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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6] 牛二的全面勝利 — 關於黃春明因【蔣某自訴黃春明以髒話罵蔣某】而被判公然侮辱罪
2012/04/06 10:31:17瀏覽959|回應4|推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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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m=868848&#post868848
SCFtw5 
#6樓
發表時間 : 2012-04-06 10:07 

牛二的全面勝利~~~哈哈哈哈哈哈哈

牛二告官,楊志被判有罪。

牛二得志,楊志的清名二次受污。

古今中外楊志牛二之事多如海邊之沙,楊志誠然反應過當,牛二則係自招禍尤。如無他人介入,牛二如當場得逞,則係因受害者當場忍氣吞聲或當場反擊無效。牛二如未當場得逞,則係因受害者當場有效反擊。有效反擊或有過當,然受害者情緒緊張,迫促之間不易拿捏分寸,致常有過當之反應,故不宜深責,且受害者何辜,乃為牛二之下手對象耶?今此事無肉體傷害,事涉侮辱與否於法雖屬告訴乃論,然法司於牛二之自訴理應充份考慮牛二行為之當懲,理應充份考慮受害者之無辜及現場窘境,方為明鏡高懸。

再則,此罪名依法頂多能罰九千,而且如此之例經常衹判為一事一罰。今此法匠看事看尾不看頭,還判為二事二罰(兩個六千併罰,減為一萬),如自謂為問心無愧,自謂為依法裁決,自謂為一本天下之大公,自謂為以昭法司之大信,實不免恐龍之譏。

楊志無辜而受牛二公然之辱,楊志一再忍讓無效,遂當場劇烈反擊,牛二事後竟然告上法司,控告楊志公然侮辱,而法司頭腦簡單,半截斷案,且私心皎然。今寄語此牛二與此法司:爾曹身與名俱滅,不廢黃春明"看海的日子"流傳千古~~~ ^@@^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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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2040600136.html
律師:黃春明正當防衛 法官:超過比例 律師認為黃激烈言詞 目的在制止蔣為文的行為 法官鄭銘仁:若判無罪恐爭議更大
2012-04-06 01:21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作家黃春明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決有罪,引發外界質疑法官鄭銘仁沒有考慮到黃是不得已的正當防衛。鄭銘仁認為,黃的防衛超過比例原則;但律師林石猛持相反意見,他說文字的批評比語言更過分,黃春明用言語回應文字挑釁,一點都沒有超過比例原則。

     林石猛表示,刑法第三○九條言語公然侮辱罪,僅處拘役、或罰金;但第三一○條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蔣為文不是一般的老百姓,他身為成大副教授,竟在黃春明的演講會上,拿著「可恥」字樣的文字對著眾人和黃春明,可定義是自己招來的危難。

     林石猛認為,黃春明在公權力無法適時介入的情況下,採取激烈言詞「操他媽的X」等方式回應,目的也是在制止蔣為文的行為,這是自助式的回擊,屬於正當防衛,一點都不會超過比例原則,黃春明應該要上訴爭取自己的清白。

     鄭銘仁表示,黃春明對拿著「可恥」字樣的蔣為文,口出「操他媽的X」、「會叫的野獸」等言詞,已經超過比例原則,身為法官,他必需依法判決。當然,蔣為文對黃春明的行為,黃春明如果提告,他也是會依法審理。

     針對藝文界撻伐之聲,鄭銘仁表示,他不會後悔對黃春明所為之有罪判決,因為黃在演講會上,用「操他媽的X」、「會叫的野獸」等字眼,他翻遍所有案例,找不到一個可以判無罪的案例。他強調,不後悔認定黃有罪,此案如果判無罪,爭議恐怕還要更大。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表示,就像兩個夫妻在吵架,妻子向丈夫挑釁,「你打啊!」丈夫如果出手,法官能不判決有罪嗎?

     台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鄭銘仁,昨天為判決主文漏寫,害黃春明可能還要出一次庭面對蔣為文一事,再次向黃春明道歉。

     針對這起烏龍判決,鄭銘仁昨天表示,「我必須再一次向黃春明道歉,主文弄錯了,必須請檢方上訴救濟,害他得再跑一次二審法院面對蔣為文,真的很不好意思,錯了就錯了,沒有什麼理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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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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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CFtw2&aid=629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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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詩詞習作輯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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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辱罵的粗話反擊被判有罪,辱罵人的成大師表逍遙法外?
2012/06/11 15:08

作家黃春明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決有罪,見仁見智。

但法官鄭銘仁竟未依公然侮辱罪判決蔣為文有罪,是大錯!

蔣為文公然侮辱黃春明在先,在場師生都可為證!

被辱罵的粗話反擊遭判有罪,辱罵人的成大師表逍遙法外?

如此斯文?如此法官?..... 令人對天浩歎矣!Fox怒

而泱泱成大學府,何其不幸!.....Fox哭哭

SCFtw2(SCFtw2) 於 2012-06-13 14:07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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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是告訴乃論。法官問過黃春明要不要反告蔣某,黃春明沒有反告,但法官不能因為黃春明沒有反告就在看事情的時候衹看蔣某提告的那一部份,這是基本的決是斷非的守則。

如蔣某者,乃是典型的刁民。在黃春明的演講會場舉牌不放,牌上寫的內容是藉著以他的知識程度而言顯屬扭曲錯誤的推論來罵黃春明無恥,這是第一刁。被黃春明反罵之後竟然去控告黃春明罵他,這是第二刁。身為教授,如此刁頑,法官可在判決書中痛罵蔣某一頓,然後判黃春明罰金一元,不過這個法官沒這個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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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6-13 14:19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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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成大,聽說那個什麼什麼系之招攬蔣某不是沒有原因的,而根本原因恐怕與臺南這個府城的歷史、地理、和當代政治文化因素有關。

蔣某在成大活得很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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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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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好判決~~~
2012/04/07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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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88335.shtml
罵不要臉無罪 法官: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2012/03/27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3.27 02:25 am

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罵,逆轉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合議庭認為,彭姓男子罵鄰居「不要臉」,雖讓廖姓鄰居覺得刺耳;但廖姓鄰居在防火巷上蓋違建,讓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彭姓男子感到不適。

對於彭姓男子罵廖姓鄰居「不要臉」,是否損毀廖的名譽?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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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12-04-07 09:29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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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某預先寫在他的看板上的那些他據以指斥黃春明"無恥"的理由違反了通識範疇內的基本知識。

一個漢語語文/文學方面的副教授犯下了完全違反漢語語文方面的基本知識的大錯,這是不可思議的。

一個副教授根據完全違反他自己的專業基本知識也違反通識範疇內的基本知識的"理由"在公開場合舉牌罵演講者"無恥",這是他所依附的大學的恥辱。

這個專業素養完全不及格又無恥至極的副教授沒有以大學副教授的名義羞辱社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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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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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裡貼了一些新聞資料~~~
2012/04/07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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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ity.udn.com/51173/480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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