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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6 10:35:49瀏覽1533|回應2|推薦106 | |
據上述圖貼臺北地院99年度北小字第709號 99年6月10日判決書所載 事實與理由要領四 法院之判斷(上述圖貼第7到11行內容與事實不符): 驗證承辦法官以法院名義判斷之所為 涉及公務員製作不實公文書 已符合向監察院、台北地檢署、司法政風處提起檢舉之條件 說明前一篇令箭與雞毛之論點並非無稽 庶民都知道據理力爭 應可使該管之承辦人減少令箭與雞毛玩弄術之發生 說明: 一.繳款單收執聯共8張僅上傳2張餘6張上傳未果 印證臺北地院99年度北小字第709號 法院判斷未繳納之內容 與提出之繳款單收執聯之事實不符 二.印證前一篇五都選票與群眾心聲之見解: 雞毛當令箭,也可以令箭當雞毛 完全看該管檢察官(司法官)之見解 決定是雞毛還是令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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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