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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板橋地檢署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四)
2010/08/29 00:20:13瀏覽1540|回應0|推薦101

pk板橋地檢署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

主旨:

一、據板檢玉列99調55字第344960號(如四頁圖貼)之真相,相較眾所週知的全國知名人物立委顏清標,即以槍砲條例關係人之過程,被起訴、判刑及服刑。為何涉嫌包庇槍擊、幫助脫逃、偽證等之關係人,得不負刑責?為何有如此差別待遇呢?依法續訴。

二、據上開三調查結論之相關犯罪事項,被告名義上,雖為關係人,卻不違背實質的證人、不違背實質的犯罪加害人。法律不問何人應付犯法之責任,上有前總統陳水扁,下至立委顏清標之前例依附,故檢察官未據知有犯罪情形即應主動偵查之規定,實則牽連到檢警相互包庇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之勾串,依法續訴。

說明:

一、涉嫌包庇槍擊、幫助脫逃、偽證之犯罪情形

1承辦槍擊案之二位員警於96年偵續字第260偵查庭時,基於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之意圖,96/6/12戴家振職務報告以「施政男稱對方有槍枝」之內容、96/6/15偵查庭戴家振以「施說那個人有帶槍」之內容,96/7/4偵查庭殷培淳以「跑走那個人包包裡有槍」等內容,皆與槍擊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因虛偽之陳述,矇混『施政男當場告知承辦的二位員警「對方對我開槍」』之實情,誤導檢察官之偵辦,致使該槍擊案未能偵破。

2警員戴家振奉江耀民檢察官提出之職務報告

…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未發現有槍枝…因雙方人馬均有飲酒又在現場胡言亂語、叫囂,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後】(應調查犯罪情形未調查即幫助脫逃)。施政男在離金城路三段67號前十公尺及30公尺處之公車站發現一顆子彈,因無法證實子彈為何人所有,才將2顆子彈呈報分局處理。

3、偵查筆錄

96/7/11 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   :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即施政男將槍擊現行犯交付移送未移送,即包庇槍擊、幫助脫逃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檢察官問    :後來有無想到要查開槍的人?

(即施政男將槍擊現行犯交付移送未移送,即包庇槍擊、幫助脫逃

警員殷培淳答:當天在現場時,我記得有查該人前科,並無記錄,…所以才沒想到要再去追查該人。(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2829行第5頁第2)

4、偵查佐吳強生之刑案移送書,未以上開犯罪加害人列為圍毆及槍擊案之被告,卻嫁禍一名張書瑋之假嫌疑犯,即包庇槍擊、幫助脫逃

二、張冠李戴、嫁禍第三人,說明檢警相互包庇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之勾串

1、檢警相互包庇幫助脫逃與包庇槍擊案之勾串,發生96年度偵字第1567號之縱放人犯脫逃罪案之主客體事實,與現場實際犯罪情形之主客體事實相互迥異之結果?茲將檢警之勾串,說明如下:

以下現場之實際犯罪情形簡稱告方

以下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縱放脫逃案簡稱訴方

1)告方:被圍毆之被害人孫啟彬,先前向二位員警殷培淳、戴家振提起有人槍擊之報案。

訴方:不知提供線索為何人

2)告方:施政男為被槍擊之犯罪被害人

訴方:無被槍擊之犯罪被害人

3)告方:案發時間9572上午5時許

訴方:無刑案發生之時間

4)告方:有案發地點: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672樓「588茶坊」一樓前之騎樓及大馬路上;如95927之刑事陳明狀所附相關案發時地自行拍攝說明之照片9張等

訴方:無案發地點

5)告方:行使槍擊行為之犯罪加害人被施政男追呼逮捕到,告知隨後追上之警員戴家振,此人對我開二槍,被我追呼逮捕到,並當場交付警員戴家振移送。(承辦人黃佳權檢察官95年度他字第4485號具結之證詞)

訴方:戴家振嗣後雖有追到該名男子,無違法之事證(第二頁倒數第2行)

6)告方:有尋獲犯罪之證物「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912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訴方:該名男子身上並未發現任何違法物品(第2頁倒數第87行)

7)告方:犯罪情形之主客體事實,案發現場遭約10餘名男子圍住,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政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

訴方:無犯罪情形之主體事實,即無犯罪情形之客體事實

8)告方:該名不詳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則在後追趕,並在對面麥當勞土城店入巷口內30m處逮捕到行使槍擊行動之現行犯。告知隨後追上之警員戴家振,此人對我開二槍,被我追呼逮捕到,並當場交付警員戴家振移送。( 95927之刑事陳明狀,有相片敍明被害人施政男站立處,即逮捕到現行犯交付警察戴家振移送之地點,麥當勞牆角之監視器有拍到(參照板檢卷宗第66頁,檢舉人95711警訊前拍攝)。

訴方:無上開之犯罪情形之過程。

2、參考資料:如96年偵續字第260號之原文

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等人於9572上午2時許,前往址設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672樓「588茶坊」唱歌飲酒,直至同日上午5時許,消費完畢欲返家時,在該茶坊樓下,遭約10餘名男子圍住,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政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則在後追趕,途中,適遇被告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員警戴家振、殷培淳至該處巡邏,告訴人孫啟彬告知二名被告員警上情後,旋返冋上址茶坊前,詎料,又遭前開十餘名男子圍毆,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第四指開放性骨折、臉部及頂顳頭皮多處撕毀傷、臉部、頸部、右手、右前臂、腹部、雙膝多處擦傷之傷害等事實,業據施政男、聲請人孫啟彬於警詢及原署偵訊時指訴綦詳,並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及聲請人孫啟彬受傷照片20張附卷可稽;而前開不詳男子所持以朝施政男射擊而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912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3聯播五都選票與群眾心聲

包庇槍擊案在民主國家是一種侵害國家、社會法益與落伍國家的犯罪行為庶民依法逕行檢舉【見a93509部落格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公務員,涉嫌包庇槍擊案之處置()()()1

9572上午5時之事件

惟該管機關上自總統府下至板檢之承辦人

卻自甘軟弱無能

極盡規避職責與擔當

國人有機會給與最嚴厲的非難

就是用五都與總統的選票來制裁該管無能的政府機關吧!

讓該管無能的政府機關付出慘痛的代價吧!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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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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