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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5 07:02:12瀏覽977|回應1|推薦39 | |
主旨: 一、×股賴××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0×××號、100年度偵字第10×××號、100年度偵字第12×××號之不起訴,涉恐龍犯之規定,刑法第125條參照辦理。 二、 強制部分,未被告訴之人,既非被告,何來不起訴呢? 未被告訴之人中,包含有一位是告訴人之堂弟、與鄭××、林××2位是告訴人之好友,竟羅列於被告之中,豈不陷告訴人於不義嗎?豈不使告訴人蒙受寃屈嗎?應還給告訴人一個清白。(刑法125條恐龍犯參照) 三、 為考量責任問題,管理員不應保管里民活動中心及3××號(指門牌號碼)平××(指店家)鑰匙。不應等同為管理委員會『僅消極不代住戶保管鑰匙』之不起訴之理由。 事實與理由 一、涉恐龍犯之情形,即 決議內容之力量,即實質無時效性褫奪告訴人應有全體住戶所享有之一項權利,這一項權利,惟獨告訴人,實質受無時效性宣告終生褫奪,不啻集體共犯逼使被害人陷入社會孤立之霸凌事件。 決議案之內容:管理員不應保管里民活動中心及3××號(指門牌號碼)平××(指店家)鑰匙,不應美化行銷為管理委員會『僅消極不代住戶保管鑰匙』,不起訴之理由。卻披著『為考量責任問題』的外形,不啻,狼披著羊的外衣,不起訴書便外表是羊,裁定是羊不是狼?裁定包著糖衣的藥,是糖果,不是藥,是相同的道理,合乎邏輯嗎? 業經積極提案,多數決議之過程,宣告管理員不應保管里民活動中心及3××號(門牌號碼)平××(店家)鑰匙一案,不起訴書竟美化行銷為管理委員會『僅消極不代住戶保管鑰匙』。其褫奪這一項權利之對象,竟不包括全體其他93戶之住戶,怎麼等同不起訴之所指管理委員會『僅消極不代住戶保管鑰匙』而已呢? 業經積極提案,決議之過程,單指××路3××號一位所有權人住戶,並排除告訴人為社區之成員,而編入不屬社區成員者里民活動中心之一列。即非單純的管理委員會『僅消極不代住戶保管鑰匙』而已了,實質上,集體共犯逼使被害人陷於社會孤立的霸凌事件。 集體共犯逼使被害人陷於社會孤立的霸凌事件,不是強暴、脅迫方法,使人行無義務及妨害權利之作為嗎? 二、涉恐龍犯之情形,刑法第125條參照辦理 1、100年3月16日第12偵查庭表明,對決議案之提案人應曹××或陳××之一,與會行使投票同意決議之參與人之告訴、未參與投同意票之人,則不與提告。 2、100年2月10日表明,知道寄鑰匙者之人,推測封建創立人陳××(指萬××社區第一代主任委員)或第六代封建者曹××(指萬××社區第六代主任委員)二人之所為,卻匿名為住戶。因此,提建議之人,與行使決議同意權之幫眾,皆應負擔強制之責任。(補充理由請求併案辦理之書狀第2頁第10行-第13行) 3、100年3月10日表明,追加與會行使投票同意決議之參與人之告訴、未參與投同意票之人則不與提告(刑事陳明暨追加告訴狀第2頁第4行第7行) 4、100年3月17日表明,追加與會行使投票同意決議之參與人之告訴、未參與投同意票之人,則不與提告(刑事補充理由狀第2頁第4、5行) 不起訴書中,未被告訴之人,既非被告,何來不起訴呢? 未被告訴之人中,包含有一位是告訴人之堂弟、與鄭××、林××2位是告訴人的好友,竟羅列與被告之中,豈不陷告訴人於不義嗎?豈不使告訴人蒙受寃屈嗎?應還給告訴人一個清白。 強制罪之案例: 按電梯困鄰11秒,惡整過頭觸強制罪 住在北市公寓七樓的女子林美玲與對門的鄰居莊薇薇因細故長期不睦,今年三月,莊女趕搭電梯下樓準備上班時,林女故意按住電梯外的按鍵,不讓電梯關門,甚至用身體擋住電梯口,將莊女困在電梯內十一秒後才讓她下樓。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林女妨害莊女行動自由,已觸犯強制罪,昨天判她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 法律評析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件莊女在趕搭電梯下樓時,林女故意按住電梯的按鈕不讓電梯關門,甚至用身體擋住電梯口,林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罪的強暴,雖然林女的行為沒有暴力的外形,但強制罪的強暴不需使被害人達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也不以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暴力為限,只要行為人的施暴行為有發生強制的作用,即可該當本罪的強暴,本件林女的行為限制了莊女的行動自由使其無法搭乘電梯下樓亦無法走出電梯門,顯然是以強暴的手段,妨礙莊女搭乘電梯的正當權利並限制了莊女的行動自由,故已成立強制罪 以下整理強制罪的成立要件: 1. 本罪的行為乃是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1) 強暴:是指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的自由,以迫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2) 脅迫:是指以一個未來的惡害之會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會有所顧忌,以迫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3) 被害人在被強制的狀況下,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之行使遭受妨害 2. 行為人主觀上需具備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力的概括強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按門鈴長達1分17秒被起訴 61歲陳姓婦人因故對同棟住戶謝姓女律師不滿,多次去按壓謝家門鈴,謝去年11月錄下陳婦涉持續按門鈴長達1分17秒的畫面提告,檢方認定此按鈴行為已涉侵擾鄰居,依觸犯刑法強制罪將陳婦起訴。 常在晚上按鈴騷擾 對於陳婦被起訴一事,謝姓女律師獲悉後指出,蒐證畫面雖僅顯示她按了1分17秒,但陳婦經常在深夜10時或11時按門鈴,被騷擾時間長達2個月之久,本想以和為貴,實在忍無可忍,才決定提告。檢方調查,陳婦與謝姓女律師住在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上同一棟公寓,公寓共有12戶,住戶間約定,每戶各輪值一個月負責收管理費。 去年10月輪到陳婦輪值,她向謝姓女律師收管理費時,謝女認為,自己在年初已繳清全年度的管理費,故不理會陳婦,陳婦因而不滿。之後,住在5樓的陳婦就常去4樓的謝家按鈴,有時甚至搭電梯到一樓大門口,改按對講機的電鈴,讓謝女不堪其擾。 檢方查出,去年11月16日深夜,陳婦到謝家門口按門鈴,謝女實在忍無可忍,拿著有錄影功能的手機衝到門口蒐證,陳婦非但沒停手,還持續按了1分17秒的門鈴,謝於是報警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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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