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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水再次睜眼說
2010/08/03 16:33:34瀏覽179|回應0|推薦1
曾德水︰判決結果 對得起良心
 更新日期:2010/08/03 04:11

〔記者楊國文、何瑞玲/
曾德水表示,他是依法律確信,陳哲男涉司法黃牛案是涉及詐欺取財罪,這類案件通常判一、二年,但考量陳哲男已返還六百萬元不法,年近古稀,因而判他一年二月,經減刑為七月,是依法確實評議;曾某說,評議是「票票等值」,合議庭法官有獨立判斷的權力,他無法主導評議結果。


以上…

陳哲男1941年3月30日生,今年68歲,2002年案發時才六十歲多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如下: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除了把利用職務詐欺改為普通詐欺,又把刑度大量減輕……是可為,熟不可為?

由中華民國刑法來看,陳尚不足八十歲,何來年近古稀而可減刑?與刑法不符;又票票等值,這種說法實在是多餘;因為票票當然等值,否則何來的二比一?重點是審判三位法官中,爾最資深,予爾顏面望爾切勿枉法裁判,爾卻不顧法理與事實,一意孤行而嚴重影響國家社會秩序,引起社會輿論嘩然。

曾德水身為法官未依刑法做出正確判刑,除影響法律穩定性外,並且昧於台灣社會中政治當權者的貪污行為,無法有效發揮司法之導正社會功能…如此法官實在未負起責任啊!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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