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檢舉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公務員,涉嫌包庇槍擊案之處置(三)
說明
一、上述不起訴書之圖貼,說明二位員警於96/6/12、96/6/15,96年偵續字第260號偵查庭時,基於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而在偵查庭上之偽證(1頁第17行-第24行),肇因該管檢察官未竟與二位員警具結,則發生與偽證罪之要件有間,自難以該罪相繩之結果(2頁第8行-第12行)。據以說明,該管之檢察官依法應擔當未竟予與具結之責任,卻不擔當起應有之責任,甚至偽證行為的背後動機,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亦置若罔聞,主管之板橋地檢署,卻未與究責,洵有包庇之嫌。
二、96年偵續字第260號包庇槍擊案之偽證罪不罰;但偽證行為背後的動機,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不應置若罔聞。
99年度他字第1899號簽結書函之圖貼說明二, 規避檢舉人所列舉之犯罪情形(說明二、1、2、3),遽與簽結,為不備理由,包庇之舉動。
說明
一、掌握槍擊現行犯之情況下,未與移送法辦,應成立幫助脫逃與構成包庇槍擊案;96年偵續字第260號真正犯罪加害人不與法辦,卻嫁禍於一名張書瑋之假嫌疑犯,應成立製作不實公文書與偽證罪
二、 犯罪情形
1、警員戴家振奉江耀民檢察官提出之職務報告
…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未發現有槍枝…因雙方人馬均有飲酒又在現場胡言亂語、叫囂,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後。施政男在離金城路三段67號前十公尺及30公尺處之公車站發現 一顆子彈,因無法證實子彈為何人所有,才將2顆子彈呈報分局處理。
2、偵查筆錄
96/7/11 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檢察官問:後來有無想到要查開槍的人?
警員殷培淳答:當天在現場時,我記得有查該人前科,並無記錄,…所以才沒想到要再去追查該人。(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28、29行第5頁第2行)
3、吳強生偵查佐之刑案移送書嫁禍一名張書瑋之假嫌疑犯
96年偵續字第260號,上述犯罪加害人95年7月2日即已完全掌握之情形下,皆未與予移送法辦,而不在被告欄之行列,卻嫁禍一名張書瑋之假嫌疑犯?
註解:朝施政男射擊而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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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選票與群眾心聲
包庇槍擊案在民主國家是一種侵害國家、社會法益
與落伍國家的犯罪行為
庶民依法逕行檢舉【見a93509部落格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公務
員,涉嫌包庇槍擊案之處置(二).(三).(三)之1(未發表)】
95年7月2日上午5時之事件
惟該管機關上自總統府下至板檢之承辦人
卻自甘軟弱無能
極盡規避職責與擔當
國人有機會給與最嚴厲的非難
就是用五都與總統的選票來制裁該管無能的政府機關吧!
讓該管無能的政府機關付出慘痛的代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