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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干預學校管理
2010/06/11 08:29:22瀏覽262|回應1|推薦0
罵一句「遲到大王」 老師判刑
 更新日期:2010/06/11 04:21
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縣某國中張姓老師九十八年三月間在學生集會的司令台上,對特定學生訓話,指該學生是「遲到大王、可列入金氏世界紀錄」等語,引發家長強烈不滿提出告訴。南投地方法院十日審結,依妨害名譽罪判張姓老師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每日以一千元為計算標準。

判決書指出,被告張姓老師也是該校訓導組長,九十八年三月間,一名學生該學期遲到次數達九次,當天學生集會時又遲到,張姓老師在司令台當著眾多學生面前,指責該學生是「遲到大王」、「遲到次數可列入金氏世界紀錄」等語,該生認為自尊嚴重受辱。

法官認有公然侮辱之虞


以上…

我們的台灣,連需懂法理的,都理盲啊!

遲到是否屬實?

是否遲到數超越一般狀態?

一學期遲到九次,若有合理解釋,自然無妨,若學校教職人員已知其遲到是個人的不良因素,則於學校園區內公然指其:遲到大王。何錯之有?讓學生自己羞愧而警剔是不對的嗎?

若為顧及學生心理,則因學生個人心理因素,可請教職員不可用同一方式做刺激,因該生心理無法負荷。

這麼簡單的導正處置方法,法官居然用牛刀殺雞!

另外,學生家長無法管教自己的子女,把責任歸諸於學校,連準時到達學校都頻頻無法遵守,家長一點都無所謂嗎?家長沒有責任嗎?

有這種讓小孩子不斷遲到,又要怪學校的家長,還有奇怪的法官…

那麼,以後所有的法官在把犯人定刑後,發佈公告、新聞,而有報紙報導該犯罪事實,那麼法官就應該被判刑:因為讓罪犯的事實曝光,使得罪犯「自尊嚴重受辱」而且「公然侮辱」!

若法官對於學校的判決是對的,那麼所有的法官都應該判刑,不是嗎?真是奇怪的台灣司法啊!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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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官干預學校管理等語
2010/06/29 17:09
閣下
古人明訓
揚善於公堂
規過於私室
才是正確的教育方式吧
此乃與人相處之道
亦屬教師專業素養
該名教師
何以於學校朝會時
立於司令台上
對全校師生講
某某人
你是遲到大王
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等語
錯誤的方式
就不是教育行為
也沒有教育意義
更達不到教育目的
師者
言教與身教
台下盡是心智發育不成熟的孩子
此番言語
是錯誤的示範
如果
關心教育
似乎應該往這個方向去思考吧
學校事後有沒有注意導正
以免學生人格培養受影響
而被罵的學生
可以想見
無地自容
被貼標籤
往後
如何在該校自處
繼續唸書
學校有沒有注意到這個部分
予以輔導
讓他回到學校唸書
還是坐視不管
讓他離家出走
訓導組長
是否已知錯
並且改過
爾後不再以此種方式
從事教育工作
這才是重點吧
那位家長
遍尋不著小孩
閣下可以冷眼以觀
但也無必要
以此不幸之事
拿來做文章吧
再來討論您的高見
您是承辦檢察官
或是承審法官
審閱過案卷及證物
調查過證據
認定了法律事實
能夠證明
您所論述
漏列了一句
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
請問
金氏世界紀錄項目中
有「遲到」這一項嗎
再談「王」這個字
依辭典註解
君主專制之國王
或君主所封之爵位
或事物之大者,如蜂王
或技藝超群者,如舞王
訓導組長云意為何
閣下如執詞認為
教師之言行並無不當
建議您
去看看教師受聘時
簽訂之教師聘約
契約條文有何義務應予履行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是如何規定
95年12月27日立法院三讀修正
之立法理由
再回來寫文章
猶不嫌遲
此外
善意提醒
刑法第140條
撰文發表文章
公諸於網頁
小心言語分寸
(註:閣下高見:法官干預學校管理等語)
稍有不慎
誤罹刑章
得不償失
烈火.(airdream) 於 2010-07-03 10:44 回覆:
閣下
古人明訓
揚善於公堂
規過於私室

然而也有:公諸於世的方式吧?


才是正確的教育方式吧

請把您的教育方式的高見,形諸筆墨吧!單單「正確的教育方式」七個字看你不出正確的方式為何


此乃與人相處之道


人的相處之道?這是教育的問題啊!


亦屬教師專業素養

教師的專業素養…唉…


該名教師
何以於學校朝會時
立於司令台上
對全校師生講
某某人
你是遲到大王
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等語

就是因為一直遲到,才:公諸於世。


錯誤的方式

您認為是錯誤的方式,而不採取,亦是您個人的自由


就不是教育行為

如此是否為教育行為,您要採個人見解,也沒有關係。


也沒有教育意義

教育的意義,也著重在意義的主動體悟,所以您認為沒有意義,是因為您看不到其他意義。


更達不到教育目的

知道錯誤而能改進,就能往正確的方向進行。

這麼簡單的道理,卻是人性當中最難進行的,否則會遲到那麼多次嗎?


師者
言教與身教
台下盡是心智發育不成熟的孩子
此番言語
是錯誤的示範

教育是整體的,勸閣下勿從媒體報章雜誌片段就輕易判斷。也就是說您只看到您:認為不對的。而這其實只是部份而已。

我無意為該教職員發言。但我請您注意,如果您看到某人拿刀子刺進另一人身體裏,您是否會說:殺人啊!

結果,卻是醫生在為病人開刀。

你有看到一個人在公園裏拿刀支解狗,立即說:吃狗肉啊!

卻是因為死狗太重無法搬運掩埋,於是支解之,以分數次掩埋。

閣下啊…您如此意要定人於罪,盡可用各種您個人見解啊!



如果
關心教育
似乎應該往這個方向去思考吧
學校事後有沒有注意導正
以免學生人格培養受影響

這原本就是該重視的,非僅閣下重視耳。


而被罵的學生
可以想見
無地自容
被貼標籤
往後
如何在該校自處

數次過而不改,如能知恥,則近乎勇矣…如何不知自處?

下定決心改過,心靈即有重生之感,只在乎無地自容,而不思及己過,實在本末倒置啊!


繼續唸書
學校有沒有注意到這個部分
予以輔導
讓他回到學校唸書
還是坐視不管
讓他離家出走

這一段就很有意思!

如果教職員在這個部份未盡到責任,那就實在是失職了。


訓導組長
是否已知錯
並且改過
爾後不再以此種方式

教育的部份,請慎重發言吧!有沒有錯,請再用思量些!


從事教育工作
這才是重點吧
那位家長
遍尋不著小孩
閣下可以冷眼以觀

冷眼觀之…

若您在探討別人的文章,不曉得別人的出發點,您怎能下論斷:冷眼呢?

而且您的年紀有五十,以您的生活閱歷卻論斷本人冷眼,實在太令人失望了吧!

我著重的是整體教育氛圍,以及社會對於教育的成熟度。



但也無必要
以此不幸之事

何謂不幸呢?
是遲到?還是無法上學?
是吃不飽,還是連吃都有問題?
是擁有機會?還是一點機會都沒有?
是失明?還是缺了手腳?
是心靈健康?還是心理障礙?
閣下不顧不斷遲到的事實,家長與學生也無意解決,僅僅只注意在朝會上被刺激的不舒服?有這種道理嗎?我認為兄台…不過是另一個沽名釣譽者矣…


拿來做文章吧
再來討論您的高見
您是承辦檢察官
或是承審法官
審閱過案卷及證物
調查過證據
認定了法律事實
能夠證明
您所論述

唉…新聞都寫得這麼清楚,而且這件事就這麼簡單。
這是教育事件,不是法律事件。
要我在這兒對於您的一連串「意見」做說明…也太那個了…
像閣下如此意見,正顯現出另一大部份人的意見。而您們這些人常常忽視現實的教育情境…真是三言二語說不盡啊!


漏列了一句
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
請問
金氏世界紀錄項目中
有「遲到」這一項嗎
再談「王」這個字
依辭典註解
君主專制之國王
或君主所封之爵位
或事物之大者,如蜂王
或技藝超群者,如舞王
訓導組長云意為何

就不過是以開玩笑的口吻去刺激而以心理學,行為學派的做法進行,不是嗎?
該名學生屢次遲到不聽,所以該教職員以眾人所在之公共場合「重重」叮聆,不就這麼簡單一回事嗎?
由於他遲到次數「特多」又沒有合理的理由,所以戲稱:遲到大王。您如果要輜珠必較,簡直就成了找麻煩的不是嗎?



閣下如執詞認為
教師之言行並無不當
建議您
去看看教師受聘時
簽訂之教師聘約
契約條文有何義務應予履行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是如何規定
95年12月27日立法院三讀修正
之立法理由
再回來寫文章
猶不嫌遲

第八條:
1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2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要講法,請問教師專業自主有受到尊重嗎?該不該體罰,應該從現實教育環境著手,形成共識之後再立法。結果是:先立法,然後沒有任何教育改善作為…

這不是事實嗎?直接把行之有年的體罰當做一種罪,這不是很粗糙嗎?

原本教育經費在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裏的保障為: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25%,在縣不得少於35%…

現在全取消了…

有錢去蓋蚊子館、貪污、濫用國家資源,這就是我們的國家。就連我們在教育上定的法,就是這麼粗糙。老哥您卻要來指責我…唉…

閣下如此…讓我感到您不食人間煙火,不知人間事啊!

甚且…未知兄台是否更為沽名釣譽之俗夫耳?


此外
善意提醒
刑法第140條
撰文發表文章
公諸於網頁
小心言語分寸
(註:閣下高見:法官干預學校管理等語)
稍有不慎
誤罹刑章
得不償失

刑法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以上所謂的侮辱,與本人的「意見陳述」毫不相干啊!

反倒是,我卻能明顯的感受到老哥您的:恐嚇啊!

所以,您的善意提醒,其實是對我的:威脅。

可不是嗎? 電視新聞媒體實在如此云云:司法不公啊!

怎不見兄台所言之事呢?

那些不理性的批評尚且無事,更何況本人言論平鋪直述之切切呢?

唉……

我們在網路上寫文章,寫的心靈深處的真實感受,是經過思考與反省的,是經得起別人閱讀的,坦蕩之…

若有意見,也誠然接受。

可是,兄台您的意見…小弟不能苟同啊!

非但不能狗同,亦能察覺兄台不過是另一個「岳不群」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