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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9 11:16:37瀏覽191|回應0|推薦1 |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HHa4ETr2jE&feature=email 第一講概要:第1部分—謀殺的道德層面:如果你必需在這兩種情況中作選擇,(1)殺害一人而挽救其他五人的生命(2)什麼也不做,即使你知道這樣這五個人就會在你的眼前死去—你會怎麼做?什麼才是正確的做法?Michael Sandel教授用這個假設的狀況,開始他的道德推理課程。第2部分—吃人肉的案例:Sandel以一個十九世紀著名的四個船難船員法律案例,介紹功利主義哲學家Jeremy Bentham的理論。在海上漂流十九天後,船長決定殺死他們當中最孱弱的打雜少年,這樣他們就得以賴他的血肉維生。 (翻譯:朱學恆) 以上…… 教授與學生於課堂中的發人省思探索,卻不言及結論。而我卻從中思考結論的;即便這個結論是屬於個人解。 對殺一人而挽救其他五人的生命,這個議題顯現出「掌控」生命的概念,也就是把「多數決」採用於面臨生命急難時的擇取,這本來就是錯誤的,但由於人思考時的「模糊性」,而易把另一項觀念套在不相干的觀念上。五個人的生命價值,能大於一個人的生命價值嗎?其實仔細思索一番,套句粗俗語用法就是「鬼扯蛋」。既言:人生而平等,就是生命乃等價的。一群人的生命只是在「一群」做形容詞定義而已,事實上仍然是每一個「個人」自我的性命;只有個人的生命,沒有「一整群為一個」致顯現出不同「份量」的生命。換言之,當兩人在獨木舟上翻船時,為了致力於自我性命的生存而殺害另一人的性命,是在法律所允許的。因為法律是被動且侷限性的,只是為了促進一個「差不多還可以」的容忍世界,而讓所有的生命盡量在現實世界能得以生存,並維持安定。僅僅因為在急難時刻為維持自己生命的不停止,而非在任何時刻殺人,法律即給予合法的認定。
然而當我們深深省思之下,為了生存危害另一人,我們的良心還是困窘不安的。也就是,即便是遇上緊急危難…人們對於自己的生命決定,尚有另一條路:勇敢的接受死亡吧!雖然同樣無法令人忍受,卻也是人類與禽獸的差異…畢竟為了活下去而吃掉另一個性命的,不就是它們嗎?
主耶穌說:人為朋友犧牲自己的性命,人間的愛沒有比這更偉大的了。(約翰福音15章13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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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