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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加藤嘉一的核心說詞『釣魚島可由任何人來買賣,這是日本國內所有權發生變化,與主權沒有關係。』的兩個駁斥
2012/10/18 01:37:00瀏覽541|回應15|推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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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 SCFtw2 發言於2012-10-18 01:19:38

記者報導說:『加藤指出,中國大陸、台、日都宣稱對釣魚台有主權,但釣魚台是日本實質控制,在日本實質控制下,釣魚島可由任何人來買賣,這是日本國內所有權發生變化,只是手續,與主權沒有關係。』

駁一

買賣東西必須合法。如果要談買賣某一件東西是否合法,那麼,首先,這類東西(this category of things/articles/objects/items)必須可以買賣,比方人不能被買賣。然後,這件東西(this very thing/article/object/item)必須可以買賣,比方一具扒竊而得的手機不能被買賣。

一個人當然不能以物主的身份把自己並不擁有所有權的東西拿來賣(這包括委託律師或掮客出面進行)。一件被公開售賣的東西如果被人認為它的所有權有法律問題,而且這個對“當下的合法擁有狀況”的疑問被人正式向司法官府提出了,那麼,司法官府至少會下令懸置這件東西的公開售賣。

1945年二戰結束之後,中國從日本收回臺灣省,大約有六十萬居臺日人被遣返日本,他們在臺灣的財產完全被沒收,衹被允許攜帶現金一千元和簡單的行李。準此,中國方面(ROC或PRC)當然向來明確認定日本人古賀辰四郎和栗原家族都並不擁有釣魚臺的所有權。中國政府的這個認定日本政府當然素所深知,既然如此,日本政府怎麼可以主動從栗原家族“收購”釣魚臺呢?

駁二

在金珠寶貝,通常衹有所有權可談。在房屋,至少多了行政管轄權。在一塊土地,通常有主權歸屬。衹有國家才能擁有土地的主權。對某一塊土地的行政管轄權屬於該國當地的各級地方政府,最後當然就歸結到該國中央政府。至於對某一塊土地的所有權,在一國之內(在非土地國有/公有制之下),任何法人(包括合於條件的外國政府和外國公民)都可以依該國之法買得或受贈或繼承並擁有,在國與國之間,對土地的主權就是一種所有權,主體是國家,相對於別的國家法人。某國中央政府對某一塊土地的行政管轄權由該國對那一塊土地的主權自然衍生,有主權才有行政管轄權(除非是託管),一個國家必須先在國際上不受合理質疑地或被認為合法地擁有某一塊土地才能順當地擁有對那一塊土地的行政管轄權。

這幾十年來釣魚臺確實在日本的實質控制之下,但美國一直說得很清楚,說美國政府轉移給日本政府的衹是釣魚臺的行政管轄權,說美國政府對釣魚臺的主權誰屬不持立場。行政管轄權當然包括在當地司法,當然也包括對當地的土地買賣事件的管理,但是當然不宜包括【這整塊土地本身的所有權的轉移】的事件,因為第一)日本政府實質上不過是(很怪異地)從美國接手其最終主權歸屬尚未經有關的二戰反法西斯盟國決定的釣魚臺的託管權、第二)這個獨立於琉球的行政管轄權顯然衹及於這塊土地其內之部份的變動而不及於其全體在更高的層級的整體變動(如改換行政隸屬或歸併)、第三)【釣魚臺本身的所有權的轉移】從日本內部看來是內政行為但從日本以外看來是主權行為(因為釣魚臺孤立海外而且日本政府在施行很強的行政管轄權)。

以上提出對加藤嘉一的核心說詞的兩個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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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WORLD/WOR1/7435195.shtml
日作家:日誤用「國有化」 讓釣島緊張
【2012/10/17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林庭瑤/台北報導】 2012.10.17 03:33 am

日本專欄作家、美國哈佛大學甘迺迪學院客座研究員加藤嘉一昨天指出,日本野田政府錯誤使用「國有化」一詞,造成釣魚台局勢緊張,日本應解釋目的是維持現狀,而非改變現況;而日本也應主導中美日三邊對話,才能解決當前危機。

加藤嘉一將參加外交部於本周五主辦的「釣魚台問題學術研討會」,昨天接受本報專訪時指出,野田內閣的「國有化」三個字用得不好,目的為了「維持現狀」,如果是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來買,情況會更嚴重,卻被中國大陸和台灣理解成「改變現狀」。

加藤指出,中國大陸、台、日都宣稱對釣魚台有主權,但釣魚台是日本實質控制,在日本實質控制下,釣魚島可由任何人來買賣,這是日本國內所有權發生變化,只是手續,與主權沒有關係。

加藤表示,由於野田內閣不當表達「國有化」三個字,又缺乏對中戰略,過於倉促、粗糙決策,造成國際誤會,日本政府是有責任的,國際社會不懂:「野田佳彥為何無法說服石原慎太郎不買?何以首相權力不如東京都一把手?」

他認為,現在日本要做的事有三項:一、日本政府應重新向中國大陸、台灣、國際社會解釋,目的是為了維持現狀,不是要改變現狀。二、日本應以對話和協商方式,共同維持和平穩定。三、日本應把美國拉進來,主導中美日的三邊對話,時間在今年底到明年初。

對於馬英九總統提出的東海和平倡議,加藤認為這是「一件好事」,也是國際合作的原則和共識,但在外交談判上可能遇到困難,或許剛開始中共不會承認,但可從沖繩舉行中日台三邊的學術研討會開始,有助於維持和平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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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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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CFtw2&aid=69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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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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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盜寇主義
2012/10/20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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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加藤嘉一拿出學者的姿態,我就跟她玩學者的把戲,其實她不過是日本盜寇主義(不是軍國主義)的傳承者罷了。

日本人吃原子彈當時看來一點都不冤,現在看來是那時沒吃夠,應該再吃兩顆~~~ ^@@^

地球上沒有出現過這麼無恥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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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10-20 22:03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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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一部隊做過的事讓中國人和韓國人對日本人做一次 --- 如何?

這是很起碼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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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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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0/20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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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帖子不刪不改,有錯就跟帖改錯,需要補充就跟帖補充,原帖不動。有的時候跟帖寫得比原帖還好,那也沒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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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冬子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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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
2012/10/20 14:21

如果您說的 :

"某國中央政府對某一塊土地的行政管轄權由該國對那一塊土地的主權自然衍生,有主權才有行政管轄權(除非是託管)一個國家必須先在國際上不受合理質疑地或被認為合法地擁有某一塊土地才能順當地擁有對那一塊土地的行政管轄權。"

如果成立..

那麼.... " 美國一直說得很清楚,說美國政府轉移給日本政府的衹是釣魚臺的行政管轄權,說美國政府對釣魚臺的主權誰屬不持立場。"


怎麼會成立 ?

SCFtw2(SCFtw2) 於 2012-10-20 21:16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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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針對戰敗國。一戰之後德國和土耳其的殖民地屬地都被協約國拿去託管了(有點像瓜分戰利品)。原宗主國對這些被拿走的土地的主權被剝奪。受託國對被託管地當然有管轄權,對被託管地當然沒有主權。這是主權懸置。

美國說"美國政府對釣魚臺的主權誰屬不持立場",美國這樣說當然沒有問題,因為他當然可以不持立場。

你的問句是"XXX如果成立,YYY怎麼會成立?" --- 我不清楚你是在質疑我那些話裡的"純邏輯"還是"事理邏輯",請補充說明~~~ ^___^

說道理大多時候是在說邏輯,但在實際情況裡經常混著"純邏輯"、"事理邏輯"、和"專業/行業邏輯",這些需要經驗和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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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10-20 21:28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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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貼了一篇"駁二補強",比開欄帖詳細清楚。你的引句都出於開欄帖,所以我不免要問你一下:我寫的那篇"補強"你讀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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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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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駁三
2012/10/1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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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報導說:『加藤指出,中國大陸、台、日都宣稱對釣魚台有主權,但釣魚台是日本實質控制,在日本實質控制下,釣魚島可由任何人來買賣,這是日本國內所有權發生變化,只是手續,與主權沒有關係。』

加藤嘉一說到“日本國內所有權”,她的意思必須是指日本的主權所及所施所在之地,否則無所謂“日本國內所有權”。【某土地的某國國內所有權發生變化】的先決條件是【該土地是該國的主權土地】-- 否則根本不存在【該土地在該國的國內所有權】這個東西! -- 不是你的國土就不是你的“國內”!

【某國實質控制某土地】當然並不實質等於【某國擁有某土地的主權】-- 否則在國際上做強盜做土匪做小偷做騙子多好!

加藤嘉一認為【在日本實質控制下的釣魚臺可以由任何人來買賣,這衹是日本國內所有權發生變化,與主權沒有關係。】-- 【國內所有權變了】當然並不導向或意味著或強制【主權變了】,東京市內任何一塊土地的買賣當然與東京市的土地的主權沒有關係(除了適用的法律必須是日本法律之外),問題在任何一塊會被人談到它的“日本國內所有權”的土地都必須是日本的主權土地!加藤嘉一說什麼『與主權沒有關係』那是藉著顛倒邏輯來亂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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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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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補強前文中的【駁二】
2012/10/19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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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有主之地的所有權分為兩層:國際所有權、國內所有權。國際所有權就是主權。主權是一種特殊的所有權,所有者/擁有者/持有者是而且衹能是某一國的國民全體 -- 相對於而且衹相對於任何別的國家的國民全體。國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國民全體,但是衹有在這種擁有狀況是相對於別的國民全體的時候這個所有權才是主權。一個國家的領土範圍之內的所有的土地當然都是這個國家的“主權土地”,這裡指涉的是土地依國際傳統或規約的國際所有權,但外國的公私法人可以在這個國家的領土上依法擁有土地,這裡指涉的是土地依當地法律的國內所有權。

在二十世紀的國際政治,針對國際大戰的戰敗國的殖民地有所謂的託管制度,被託管地(mandates, trust territories)不屬於哪一國,也就是沒有主權歸屬,而受託國對被託管地有行政管轄權。在被託管地無所謂“國內”或“國外”,衹有“境內”或“境外”,因為被託管地無國可屬。受託國在被託管地行政,司法制度和法律可以看情況或依類別參酌受託國自己的規制和被託管地原來的規制並用。在土地所有權,被託管地的土地衹有“境內/當地所有權”,沒有“國內所有權”,衹有“境際所有權”,沒有“國際所有權”。

官府有權力依法徵收民地。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有權力“國有化”這個國家的主權土地上其國內所有權不屬於本國國家法人的土地,但當然不可能擁有把別國的主權土地上任何一尺一寸土地“國有化”的權力。甲國政府在乙國的領土上依法購得一塊土地,這塊土地於是成為甲國政府的國有財產,但這當然不叫做【甲國政府把這塊乙國的土地“國有化”了】。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把一塊土地“國有化”的先決條件是這塊土地是這個國家的主權土地。

財產的擁有者當然可以隨意處置 -- 當然包括破壞、分割、和銷毁 -- 這些財產,因為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在他的手上。房地產的擁有者當然可以委託或僱用別人代為看管照護或經營利用這些房地產,這時這些受託者受僱者當然沒有出售這些土地或燒掉這些房屋的權力,因為這些人不是這些東西的主人。層次最高的事衹有所有權擁有者才有權力做。受託受僱照管經營者的權力是受限制的。

在國際政治,在託管制度,受託國並不擁有被託管地的主權,因此受託國沒有權力把被託管地境內的任何一尺一寸土地“國有化”。受託國對被託管地有行政管轄權,因此受託國在被託管地的駐在官府為了當地人民的公共利益可以出錢徵收民地,但這衹是把土地“公有化”而不是“國有化”,而且被徵收的土地衹可能是部份土地而不可能是“被託管地整體”,而且擁有這種徵收民地權力的衹能是受託國在被託管地的駐在官府而不能是受託國的中央政府。

1947年聯合國把琉球群島交給美國託管,釣魚臺被日本政府蓄意混在這片土地裡面。1972年美國把得自聯合國的【琉球群島的行政管轄權】轉移給日本,【釣魚臺的行政管轄權】被美國政府蓄意包括在這次行政管轄權轉移裡面,但美國政府多次宣稱就釣魚臺這片土地而言美國轉移給日本的衹是行政管轄權,因此,美國政府所轉移的是【獨立的對釣魚臺的行政管轄權】,因此,接受轉移的日本政府不應該做或者不被允許做哪些事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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