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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6 10:31:17瀏覽959|回應4|推薦8 | |
.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m=868848&#post868848 牛二的全面勝利~~~哈哈哈哈哈哈哈 牛二告官,楊志被判有罪。 牛二得志,楊志的清名二次受污。 古今中外楊志牛二之事多如海邊之沙,楊志誠然反應過當,牛二則係自招禍尤。如無他人介入,牛二如當場得逞,則係因受害者當場忍氣吞聲或當場反擊無效。牛二如未當場得逞,則係因受害者當場有效反擊。有效反擊或有過當,然受害者情緒緊張,迫促之間不易拿捏分寸,致常有過當之反應,故不宜深責,且受害者何辜,乃為牛二之下手對象耶?今此事無肉體傷害,事涉侮辱與否於法雖屬告訴乃論,然法司於牛二之自訴理應充份考慮牛二行為之當懲,理應充份考慮受害者之無辜及現場窘境,方為明鏡高懸。 再則,此罪名依法頂多能罰九千,而且如此之例經常衹判為一事一罰。今此法匠看事看尾不看頭,還判為二事二罰(兩個六千併罰,減為一萬),如自謂為問心無愧,自謂為依法裁決,自謂為一本天下之大公,自謂為以昭法司之大信,實不免恐龍之譏。 楊志無辜而受牛二公然之辱,楊志一再忍讓無效,遂當場劇烈反擊,牛二事後竟然告上法司,控告楊志公然侮辱,而法司頭腦簡單,半截斷案,且私心皎然。今寄語此牛二與此法司:爾曹身與名俱滅,不廢黃春明"看海的日子"流傳千古~~~ ^@@^ SCFtw2 --------------------------------------------------------- 作家黃春明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決有罪,引發外界質疑法官鄭銘仁沒有考慮到黃是不得已的正當防衛。鄭銘仁認為,黃的防衛超過比例原則;但律師林石猛持相反意見,他說文字的批評比語言更過分,黃春明用言語回應文字挑釁,一點都沒有超過比例原則。 林石猛表示,刑法第三○九條言語公然侮辱罪,僅處拘役、或罰金;但第三一○條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蔣為文不是一般的老百姓,他身為成大副教授,竟在黃春明的演講會上,拿著「可恥」字樣的文字對著眾人和黃春明,可定義是自己招來的危難。 林石猛認為,黃春明在公權力無法適時介入的情況下,採取激烈言詞「操他媽的X」等方式回應,目的也是在制止蔣為文的行為,這是自助式的回擊,屬於正當防衛,一點都不會超過比例原則,黃春明應該要上訴爭取自己的清白。 鄭銘仁表示,黃春明對拿著「可恥」字樣的蔣為文,口出「操他媽的X」、「會叫的野獸」等言詞,已經超過比例原則,身為法官,他必需依法判決。當然,蔣為文對黃春明的行為,黃春明如果提告,他也是會依法審理。 針對藝文界撻伐之聲,鄭銘仁表示,他不會後悔對黃春明所為之有罪判決,因為黃在演講會上,用「操他媽的X」、「會叫的野獸」等字眼,他翻遍所有案例,找不到一個可以判無罪的案例。他強調,不後悔認定黃有罪,此案如果判無罪,爭議恐怕還要更大。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表示,就像兩個夫妻在吵架,妻子向丈夫挑釁,「你打啊!」丈夫如果出手,法官能不判決有罪嗎? 台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鄭銘仁,昨天為判決主文漏寫,害黃春明可能還要出一次庭面對蔣為文一事,再次向黃春明道歉。 針對這起烏龍判決,鄭銘仁昨天表示,「我必須再一次向黃春明道歉,主文弄錯了,必須請檢方上訴救濟,害他得再跑一次二審法院面對蔣為文,真的很不好意思,錯了就錯了,沒有什麼理由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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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