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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5 23:25:58瀏覽558|回應0|推薦0 | |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刑法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 江案承辦之軍事檢察官、司法官可法辦--------江案證據當年即已呈現,並不是最近才發現。承辦人員視證物如無物。 另外,反情報總隊就是共犯。 從客觀審視主觀,為了破案、拍馬屁、個人名譽昧著良心幹的。 應以刑法第28條、刑法第124條、刑法第125條辦理。 沒有公正的審判與認罪,就沒有正義。 從政府公職人員的眾人犯罪卻除罪化來看,台灣的社會正義難以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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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