憲法時的普世價值,

這種概念建構在完備的法律和社會規範之上,

換言之,

憲法保障的是大家都有生命財產自由之權,

在這一個中性的價值概念上,

陳述的是一個國家、社會所要維繫的概念,

既然保障穩定社會的多數人,

自然也不允許在這個社會的多數穩定力量/人,

遭到另一種力量/人去剝奪生命財產自由之權。

 

國家不只要保障眾人平等的權利,

也就應該保障眾人不能受到不平等的對待。

 

憲法第7條規定所有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8條規定司法審判及人身自由權。

第15條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的生存權。

 

但第23條的限制性條文中,

也特別提及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如果都以中性的態度看待憲法本文每一條的規定,

則眾人都受到法律一致的對待,

而且憲法賦予政府(國家)一個責任,

就是特別強調……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如果廢除死刑是來自於憲法對人權、對生存的基本保障的概念,

則反對廢除死刑,也可以說是來自於憲法第23條對於人民權利的附帶條件。

 

■    白冰冰反對廢除死刑,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她打電話進入政論節目嗆反廢死刑代表,

突顯了兩件事:

一、        她表達了社會上某些特定族群者的聲音(包括我在內),

二、        她以受害者家屬的身分表達或表達某些受害者的聲音。

 

當然,反對廢死刑的人士中,也有令我十分尊重的李家同教授,

李教授先前那句,如果被殺死,會原諒殺他的那個人。

…這句名言,在整個社會上或全世界,

到底有多少人能做到?有多少人能認同?……

 

世界上的價直,固然不支持任何人去剝奪或決定另一人的生命,

但這句話應有一個前提,

就是必須建立在公平對等的原則上,

否則,難道憲法或法律允許某人(在此就先冠以「凶手」)

去剝奪或決定他人的生命嗎?

如果這樣,大家是都允許「先犯罪,再懺悔」,

如果廢除死刑,

那麼殺人者不須償命,殺人免死,

政府、法律或廢死的支持者會允許決定他人生命權的犯罪手法嗎?

 

廢死,不必無限上綱到原諒犯罪的人,

如果犯罪而危害社會,就該受到懲罰,

回歸到憲法,至少還有第23條的附帶條件。

 

更何況,大家都不是神,

台灣過去五六十年來,

不論戒嚴、解嚴、政黨輪替…,

該經歷的都經歷了,

既然目前的司法仍是改革進行式(20多年來…)、

政治也是非藍即綠、對立而缺乏理性、年年選個不停,

社會四分五裂,

談廢死,

而且想要在所有配套條件完備下廢死,

我覺得為時太早!

 

站在社會公民的一分子,

人人平等、自由平安是最基本的原則,

除此之外,

就不要陳義過高,

讓這個社會保持點清靜、保持點秩序,

可能比較實際一點吧!

 

反對廢死,至少,目前的我,反對廢除死刑!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lex1969&aid=4003462

 回應文章

tttt
憲法是說可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內容為善良百姓
2010/05/05 00:49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是說可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內容為善良百姓
若非如此
殺人犯不義之財都不可以剝奪
段裕(alex1969) 於 2010-05-05 06:54 回覆:

受教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