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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尚有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2011/05/25 23:25:58瀏覽558|回應0|推薦0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刑法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

江案承辦之軍事檢察官、司法官可法辦--------江案證據當年即已呈現,並不是最近才發現。承辦人員視證物如無物。

另外,反情報總隊就是共犯。

從客觀審視主觀,為了破案、拍馬屁、個人名譽昧著良心幹的。

應以刑法第28條、刑法第124條、刑法第125條辦理。

沒有公正的審判與認罪,就沒有正義。

從政府公職人員的眾人犯罪卻除罪化來看,台灣的社會正義難以實現…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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