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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9 00:20:13瀏覽1540|回應0|推薦101 | |
pk板橋地檢署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四) 主旨: 一、據板檢玉列99調55字第344960號(如四頁圖貼)之真相,相較眾所週知的全國知名人物立委顏清標,即以槍砲條例關係人之過程,被起訴、判刑及服刑。為何涉嫌包庇槍擊、幫助脫逃、偽證等之關係人,得不負刑責?為何有如此差別待遇呢?依法續訴。 二、據上開三調查結論之相關犯罪事項,被告名義上,雖為關係人,卻不違背實質的證人、不違背實質的犯罪加害人。法律不問何人應付犯法之責任,上有前總統陳水扁,下至立委顏清標之前例依附,故檢察官未據知有犯罪情形即應主動偵查之規定,實則牽連到檢警相互包庇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之勾串,依法續訴。 說明: 一、涉嫌包庇槍擊、幫助脫逃、偽證之犯罪情形 1、承辦槍擊案之二位員警於96年偵續字第260號偵查庭時,基於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之意圖, 2、警員戴家振奉江耀民檢察官提出之職務報告 …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未發現有槍枝…因雙方人馬均有飲酒又在現場胡言亂語、叫囂,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後】(應調查犯罪情形未調查即幫助脫逃)。施政男在離金城路三段67號前十公尺及 3、偵查筆錄 檢察官問 :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即施政男將槍擊現行犯交付移送未移送,即包庇槍擊、幫助脫逃)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檢察官問 :後來有無想到要查開槍的人? (即施政男將槍擊現行犯交付移送未移送,即包庇槍擊、幫助脫逃) 警員殷培淳答:當天在現場時,我記得有查該人前科,並無記錄,…所以才沒想到要再去追查該人。(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28、29行第5頁第2行) 4、偵查佐吳強生之刑案移送書,未以上開犯罪加害人列為圍毆及槍擊案之被告,卻嫁禍一名張書瑋之假嫌疑犯,即包庇槍擊、幫助脫逃。 二、張冠李戴、嫁禍第三人,說明檢警相互包庇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之勾串 1、檢警相互包庇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之勾串,發生96年度偵字第1567號之縱放人犯脫逃罪案之主客體事實,與現場實際犯罪情形之主客體事實相互迥異之結果?茲將檢警之勾串,說明如下: 以下現場之實際犯罪情形簡稱告方 以下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縱放脫逃案簡稱訴方 (1)告方:被圍毆之被害人孫啟彬,先前向二位員警殷培淳、戴家振提起有人槍擊之報案。 訴方:不知提供線索為何人 (2)告方:施政男為被槍擊之犯罪被害人 訴方:無被槍擊之犯罪被害人 (3)告方:案發時間 訴方:無刑案發生之時間 (4)告方:有案發地點: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段67號2樓「588茶坊」一樓前之騎樓及大馬路上;如 訴方:無案發地點 (5)告方:行使槍擊行為之犯罪加害人被施政男追呼逮捕到,告知隨後追上之警員戴家振,此人對我開二槍,被我追呼逮捕到,並當場交付警員戴家振移送。(承辦人黃佳權檢察官95年度他字第4485號具結之證詞) 訴方:戴家振嗣後雖有追到該名男子,無違法之事證(第二頁倒數第2行) (6)告方:有尋獲犯罪之證物「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 訴方:該名男子身上並未發現任何違法物品(第2頁倒數第8、7行) (7)告方:犯罪情形之主客體事實,案發現場遭約10餘名男子圍住,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政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 訴方:無犯罪情形之主體事實,即無犯罪情形之客體事實 (8)告方:該名不詳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則在後追趕,並在對面麥當勞土城店入巷口內 訴方:無上開之犯罪情形之過程。 2、參考資料:如96年偵續字第260號之原文 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等人於 3、聯播五都選票與群眾心聲 包庇槍擊案在民主國家是一種侵害國家、社會法益與落伍國家的犯罪行為庶民依法逕行檢舉【見a93509部落格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公務員,涉嫌包庇槍擊案之處置(二)(三)(三)之1】 惟該管機關上自總統府下至板檢之承辦人 卻自甘軟弱無能 極盡規避職責與擔當 國人有機會給與最嚴厲的非難 就是用五都與總統的選票來制裁該管無能的政府機關吧! 讓該管無能的政府機關付出慘痛的代價吧!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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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