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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Case1:
2010/05/02 07:30:55瀏覽356|回應0|推薦3
跟某甲租房子﹐一年以後才發現﹐某甲只是借用親戚某乙的房子。再一年後﹐有警察來敲門﹐是尋找某乙的未亡人的。兩房兩廳的小公寓當時只有我一個中年漢子在家﹐當然就沒有什麼未亡人的事情嘍。警察也不多說﹐作了筆錄走了。我自己知道額頭發汗﹐警察可能是看得很清楚的。我當然是只佔一個睡房﹐另一睡房呢﹖當初(那也就是兩年前的事情了)﹐某甲告訴我﹐是他遠親﹐一直住著﹐住了很多年了﹐要我也別多問﹐身世上有點麻煩複雜等等的。我當然為了圖個便宜(你說到哪去找地鐵站附近﹐鬧中取靜﹐夜市左近﹐公園在散步距離內﹐又低于市價的組合呢﹖)﹐心知道這裡頭有點不明不白﹐打定主意不多過問就是了。


5/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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