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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板橋地檢署檢察長寡廉鮮恥,包庇槍擊案之處置(三)之1
2010/07/19 23:25:29瀏覽1141|回應3|推薦79

pk包庇槍擊案之處置()1(原版已提出於該管機關,本文為避免籠統,摘要披露): 

主旨:據板檢慎温99調37字第21074號之真相99/5/7告發包庇槍擊案之處置(二),給告發人、監察院、法務部檢察司、板檢研考會的調查報告),說明檢察長寡廉鮮恥、意圖瞞上欺下,拿公權力作威作福,欺壓平凡的犯罪被害人,依法續訴。

說明

(三)為不服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之縱放人犯脫逃罪案之調查報告,張冠李戴、嫁禍第三人,依法續訴事:

 事實與理由

1列舉8點事項,說明告發人所提起之縱放槍擊案,與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之縱放人犯脫逃罪案,為犯罪情形主客體事實條件迥異之二件刑案,並說明二者犯罪情形主客體事實條件之差異處:

以下檢舉人告發之縱放案簡稱告方

以下板檢慎温99調37字第21074號之調查報告(即援用96年度偵字第  15670之原文)稱訴方

1)告方:被圍毆之被害人孫啟彬,先前向二位員警殷培淳、戴家振提起有人槍擊之報案。

訴方:不知提供線索為何人

2)告方:施政男為被槍擊之犯罪被害人

訴方:無被槍擊之犯罪被害人

3)告方:案發時間9572上午5時許

訴方:無刑案發生之時間

4)告方:有案發地點: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672樓「588茶坊」一樓前之騎樓及大馬路上;如95927之刑事陳明狀所附相關案發時地自行拍攝說明之照片9張等

訴方:無案發地點

5)告方:行使槍擊行為之犯罪加害人被施政男追呼逮捕到,告知隨後追上之警員戴家振,此人對我開二槍,被我追呼逮捕到,並當場交付警員戴家振移送。(承辦人黃佳權檢察官95年度他字第4485號具結之證詞)

訴方:戴家振嗣後雖有追到該名男子,無違法之事證(第二頁倒數第2行)

6)告方:有尋獲犯罪之證物「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912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訴方:該名男子身上並未發現任何違法物品(第2頁倒數第87行)

7)告方:犯罪情形之主客體事實,案發現場遭約10餘名男子圍住,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政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

訴方:無犯罪情形之主體事實,即無犯罪情形之客體事實

8)告方:該名不詳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則在後追趕,並在對面麥當勞土城店入巷口內30m處逮捕到行使槍擊行動之現行犯。告知隨後追上之警員戴家振,此人對我開二槍,被我追呼逮捕到,並當場交付警員戴家振移送。( 95927之刑事陳明狀,有相片敍明被害人施政男站立處,即逮捕到現行犯交付警察戴家振移送之地點,麥當勞牆角之監視器有拍到(參照板檢卷宗第66頁,檢舉人95711警訊前拍攝)。

訴方:無上開之犯罪情形之過程。

2、參考資料:如96年偵續字第260號之原文

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等人於9572上午2時許,前往址設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672樓「588茶坊」唱歌飲酒,直至同日上午5時許,消費完畢欲返家時,在該茶坊樓下,遭約10餘名男子圍住,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政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則在後追趕,途中,適遇被告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員警戴家振、殷培淳至該處巡邏,告訴人孫啟彬告知二名被告員警上情後,旋返冋上址茶坊前,詎料,又遭前開十餘名男子圍毆,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第四指開放性骨折、臉部及頂顳頭皮多處撕毀傷、臉部、頸部、右手、右前臂、腹部、雙膝多處擦傷之傷害等事實,業據施政男、聲請人孫啟彬於警詢及原署偵訊時指訴綦詳,並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及聲請人孫啟彬受傷照片20張附卷可稽;而前開不詳男子所持以朝施政男射擊而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912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板檢慎温99調37字第21074號之調查報告(即引用96年度偵字第15670之原文)

被告戴家振、殷培淳係於巡邏時經過案發現場,並依其現場之人所提供線索,追緝疑似開槍之人,戴家振嗣後雖有追到該名男子,惟於該名男子身上並未發現任何違法物品,另蒐尋施政男所稱該男子丟棄槍枝之地點,亦未尋得違法物品,故始未予逮捕等情,業經戴家振、殷培淳隔離訊問時,分別供陳在卷,應屬可採。

故戴家振、殷培淳2人既未逮捕該年籍不詳之男子,該男子即非刑法第163條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被告2人所為,自與該條所規範之縱放人犯罪嫌無涉,且被告2人係認於現場並未查獲該名男子之違法事證,始未予逮捕,亦難認其等有何縱放人犯之主觀犯意。告發意旨另認被告2人未調閱相關監視畫面,積極偵辦本案,即涉有瀆職罪嫌云云,惟警察人員於案件偵辦過程本係依其專業能力判斷,於適當時機採行適當之偵查手段,是否應於何時採行何種偵查作為,並無一定規則可循,縱使偵辦結果未盡如人意,其原因亦不一而足,本件既未查得證據可認被告2人有何與涉案人不當勾串之行為,告發人亦未提出相關事證為佐,自不得僅以偵辦結果不合己意,遽指被告2人涉有瀆職罪嫌。

3、由前項之說明,告發人所提起之縱放槍擊案,與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之縱放人犯脫逃罪案,為犯罪情形主客體事實情形迥異之二件刑案。

(四)為不服年度偵字第15670號之縱放人犯脫逃罪案…雖目前就可得調查之現場證人孫啟彬、施政男、被告張書瑋(被嫁禍之假嫌犯),以及警員戴家振、殷培淳之供述,無法查知持槍之犯罪嫌疑人之身分…之調查報告,依法續訴事:

事實與理由

1、偵查筆錄

96/7/11 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檢察官問:後來有無想到要查開槍的人?

警員殷培淳答:當天在現場時,我記得有查該人前科,並無記錄,…所以才沒想要再去追查該人。(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2829行第5頁第

2)

2、對施政男行使槍撃之犯罪加害人,如前項之說明可知,已為二位員警藉機予縱放與幫助脫逃。

(五)聯播五都選票與群眾心聲

包庇槍擊案在民主國家是一種侵害國家、社會法益

與落伍國家的犯罪行為

庶民依法逕行檢舉【見a93509部落格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公務員,涉嫌包庇槍擊案之處置()、(三)、(三)之一】

9572上午5時之事件

惟該管機關上自總統府下至板檢之承辦人

卻自甘軟弱無能

極盡規避職責與擔當

國人有機會給與最嚴厲的非難

就是用五都與總統的選票來制裁該管無能的政府機關吧!

讓該管無能的政府機關付出慘痛的代價吧!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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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93509&aid=4228759

 回應文章

吳寒雲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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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2010/07/30 12:43

您好優,很快的,經過一個禮拜,又是我回來回訪的時候,感謝您的捧場,推薦,關懷,分享,亦,祝您身心愉快,財源滾滾,平安喜樂,阿彌陀佛保佑您,佛安!吳寒雲敬筆,2010年07月30ㄖ12:04:03秒~


烈日春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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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討論
2010/07/23 19:53

被視為普世價值的二黨或多黨制與中國的「一黨制」孰優?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7-23 22:48 回覆:

五都選戰熾熱之時間點,議題應有商議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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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安努力加油
2010/07/22 01:19

彼此共勉之

歡迎常來交流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7-23 23:00 回覆:

指板橋地檢署檢察長寡廉鮮恥,包庇槍擊案

這是何等嚴厲之重擊?自己都感到不可思議

還是感謝勉勵之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