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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反對廢除死刑,至少現在如此!
2010/05/04 22:33:08瀏覽460|回應1|推薦2

廢除死刑之事,

因為昨天藝人白冰冰call in電視政論節目,

引發另一波爭議,

當然又是社會話題!

 

廢死與反廢死,

一直是社會爭議的話題,

在道德上如此,

在憲法層次如此,

政治操作,也是如此!

 

過去,我一直不太願意在部落格中寫些時事性的東西,

但,我的生活圈子本來就不只是平淡的走馬看花、

時事採訪或應景的花花草草故事,

既然如此,

該說的、想說的,就說吧!

 

我反對廢除死刑,至少現在是如此!

 

廢死與反廢死的爭議,

常牽扯到憲法層次的討論。

因為我國的憲法規定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權,

但沒有剝奪他人生命自由財產的附加條件,

這也是主張廢除死刑人士最據以力爭的一個基本看法。

 

憲法本來就是在彰顯普世價值的概念,

或是在制定憲法時的普世價值,

這種概念建構在完備的法律和社會規範之上,

換言之,

憲法保障的是大家都有生命財產自由之權,

在這一個中性的價值概念上,

陳述的是一個國家、社會所要維繫的概念,

既然保障穩定社會的多數人,

自然也不允許在這個社會的多數穩定力量/人,

遭到另一種力量/人去剝奪生命財產自由之權。

 

國家不只要保障眾人平等的權利,

也就應該保障眾人不能受到不平等的對待。

 

憲法第7條規定所有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8條規定司法審判及人身自由權。

15條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的生存權。

 

但第23條的限制性條文中,

也特別提及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如果都以中性的態度看待憲法本文每一條的規定,

則眾人都受到法律一致的對待,

而且憲法賦予政府(國家)一個責任,

就是特別強調……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如果廢除死刑是來自於憲法對人權、對生存的基本保障的概念,

則反對廢除死刑,也可以說是來自於憲法第23條對於人民權利的附帶條件。

 

    白冰冰反對廢除死刑,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她打電話進入政論節目嗆反廢死刑代表,

突顯了兩件事:

一、        她表達了社會上某些特定族群者的聲音(包括我在內),

二、        她以受害者家屬的身分表達或表達某些受害者的聲音。

 

當然,反對廢死刑的人士中,也有令我十分尊重的李家同教授,

教授先前那句,如果被殺死,會原諒殺他的那個人。

…這句名言,在整個社會上或全世界,

到底有多少人能做到?有多少人能認同?……

 

世界上的價直,固然不支持任何人去剝奪或決定另一人的生命,

但這句話應有一個前提,

就是必須建立在公平對等的原則上,

否則,難道憲法或法律允許某人(在此就先冠以「凶手」)

去剝奪或決定他人的生命嗎?

如果這樣,大家是都允許「先犯罪,再懺悔」,

如果廢除死刑,

那麼殺人者不須償命,殺人免死,

政府、法律或廢死的支持者會允許決定他人生命權的犯罪手法嗎?

 

廢死,不必無限上綱到原諒犯罪的人,

如果犯罪而危害社會,就該受到懲罰,

回歸到憲法,至少還有第23條的附帶條件。

 

更何況,大家都不是神,

台灣過去五六十年來,

不論戒嚴、解嚴、政黨輪替…,

該經歷的都經歷了,

既然目前的司法仍是改革進行式(20多年來…)、

政治也是非藍即綠、對立而缺乏理性、年年選個不停,

社會四分五裂,

談廢死,

而且想要在所有配套條件完備下廢死,

我覺得為時太早!

 

站在社會公民的一分子,

人人平等、自由平安是最基本的原則,

除此之外,

就不要陳義過高,

讓這個社會保持點清靜、保持點秩序,

可能比較實際一點吧!

 

反對廢死,至少,目前的我,反對廢除死刑!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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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lex1969&aid=400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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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tt
憲法是說可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內容為善良百姓
2010/05/05 00:49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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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可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內容為善良百姓
若非如此
殺人犯不義之財都不可以剝奪
段裕(alex1969) 於 2010-05-05 06:54 回覆:

受教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