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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之3,這兩個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他們的經濟生活的“rocks”當然沒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2016/05/04 17:24:19瀏覽2747|回應4|推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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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之1,這兩個露岩當然是“島”。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之3,這兩個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他們的經濟生活的“rocks”當然沒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part8.htm
Article 121
Regime of islands
 
1. An island is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

2. 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3, the territorial sea,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an island ar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to other land territory.

3. R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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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Hsin Tsai • NTHU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之3中文版講的【岩礁】,英文版是用Rocks,這不用再定義。
國際仲裁上,會有爭議的是去判定【能不能維持人類居住】,以及【能不能維持居民本身的經濟生活】。

在烏克蘭與羅馬尼亞的海上劃界爭端,有出現過蛇島是否是Rocks的爭議。(上頭有住邊防軍人/科學研究人員和他們的家屬,但沒有淡水要定時補給。) 最後國際法院2009認為蛇島對畫界沒有影響。迴避講明是島還是岩礁,但沒有給予200浬專屬經濟區。
(烏克蘭與羅馬尼亞的海上劃界爭端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ritime_Delimitation_in_the_Black_Sea_case
國際法庭判決書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32/14985.pdf)
沖之鳥的兩塊露岩,則是無論怎麼硬ㄠ,都沒辦法住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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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Hsin Tsai • NTHU

這有幾個點。

(1)【沖之鳥】當然是礁,整個是個珊瑚礁。

(2) 沖之鳥這個珊瑚礁,滿潮是沒入水中的,裡面只有兩個自然生成的露岩,滿潮時還露出海面,原來叫【北露岩和東露岩】,日本改稱北小島和東小島。這兩個露岩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之1所講的島。但是因為沒辦法讓人居住,也沒辦法有經濟活動,所以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之3,就算是島也只是塊石頭而已,不能主張200海浬專屬經濟區,也不能主張大陸架。

(3) 沖之鳥這個珊瑚礁裡面,還有一個【人工島南小島】可供直升機起降。這個直升機降落場不是自然生成,所以不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

(4) 沖之鳥這個珊瑚礁裡面,還有一個【觀測站】,這是人造建築物,也不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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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7339/1671215
日本翻遍聯合國海洋法… 沖之鳥非島也非礁
2016-05-04 02:03 聯合報 陳永峰/東海大學日本區域研究中心主任(台中市)

日昨石之瑜先生發文「人我不分,日本對外關係習性」,徹底反諷日本面對亞洲各國「自然流露」的現代優越。不過相對於台灣個人型政治領導,習慣性地由上而下用「常識」看世界;日本組織型政治運營,日常性地由下而上用「現代性 法」看世界。

就任何「人」的常識而言,「沖之鳥」不可能是島。滿潮時的最高潮,北小「島」只露出海面十六公分,東小「島」更只有六公分。兩小「島」合起來,不超過二坪大。兩塊加起來不到四張榻榻米大,看起來比台灣東北海岸任何一塊巨石都還要小的石頭,日本卻要藉此主張二百浬的專屬經濟區,對台灣人而言,簡直是超越常識的天方夜譚。

但日本認為島就是島,與大小無關,只與《聯合國海洋法條約》對島的定義有關。不顧中韓的異議,強力主張以這兩塊石頭為基點的退潮時最低潮線起算,二百浬內是日本專屬經濟區。

日本人當然也知道單就沖之鳥的東小「島」和北小「島」的形狀而言,百分之百就是兩塊「岩礁」。問題是,在《聯合國海洋法條約》當中,只有島的定義,礁岩的定義並不存在。

透過媒體近日密集的報導,讀者們對於《聯合國海洋法條約》第一二一條「島嶼制度」的條文多已耳熟能詳。不過,媒體大多誤讀。為了便於說明,特將一二一條一至三款抄錄於下。

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第一款對島的定義清楚明瞭。問題在於第三款,媒體及論者多把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島」,解讀為不是島。但第三款規制的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而非島。但找遍整部《聯合國海洋法條約》,完全找不到對於「岩礁」的定義。

運用西方國際法已經超過一二○年,同時在釣魚台問題與台日漁業談判已與馬英九政權交手多次的日本外務官僚,當然早已知道馬英九政權在現代性上的貧弱。但是,親海遠陸的蔡英文海洋政權呢?毫無疑問,補足現代是新政府對日政策的最重要課題。否則,台日關係暗礁處處,既無目標,也無海圖的航海,只能靠媽祖保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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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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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楊永明/國際關係學會會長〈沖之鳥未定…蔡政府不僅扭曲 還想蒙混〉
2016/06/0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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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6-06-02 11:04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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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7339/1732478
沖之鳥未定…蔡政府不僅扭曲 還想蒙混
2016-06-01 02:15 聯合報 楊永明/國際關係學會會長(台北市)

前日內政部長葉俊榮在立法院表示沖之鳥是礁,與行政院的「未定論」立場不同;外交部隨即聲明強調沖之鳥是礁是島目前無定論,葉部長於是說「尊重」外交部發言。

外交部聲明與行政院論述,有錯誤解讀國際海洋法及誤解國際組織功能的問題。反映出蔡政府急於拉攏美日,外交思維主導內政規劃的困境。

首先,外交部聲明「日本曾於二○○八年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要求確認『沖之鳥』大陸礁層之延伸,CLCS於二○一二年四月贊成『沖之鳥』北邊可延伸,而南邊則暫未決定,因此沖之鳥經濟海域的國際爭議仍存在。」

閱讀CLCS決議文可知,CLCS承認沖之鳥礁以北等太平洋四海域是日本的外大陸架,是因為該區域是日本本土與其他島嶼大陸架的自然延伸,並非是因為沖之鳥礁可延伸而獲得,這在法律上和語意上有很大的差別,這只要看看地圖就知道以北部分的延伸和沖之鳥礁真的關係不大。

反而針對沖之鳥礁以南區域,CLCS則指出只要有各國反對沖之鳥礁主張專屬經濟海域,CLCS就無法依據日本主張處理,更證明沖之鳥礁周邊海域的公海地位沒有改變。

第二,外交部說明,政府認為CLCS未決定,所以沖之鳥地位未定。

這是扭曲CLCS的職權與功能,CLCS負責審查沿岸國所提出外部大陸礁層的事證資料是否符合要件,就這些科學與技術事項作成建議。CLCS不能決定海域劃界爭端或判定島嶼地位。這在許多CLCS會議記錄中都不斷強調。

CLCS無法也不會判定「沖之鳥礁」是島還是礁,行政院與外交部所言CLCS尚未決定,是錯誤理解或故意扭曲CLCS職權功能,這或許因議題過於專業,所以放煙幕方式誤導視聽、蒙混過關。

第三,外交部強調,沖之鳥「不得做為主張兩百海浬專屬經濟海域之基點」。

無法理解為何外交部聲明會使用「基點」用語,在海洋法中,基點是用在劃定領海基線,特別是當海岸地形特殊時,可連接各適當點(基點)劃定直線基線。就算沖之鳥礁可以擁有兩百浬專屬經濟海域,也應當使用自然基線,並不存在基點問題,這是基本國際法知識與素養問題。(這是外交部的聲明嗎?還是國安單位的傑作?)

其實行政院與外交部的立場和日本在CLCS決議後的論述,有部分類似之處,可見日方觀點對政府立場的影響。葉俊榮部長是法律學者,主管全國國土,依據內政部意見與其本身專業指出沖之鳥礁是岩礁,卻被外交部以錯誤的聲明稿打臉,還必須說尊重,令人嘆息。

加上美豬及日本福島食品進口議題,雖然部會首長了解政策改變,必須要有整體規劃與配套,更必須面對強大民意反彈壓力的說明與化解,特別是食安健康與農漁民權益議題。但現在是國外媒體比我們先知道並報導開放措施,政府缺乏有效溝通,外交思維或國安壓力太過強勢,致使政策錯亂,相互打臉,最後擔心缺乏整體規劃的政策轉彎上路,賠上全民健康與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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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6-06-02 11:18 回覆:

綠色小朋友辦外交搞國安,那真是沒話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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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慧菀 2016年05月30日 07:10 〈沖之鳥之國際法正確解讀〉
2016/05/3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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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6-05-31 18:03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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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orm.mg/article/123362
卓慧菀觀點:沖之鳥之國際法正確解讀
卓慧菀 2016年05月30日 07:10

護漁是朝野、藍綠共識,但馬、蔡兩政府在台日沖之鳥爭議上的作法迥異,孰是孰非眾說紛紜,相關評論且常夾雜錯誤的國際法認知。筆者將檢視包含我歷任政府在內的相關國家及國際組織、機構就沖之鳥爭議之作為,並解析其國際法意義。

馬英九總統於我國東聖吉16號漁船於本年4月25日在沖之鳥海域遭日本公務船扣押,繳交600萬日圓訴訟保證金才獲釋的事件後,態度強硬。主張「沖之鳥是礁,不是島」,沖之鳥領海外之海域乃公海,我國漁船有權捕魚;指示海巡署自5月1日起強力護漁、並由海軍護巡。蔡英文政府上任後強調「沖之鳥是島還是礁,待聯合國決定」,表示「以對話、合作取代衝突、爭端,是政府處理國際事務的原則,也符合各方利益。」

一國能否合法擁有專屬經濟區(EEZ)、大陸架?如有,大陸架外界線在哪?這些問題都由誰來確認呢?許多人以為由聯合國或《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相關委員會認定,這是錯誤的認知。

《公約》以「陸地支配海洋」為原則:擁有陸地主權,才可衍生海域權利。南海及東海的若干島嶼有一國以上主張領土主權,那就同時引發陸地主權及海域權利的爭端。

即使陸地主權不存在爭議,仍可發生海域權利爭議。因為《公約》第121條第1項明文規定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可擁有領海、緊隣區、EEZ及大陸架。但第121條第3項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EEZ或大陸架。沖之鳥就涉及此爭議,日本依據沖之鳥的陸地主權主張EEZ及大陸架但多國認為沖之鳥只是第121條第3項的地物,不得主張EEZ及大陸架。

《公約》條文授予各類海域主權權利,並「由各沿海國自行公佈」其領海基線,以及由此基線向外推展的各海域權利主張暨其外界線,但須依《公約》將所主張管轄海域之外界線座標及圖表提交聯合國。

所提交基線或外界線主張是否符合《公約》規範,並無任何國際組織主動加以確認或否定,而是在利害相關國家發生質疑時引據《公約》條文提出異議或抗議,甚至要求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執行司法判決。倘無任何國家提出異議,即表示世界各國默認該主張成立。唯一例外的是大陸架外界線超越200海浬時,《公約》設有「聯合國大陸架劃界委員會」,主張之國家應舉證申請,由該委員會認定200海浬以外的陸地延伸是否屬實。

國際法上,政府的作為及不作為都足以表達對他國特定主張的同意或反對。如果一國反對他國主張卻未提出異議或抗議,這樣的「應抗議而未抗議」就構成國際法上的「默示同意」,與不反對無異。國際法庭有甚多案例以相關政府之無作為或僅偶一抗議做為其默示同意的證據。因此在國際爭端,尤其領土爭端中,默示同意概念極端重要。反對他國的主張時,不只要抗議,而且要持續抗議;輕忽即可能喪失自身權益。

身為一海洋大國,日本與美國相同,傳統上支持「最大海洋自由」,主張國際習慣法僅授予沿海國領海及緊隣區,且領海僅3海浬。《1958年國際海洋法公約》中,日本僅批准領海、緊隣區及公海公約,未批准《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或《大陸架公約》。1974年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日本仍是唯一反對200海浬EEZ的國家。

1977年,日本放棄了上述傳統主張,接受12海浬領海及200海浬EEZ;但仍等到1994年聯合國通過《執行協議》,實質變更《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中有關深海海床規範,使《公約》相關規範不再適用後,日本才完全擁抱新公約,於1996年批准加入《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同時通過國內相關立法,公佈其領海直線基線、EEZ及大陸架主張。日本自此改採「擴張性海洋主權主張」,不僅採直線方法劃定其領海基線,使部分基線大幅向外推展;有關EEZ及大陸架的主張擴及於許多有陸地主權爭議的島嶼;也主張沖之鳥是島嶼,擁有一切海域權利。根據統計,日本之EEZ範圍乃全球第七大。

2005年我國漁船在沖之鳥海域遭日方扣押,繳交408萬3000日圓訴訟保證金才獲釋的事件後,民進黨政府與日本達成「日本公務船來,台灣漁船離開;日本公務船離開,台灣漁船返回捕魚」的默契,似可解讀為「日本堅持其EEZ,我堅持我公海捕魚權;雙方各自堅持己方主張,卻又不否定對方主張」的私下折衷辦法。

同樣在2005年,「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CPFC)秘書處提出一背景文件,其中一附件「顯示WCPFC公約海域內各國EEZ海域主張」。此圖乃根據聯合國依各國所提交海域主張所建立的資料庫所繪,並在註腳説明有四個海域涉及爭端。但此四爭端未含日本沖之島EEZ,表示聯合國資料庫建立前,甚至WCPFC製圖前,並無任何國家對日本沖之島EEZ主張提出異議。

但在2006年一個分發此圖的會議中,韓國表示該地圖「未正確顯示會員國的海域疆界,要求委員會不再散發該圖」。我國代表也建議爾後該地圖應加註脚:「個別會員國之EEZ疆界不必然代表真實之劃界」,以避免誤會。

韓國及我國在會議中的反對發言都過於籠統,未明白指陳日本將沖之鳥200海浬劃為EEZ違反《公約》,明白反對其主張,無法在國際法上產生有效的抗議。

但明顯可見,我民進黨政府或基於整體安全戰略考量,採「堅持我國漁船享有捕魚權,但不直接挑戰日本EEZ主張」的政策。一方面與日本達成折衷作業辦法,一方面發言反對卻籠統。2016年重新執政,仍持續該政策,宣布將組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機制」,解決漁權爭議。

關於沖之鳥EEZ,國民黨執政期間其實長期無作為,直到2016年5月1日才突採強烈措施。日本早在1996年即已公佈沖之鳥200海浬為其EEZ,我國民黨政府未採取任何行動表達反對。2008年5月重新執政,該年12月WCPFC常會中,上述「WCPFC公約海域內各國EEZ海域主張圖」再度出現,沖之鳥200海浬仍劃為日本EEZ,我(國民黨)政府代表並未持續民進黨政府的(籠統)反對發言。2012年又有我國漁船在沖之鳥海域遭日方扣押,繳交400萬日圓訴訟保證金始獲釋,政府也未抗議。直到今年東聖吉16號事件後,國民黨政府才突採高調反制措施。。

依《公約》而言,馬英九政府的反制行動師出有名。但從本文所強調的默示同意原則而論,我政府近20年的不作為或僅2006年籠統反對,已大幅減低今日高調抗議在國際法上的效力。

政府本應考量安全、戰略、經濟各方面利益,綜合評量後決定我國立場及主張,並採取前後一致的行動與發言,才能充份保障國家利益。國民黨政府長期無作為,離任前突採強烈措施,而我相關國家利益在期間內並未發生重大變更,因此前後均非最佳政策。

另有許多評論指陳2012年「聯合國大陸架劃界委員會」(CLCS)的建議為「聯合國認可日本沖之鳥EEZ主張」或「聯合國否定日本沖之鳥EEZ主張」之證據,這也非正確。

《公約》規定各沿海國陸地向海洋的延伸為其大陸架。領海基線至大陸邊緣不及200海浬,仍擁有200海浬的大陸架;但大陸邊緣超越200海浬時,得舉陳地質證據向CLCS申請延伸其大陸架外界線,最多至350海浬。該委員會係由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及水文學等專家組成,在研究相關證據後提出建議。會員國依據CLCS建議所建立的大陸架外界線即為「最終且有約束力」的。

日本2008年向CLCS提案中的七個大陸架海域包含沖之鳥之北SKB、之東MIT、之南KPR三海域。中國與韓國於2009年分別提出外交照會,主張沖之鳥乃《公約》第121條第3項所指之岩礁,缺乏法律能力產生EEZ及大陸架。

CLCS於2012年就六海域提出建議,但決定「在KPR海域相關外交照會未被解決前,該委員會並無立場做任何建議」。

日本以CLCS就六海域所提建議為依據,主張CLCS已確認沖之鳥有法律能力產生大陸架。中國則以CLCS不就KPR海域提出任何建議為依據,主張CLCS已否認沖之鳥有法律能力產生大陸架。

其實,日本CLCS提案中的七大陸架海域雖含沖之鳥之北、之東、之南三海域,但之北SKB海域所憑藉陸地自然延伸的證據與沖之鳥無關;之東MIT海域所憑藉延伸之基線有多處,沖之鳥僅是其一;只有之南KPR海域完全憑藉沖之鳥為其陸地向海洋延伸之主張。CLCS因中、韓外交照會對沖之鳥產生大陸架之法律能力提出異議,決議不就KPR海域做任何建議。

從本文說明可以理解:WCPFC、CLCS等國際組織或聯合國機構各有其專業職掌,僅「忠實記錄」各國主權主張及他國之異議,完全不涉入爭端,也無任何權限加以論斷。任何對他國主權主張之反對須由個別的利害相關國透過異議、抗議阻止所反對主張之貫徹,必要時申請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或常設仲裁法院的司法協助。

菲律賓認為中國所主張的南海九段線是無效的,因為該九段線將南中國海的的大部分都劃為中國主權海域,違反了《公約》第121條第3項條文有關EEZ與大陸架的規範,申請國際仲裁即為此作法。常設仲裁法院認為該案乃菲、中兩國對於《公約》的解釋與適用產生糾紛,接受仲裁之申請。仲裁的結果即將出爐,勢將對《公約》「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EEZ或大陸架」條文之解釋與適用予以明確化,也將影響日本對沖之鳥EEZ與大陸架的主張。

爭端若只涉及兩國,一國對另一國主張的反對一定要公開且清楚地表達。不反對、不抗議,即默示同意。但沖之鳥海域乃日本EEZ或是每個國家均可捕魚的公海,只要有任何國家反對,皆可阻止日本EEZ主張之成立。倘我政府考量漁權以外的其他安全戰略利益,決定採取「緩和的異議」立場並談判「確保我漁權」,並無不可。但談判時應明瞭並堅持《公約》規範與我方主張一致,整個過程中也應確保我國家尊嚴。

*作者為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國際法與國際組織博士、美國哈佛大學前訪問學者、美國杜克大學前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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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九年,英人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到達該礁,重命名稱「Douglas Reef」即稱之為reef(礁)。
2016/05/26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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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ity.udn.com/51173/5473607
2016-04-29 黎建南/自由作家〈日扣台漁船╱我對日擁抱 日對我插刀〉

沖之鳥礁十六世紀時,西班牙發現並予記載;一七八九年,英人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到達該礁,重命名稱「Douglas Reef」即稱之為reef(礁)。

沖之鳥礁高度及面積不斷縮小,一九三三在漲潮時還有五個礁石露出海面,八二年尚可見四個;八六年就只剩下東露岩及北露岩兩塊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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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知道了日本海上保安廳和一艘台灣漁船在距離沖之鳥約150海里處
2016/05/04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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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9765/1671232
沖之鳥爭議 美籲各方挺區域和平繁榮
2016-05-04 03:17 中央社 華盛頓3日專電

針對台灣前往沖之鳥礁展開護漁行動,美國國務院東亞暨太平洋事務局發言人亞當斯今天對此表示,美國敦促所有相關方、在支持區域和平與繁榮上,有堅實與建設性的關係。

在昨天的國務院每日新聞簡報會上,沖之鳥礁的爭議再度被提及,有記者問到,台灣海巡署與漁業署共出動兩艘船艦、前往沖之鳥礁護漁,挑戰日本的主張,而台灣的總統馬英九主張沖之鳥是礁而非島,美方對此有何評論?

國務院發言人柯比(John Kirby)當時僅重申指出,他尚未看到相關報導。

而亞當斯(Katina Adams)今天上午回覆記者進一步以電子郵件詢問上述相關議題時、做上述表示。

她說:美國知道了日本海上保安廳和一艘台灣漁船在距離沖之鳥約150海里處的報導,美方敦促所有有關各方、在支持區域和平與繁榮上,有堅實與建設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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