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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正的辯護律師張靜住所和事務所21日上午被搜索】張靜2022-03-20〈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
2022/03/21 21:14:53瀏覽1045|回應4|推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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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torm.mg/article/4250333
「這就是政治追殺!」彭文正辯護律師住所被搜 張靜:典型的查水錶
鍾秉哲 2022-03-21 16:03

台東地檢署21日上午指揮台東縣警局,搜索資深媒體人彭文正的辯護律師張靜住所及其事務所。張靜上車配合警訊前痛批,這是典型的查水錶、政治迫害。台東地檢署則表示,案件偵辦中,偵查不公開,將會秉公處理。

彭文正因質疑總統蔡英文論文造假,被北檢以加重誹謗罪起訴。彭文正的辯護律師張靜住所律師事務所21日上午被10餘名台東縣警局員警,持搜索票,依涉嫌妨害秘密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進入搜索,張靜直言,「這就是典型的查水錶。」

「這就是政治追殺。」張靜表示,或許是因為他為彭文正辯護等因素影響到蔡英文,張靜預告有時間將召開記者會說明,想看看台灣的司法怎樣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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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torm.mg/article/4240819
張靜觀點: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
張靜 2022-03-20 06:20

我1956年5月出生,與蔡英文同年而稍長,1974年2人分別考上政大法律系與台大法律系,故我非蔡英文學弟,而我於1978年自政大法律系畢業,蔡英文也同年畢業於台大法律系,所以她後來於1984年9月到政大任客座副教授時,我早已是台北地檢署實任檢察官而毫不知其人其事。回憶1977年9月我上大三時,恩師劉鐵錚教授剛上任政大法律系系主任(但這是2020年間才聯想起來的,詳下述),是我班的班導師,及大三時傳授我國際私法的老師。劉老師風度翩翩,教學認真,也很關注並尊重學生,是頗獲系上同學好評的一位真博士,我也曾以我師為榮,尤其是劉老師於1988年就大法官釋字第228號有關國家賠償法第13條是否違憲所寫的不同意見書,更曾讓我為之激賞不已。

2017年2月間總統府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前,我曾投書〈上報〉《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一文用以鼓吹陪審制,只因我提到法官、檢察官大約還有5% -10%收錢,引起司法界軒然大波,除合力聲討我,並要求我拿出證據、退出司改國是會議外,其中部分法官、檢察官甚至找了(不)同道律師共17人行文台北律師公會要求將我移付懲戒。在我被台北律師公會審查期間,劉老師曾透過同班同學張佩珍打電話給我,說劉老師要她轉達他的關心,並囑咐我未來出言要更加謹慎,切莫得罪太多的司法中人,我當時也心存感謝,即使我已畢業40年,劉老師仍然關懷我的言行。

但當論文門案於2019年下半年爆發後,劉老師於是年9月21日為蔡英文寫了一封親筆信於次(22)日由〈上報〉刊出,全文如下:「民國七十二年春夏之間,蔡英文曾多次與余書信往返,除與我介紹其在國內外法學院求學經過、所修課程外,並表明已開始撰寫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博士論文,口試通過後,即可取得博士學位,彼專攻國際貿易法及經濟法,希望畢業後能有機會前來政大法律系所擔任教職,傳授新知嘉惠青年學子,余回信予以鼓勵表示歡迎。同時提到系上會對其博士證書及博士論文作初步審視。英文於次年六、七月時,攜帶其博士畢業證書及法學博士論文" 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 "來系與本人面談。英文畢業自美、英名校,讓人敬佩,論文內容充實新穎,參攷資料豐富,符合本系所極為欠缺之國際貿易法及經濟法師資條件,爰同意依學校規定程序,提校聘請擔任本系所客座副教授。英文在本系所期間,教學研究、表現優異,身受同學之愛戴。」我因於2019年12月初接受彭文正的委託,一方面擔任他被蔡英文告訴妨害名譽案之被告偵查中選任辯護人及彭文正反告蔡英文誣告案之偵查中告訴代理人,二方面擔任彭文正對蔡英文提起民事確認1984年版(或1983年版)博士學位不存在之訴之原告訴訟代理人,三方面擔任彭文正自訴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妨害名譽案的自訴代理人,開始蒐集各方資料,發現了登載在〈上報〉的上揭劉老師親筆信,我逐漸不相信劉老師,最後證實老師竟然為了當權者公然說謊,一世英明毀於一旦。

話說在一路蒐集證據時,發現了劉老師擔任系主任的期間是在1977年8月至1983年7月間(故我在今年2月9日立法院記者會上說劉老師的系主任任期到1983年6月底,雖差約1個月而有口誤,但不影響以下所說的事實),而當時的法學院院長是1980年8月上任直到1987年7月才卸任的雷飛龍,至於1983年8月接替劉老師擔任政大法律系系主任到1986年7月去職的則是劉清波老師,另據我向當年讀政大法研所的學長姊、學弟妹查證,當時1982年7月之前的政大法研所所長是施智謀老師,之後因施老師離開政大,劉鐵錚老師曾於1982年8月至1983年7月代理法研所所長1年,這也就是說,劉老師於1983年7月底卸下系主任及代理法研所所長後,就只是個陽春教授,未再擔任政大法律系、所及法學院任何行政首長職,他如何能於次(1984)年6、7月間對蔡英文面談(interview),並表示同意依學校規定程序,提校聘請蔡英文擔任政大法律系客座副教授?甚至劉老師於1985年就離開政大,接受蔣經國總統提名擔任長達18年的2屆司法院大法官,他又憑何為「英文在本系所期間,教學研究,表現優異,深受同學之愛戴」如此之溢美之詞?據我曾看過一篇蔡英文學生(不記得其名)所口述的報導(現已找不到出處了),蔡英文幾乎很少來上課,上課時經常請假,也常找人代抄在黑板上她的上課教材等情,唉!真是師道之不存!(故請讀者幫忙找找這篇報導)。

後來到了台大賀德芬教授對教育部提起「提供行政資訊」之行政訴訟近1年,教育部於2021年6月2日提供了1份蔡英文親筆所寫的政大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影本),在這份1984年9月28日之履歷表上,蔡英文在「著作」欄所親筆填寫的博士論文題目竟是《Law of Subsidies, Dumping and Market Safeguards》,而蔡英文在得知彭文正、賀德芬爆料此事後,竟指示張惇涵代為公開聲明此題目是" 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 "之Part 2的標題,讓我對劉老師的質疑更加破表,他怎可能於2019年9月21日親筆寫信時,對1984年6、7月間蔡英文給他「審視」博士論文一事,居然還能於35年後清楚記得論文題目一字不差,而蔡英文又不是劉老師指導的博士生,劉老師也非口試委員,竟能在一次所謂的面談中看過所謂蔡英文的博士論文,就能35年過目不忘,這記憶力實在太驚人了,打死我都不相信!尤其,也不過所謂面談3個月後的9月28日,蔡英文所親筆填寫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上的論文題目,却不是劉老師親筆信上的論文題目,那劉老師3個月前的面談及提校聘請蔡英文擔任政大法律系客座副教授,到底是看到及依據哪個論文題目或論文版本?

當彭文正求仁得仁被黃偉檢察官於2021年3月29日起訴後,我以辯護人身分向台北地院聲請就台北地檢署偵查卷宗閱卷影印,發現政大提供了1份蔡英文於1983年5月以前所親筆填寫的「留學生回國服務申請登記表」(影本)其上記載蔡英文預定回國日期就是1983年5月,而其「學歷」欄竟然膽敢填載「倫敦政經學院法律系」,主修科目「經濟法」,所得學位為「博士」,修博士的起迄時間是「1980年10月至1983年5月」,博士論文填載的中英文題目就是「不公平競爭及國內市場之保護(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按:此之中譯文實屬錯誤,2019年9月4日蔡英文告訴狀將之中譯為《不公平貿易與防衛機制》比較合宜),發表時間及地點還載明「即將發表於國內及美國法學雜誌」。以當時年紀輕輕還不滿27歲的小女生而言,蔡英文真夠大膽及無恥,竟然敢說自己已於1983年5月就拿到LSE的經濟法博士學位。而巧得很,1983年6月出版的〈政大法學評論〉第27期就刊載了一篇自稱「國際經濟法博士」的蔡英文所發表的《國際貿易中國內市場之保護―GATT第十九條,VER,及MFA》文章,還錯將其母校倫敦政經學院的英文寫成「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按:實際上應該是「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這篇〈政大法學評論〉出版時的政大法律系系主任正是劉鐵錚老師,劉老師同時還是27期(及1983年12月28期)〈政大法學評論〉的編審委員,所以,1983年即民國72年春夏之間,絕不僅止於蔡英文與劉老師之間的多次書信往返而已如此簡單。蔡英文於1983年5月之前某月某日所填寫的「留學生回國服務申請登記表」,既然是由政大提供給台北地檢署(以供黃偉檢察官起訴彭文正之證據之用),檔案留存政大30多年,劉老師當年一定看過但誰看過蔡英文在「美國法學雜誌」所寫的英文期刊論文呢?

因為「留學生回國服務申請登記表」是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下稱青輔會)於1983年5月23日發72留字第2823號函給政大的附件,此函主旨就是:推介留英學生蔡英文女士,就惠予優先延攬見覆;而此函說明一表明蔡英文於1980年入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法律系專攻經濟法,預定本(1983)年5月獲博士學位後回國;此函說明二則檢附蔡女士回國服務申請表成績單有關證明影印本各1份。然細查政大於2020年10月28日回覆台北地檢署的政人字第1090071915號函,所檢附青輔會函的附件即所謂回國服務申請表,就是上揭「留學生回國服務申請登記表」,而另附件之成績單則是蔡英文於1978年秋天到1980年春天在美國康乃爾大學修法學碩士(LL.M.)時期而由該校於1980年5月26日所製發的成績單,與LSE一點關係都沒有

有關另附件之證明,則是蔡英文所聲稱其LSE的指導教授Michael Elliott於1983年2月17日的一封私人信函,此信函提到蔡英文在LSE修Ph. D.的口試將在1983年的春天(Spring)舉行惟這封信的真偽待查,雖然Michael Elliott業已於2016年7月14日過世,現已死無對證,但我深信此封信必定是偽造或變造的。因為,依據蔡英文自己所提出來的LSE學生紀錄表(STUDENT RECORD),Michael Elliott是她1980年10月入學到1982年間攻讀Mphil(此為LSE研究生成為博士生前必經的學程)的SUPERVISOR(指導教授),然學生紀錄表上就1983年以後指導教授的欄位則都是空白未有任何記載,而據相關證據資料顯示及林環牆教授所作獨立調查報告的查證,Michael Elliott僅係牛津大學畢業而只有學士學位,非但無資格擔任博士生的指導教授,國際經濟法或國際貿易法也均非Michael Elliott所專研的學科而不是其所長。甚且Michael Elliott早在1982年底就已離職LSE,並旋於1983年初就轉到英國政府內閣辦公室(Cabinet Office)的1個名為Central Policy Review Staff(CPRS)的智庫任職,他又如何能再指導蔡英文完成博士論文?再者,此封私人信函所謂蔡英文在LSE修Ph. D.的口試將在春天舉行的這件事,就與蔡英文自己聲稱於1983年10月中旬或10月17日舉行口試的時間不符,更與劉老師親筆信上所說:蔡英文於1983年春夏之間表明其已開始撰寫LSE博士論文的說法不符。蓋既然才於1983年春夏之間「開始撰寫」博士論文,怎可能在1983年春天就舉行論文口試?甚至也不可能於1983年10月中旬舉行口試,因依蔡英文的自傳《洋蔥炒蛋到小英便當》中所言,她花了1年的時間寫論文,照此推算,她若真有寫完博士論文,早就是1984年夏天的事了?那她的3份博士學位證書上的日期即1984年3月14日又是怎麼來的?

政大則於1983年5月30日以時任校長歐陽勛之名回給青輔會(72)政人字第1123號函,形式上看起來其主旨是:「承介留英學生蔡英文女士來校任教案,經查本校法律所、系目前教師皆已滿額,無適當課程可資安排,歉難延攬。」但實質上真正的打回票原因目前尚不詳。不過,此函劉鐵錚老師一定知情(但不知有無實際經手),因他正是1983年5月青輔會來函及政大回函青輔會時之政大法律系系主任及代理法研所所長,法律系、所當時師資是否滿額,有無適當課程可資安排,歐陽勛在回覆青輔會之前,難道沒有問過劉老師?政大校方應無可能將時任法律系系主任及代理法研所所長的劉鐵錚矇在鼓裡的道理。

又依據東吳大學於2019年9月24日回復給台北地檢署的東人字第1080007312號函,蔡英文於1983年9月1日至1984年2月15日為該校兼任講師,1984年2月16日至1987年7月31日為該校兼任副教授,但總統府於2019年下半年迄今所召開的記者會或以總統府發言人所發之臉書甚至蔡英文自己的臉書,從來都不提,她曾於她所聲稱的博士論文在1983年10月中旬口試時任教於東吳大學之事實,因如她承認1983年9月1日起她已任教東吳大學,將會與她聲稱的出國口試日期嚴重撞期,對1個新任兼任講師而言,是否有可能在第1學期上課甫1個月餘,就請長事假16天?故蔡英文極度遮掩此事。

而蔡英文於1983年被政大打了回票後,於1984年捲土從來,改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的門路。依教育部於1984年8月10日以台(73)高字第31341號給政大的公函,其說明一即表示是依國科會8月4日(73)台會綜字第08295號函辦理;而其主旨則是:「  貴校73學年度『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案』推薦之蔡英文先生,經核合於比照副教授級補助。惟請補送其正式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到部備查。」形式上的書面看起來,是政大自行推薦蔡英文給教育部,但教育部又是依國科會函辦理,顯然國科會介入其中,而且還名義上反是由政大推薦給教育部,教育部被動接受。事實上,據當時熟知此事的政大人私下對彭文正爆料,此案是由總統府秘書長馬紀壯帶著禮物(一幅字畫)到政大見歐陽勛校長,在戒嚴時期蔣經國總統的秘書長出面到政大,絕對是一件大事,使得歐陽勛校長再也無法拒絕。而依政大教職員動態登記表,蔡英文任政大法律系客座副教授期間是1984年8月1日至1986年7月31日,專任副教授則始於1986年8月1日。又依政大教師評審委員會1984年9月24日第60次會議紀錄,蔡英文之客座副教授送審,非但未經法律系系評會及法學院院評會審查,更未經校評會討論表決,而是列為報告事項,是由校長核定先發聘書,故賀德芬教授說蔡英文是「三無」教授:無論文、無學位、無審查,確屬的論,蔡英文是先聘未審,而非先聘後審。甚至政大與教育部於1984年間都從未看過蔡英文所聲稱的LSE 1984年3月14日博士學位證書原件(不論是被稱為原本或正本),而都只見過備查之影本。此從上揭教育部1984年8月10日函要求政大補送其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到部備查,而政大即於1984年9月13日以(73)政學字第2169號函檢奉蔡英文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到教育部即可知之。

嗣後,政大為讓蔡英文從客座副教授成為專任副教授,再於1984年12月8日以(73)政人字第3057號函行文教育部「准予審查本校客座教師蔡英文先生副教授資格」,查此函所檢附之附件,一共有蔡英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3份、證件1冊及博士論文3冊。核此所謂博士論文3冊,並非同樣內容的1式3冊,而是3個不同內容的文章,其中2冊分別是蔡英文所寫〈政大法學評論〉1983年6月第27期的上揭期刊文章與1983年12月第28期的另1篇期刊文章:《國際貿易法數原則在經濟結構轉型及蕭條期之運用及演變》,另1冊就是教育部及蔡英文所聲稱的博士論文,此有教育部2019年7月19日以台教高(五)字第1080105740號函(覆陳學聖立委)可考然如蔡英文真有博士學位且有博士論文,則向教育部送審時,就根本不需要其他的期刊文章一併送審,此乃多此一舉。而蔡英文為何要以期刊文章送審,還將此2篇期刊文章,與所謂博士論文逕稱為「博士論文3冊」,以混淆視聽、魚目混珠,此豈不怪哉且有違常理

關於蔡英文之所謂博士論文,教育部2019年7月19日上揭函雖表示經本部請駐英代表處教育組向LSE查證其圖書館確有典藏蔡英文之博士學位論文,除可透過該校圖書館書目檢索查悉,該館亦將論文置放於特藏閱覽區(Special Collection Reading Room)供申請學術閱覽,教育組派員至該館並獲許可拍攝論文封面及內頁館藏條碼如附云云。但核教育部上揭函,不敢實說所謂蔡英文的博士論文,其實是蔡英文於2019年6月28日才送至LSE的婦女圖書館收藏,其封面還是黑皮,而與1984年LSE所有館藏的博士論文都是藍色封面者不同更未提到蔡英文博士論文的流水編號,其中自當有假。而據林環牆教授的推論,所謂博士論文3冊中的2冊,正是〈政大法學評論〉的上揭2篇期刊論文(此也經教育部證實),至另1冊則有可能是1984年6月所出版的〈台大法學論叢〉中的期刊論文《現階段之主要國際貿易糾紛及法規之分類化傾向》,而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博士論文,這恐怕才是實情,因這3篇文章恰是蔡英文於1984年9月28日之前曾在國內法學雜誌發表過也僅曾發表過的文章,這應也是教育部必須封存至2049年12月31日之原因。

另政大1984年12月8日上揭函還一併檢送有蔡英文1984年9月28日同一天填載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3份給教育部,照理應是內容相同的一式3份,可是依教育部2021年6月2日給賀德芬教授的該份履歷表(影本),其「著作」欄由蔡英文親筆填載的博士論文題目是《Law of Subsidies, Dumping and Market Safeguard》,竟與教育部所說在LSE婦女圖書館館藏黑色封皮所謂的博士論文題目《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完全不同,教育部難道不知情嗎?也難怪教育部要封存30年了。甚且,在彭文正自訴張惇涵妨害名譽的案子,審判長李小芬接手承辦後,也曾於2021年9月28日向政大調取1984年間蔡英文聘任案與教育部往來函文及其附件卷宗,政大嗣於2021年11月1日以政人字第1100028528號函回復,此函所檢附之蔡英文親筆填載的1984年9月28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影本),其上「著作」欄所填載却只有「博士論文」4個字,並無論文題目,核與教育部給賀德芬的同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之「著作」欄所填載截然不同,這又是什麼怪事?

以上蔡英文親筆填載的1984年9月28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3份,目前揭露在外的只有其中2份,另1份尚在封存中,其上所載內容現尚不詳,但就已公開的2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來看,1份只填載「博士論文」4字,另1份則填載了論文題目,但下欄的字數(即博士論文的總字數)都填載為10萬字,怎麼博士論文全部是10萬字,博士論文Part 2也是10萬字,這根本是有違論理法則的,因Part 1+Part 2+Part 3的字數一定多於Part 2的字數。何況此字數也與蔡英文於2019年6月28日才送至LSE婦女圖書館收藏的所謂博士論文401頁的總字數,及其於2019年9月26日送到國家圖書館之所謂電子檔博士論文約400頁的總字數,都差得太多而完全不符。

20210909-賀德芬還羅列出蔡英文前後聲稱共6個不同版本的論文題目。(賀德芬提供)

更離奇的是,政大1984年12月8日上揭函所檢送的附件還有所謂「證件1冊」,惟如蔡英文確有取得LSE的博士學位證書,不是應該只有1 紙或1張嗎?何來「1冊」?從語意學來講,1冊絕非指1紙或1張,其並無成「冊」的可能,「1冊」代表的意思是好些張紙而將之裝釘或穿線成冊。然可想見的是,既然成冊,蔡英文一定有提出其台大畢業(法學士)證書及康乃爾大學畢業(LL.M.)證書,但如真有LSE Ph. D之法學博士證書,又何需再檢附台大及康乃爾的學位證書?此又是多此一舉而毫無必要。更何況「1冊」必須要使用釘書針裝釘或用線穿,都會破壞學位證書的完整及外觀美感,有誰捨得把自己的博士學位證書原件以釘書針或線裝成「1冊」?政大也絕不該如此要求。則此若真有博士學位證書就必定僅是影本。但查每份(或每張)政大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的背面都附有制式的「教育部規定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核此注意事項之五如此規定:「表內填稱之資格如無證件繳驗等,以未具該項資格論。(影印本、副本不予採用)」,故送審者還必須繳交證書原件,蔡英文依規定自不能僅繳交LSE之博士學位證書影本以取代原本,而若真是博士學位證書原件,就不應將之作成冊,而應如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3份一樣「零散著」作為附件即可。故可依經驗法則推論,蔡英文絕無可能提出其博士學位證書原件給政大再轉給教育部,否則她或政大豈可能將之裝成「1冊」送審?而觀諸政大2019年10月2日政人字第1080031020號函回復給台北地檢署所檢附2019年9月24日製作之「蔡英文女士人事資料清單」,其中編號5的名稱是「學歷證書影本」,而其右「備註」欄則記載:「包含台灣大學畢業證書、康乃爾大學畢業證書、倫敦政經學院學位證明」。顯見蔡英文就台大及康乃爾大學都是以畢業「證書」送審,而就LSE却是以畢業「證明」送審,根本連畢業「證書」都不存在。更不可思議的是,教育部在收到政大1984年12月8日送審函後不到20天,竟於當月26日逕以台(73)審字第54307號簡覆表回復政大,簡覆事項為「准予先行登記另覆」,並將「學歷證件1冊及著作3冊」隨文發還,那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嗣於1985年10月28日所召開的第16屆第16次常會,由教育部部長李煥親自主持蔡英文專任副教授送審決議通過的送審依據究竟是什麼?他們這些審議委員手中拿著什麼文件討論並決議准由政大聘蔡英文為專任副教授?

其實,蔡英文於1984年9月28日除了填載3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外,依政大提供台北地檢署的附件,同一天還填載了2份公務人員履歷表,其中1份公務人員履歷表上的「著作」欄所填載的(著作)名稱有3項:除「博士論文」4字外,另即為上揭〈政大法學評論〉1983年6月及同年12月的2篇期刊文章,但另1份公務人員履歷表上的「著作」欄所填載的著作名稱,雖亦有3項且其中2項也就是上揭〈政大法學評論〉的2篇期刊文章,惟另1篇則是《現階段主要之貿易糾紛及解決》,並載明〈台大法學論叢〉「即將出版」。因蔡英文截至目前為止在〈台大法學論叢〉所發表的文章,就只有1984年6月出版名為《現階段之主要國際貿易糾紛及法規之分類化傾向》之1篇期刊文章,顯見蔡英文在這份公務人員履歷表上所填載的文章名稱《現階段主要之貿易糾紛及解決》,其實是錯誤的,而與1984年6月在〈台大法學論叢〉所發表的期刊文章名稱有著明顯的差異。但更扯的是,明明這篇期刊文章先於1984年6月即已出版,蔡英文在這份9月28日之公務人員履歷表上却填載「即將出版」,莫非是騙子因要騙傻子而必須要與傻子常常接觸,所以騙子也都跟著傻了、蠢了?還有,這份公務人員履歷表上所填載的著作,竟然沒有蔡英文的博士論文,這又意味著什麼?是否印證林環牆教授的推論真的沒錯。而劉鐵錚老師對此同一天的3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2份公務人員履歷表,難道都視而未見嗎?至於蔡英文為何在同一天就填寫製作了5份不同內容的履歷表,其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還有,依政大2019年10月2日覆台北地檢署函所檢送的附件中,尚有1份蔡英文於1990年8月(日不詳)所填載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此履歷表上的博士論文名稱是由蔡英文親筆填寫而以中文呈現的《國際不公平競爭及市場之緊急保護》,如將之轉譯成英文,應絕對與她一向聲稱的《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依2019年9月4日蔡英文告訴狀是中譯為《不公平貿易與防衛機制》)截然不同,而此之中文論文名稱,也與她在留學生回國服務登記表所填寫的《不公平競爭及國內市場之保護》多有差異,蔡英文為什麼始終都搞不清楚她的博士論文題目究竟是什麼?所以她真的有博士論文嗎?

以下,還應提到蔡英文曾於73年9月初(因日不詳),向政大法律系提交1份提請新聘教師單,有時任政大法律系系主任劉清波於9月3日簽名「清波」及用印,法學院院長雷飛龍於9月5日簽名「飛龍」,教務處陳治世教務長於9月6日簽名「治世」,人事主任○○○於9月12日簽名○○(因看不清楚所簽何字),最後由歐陽勛校長於9月12日批示「如擬」及簽名「勛」各於其上。再者,此提請新聘教師單上的「學歷」欄,是由蔡英文親筆填載為倫敦政經學院法律系,「肄業起訖年月」為69(按:即1980)年10月至72(按:即1983)年5月,「畢業或頒授學位年月」為73(按:即1984)年3月,「學位名稱」為法學博士。但是此提請新聘教師單上之「著作」欄,蔡英文所填載的就是〈政大法學評論〉1983年6月及同年12月出刊的2篇文章及〈台大法學論叢〉「即將出版」(但事實上已出版)的1篇文章。核此3篇文章名稱,均相同嗣於9月28日由蔡英文所另填載的1份公務人員履歷表所載已如上述。故此之提請新聘教師單的作業,就是在完成蔡英文於1984年9月1日起成為政大「客座」「專任」「副教授」的聘用行政手續,非但未見劉鐵錚老師的簽名,顯示與其面談提請無關,也無博士論文載明其上,更足以證明蔡英文於1984年9月1日受聘為政大客座專任副教授與其博士論文全然無涉政大校方的權責單位,竟無一人看過蔡英文的博士論文內容,甚至連博士論文題目都不知道,居然就違法地聘用蔡英文為「客座專任副教授」,她真不愧是「黨國之女」。

因此,可以這樣說,如果劉鐵錚老師於1984年6、7月間真的看過其在親筆信上所聲稱的蔡英文博士論文及博士學位證書,他就是全世界除了蔡英文以外唯一一位看過1984年博士論文及1984年3月14日博士學位證書原件的人了。可是為什麼他看的博士論文題目與其後僅3個月蔡英文於同年9月28日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上所填載的論文題目竟然完全不一樣!吾人再觀諸蔡英文於1991年7月18日寫給政大法研所時任所長法治斌教授的信上所言:「感謝所長發給之教授聘任書。我於民國73年承劉鐵錚老師之提攜,進入政大擔任教職以來……」,就可證明,劉老師如果真的有於1984年6、7月間與蔡英文面談,此也絕不是我們一般經驗中求職過程中的面談(interview),而只是一般的會面拜訪長輩加上請託幫忙罷了。而劉老師在1年前的1983年5月間,以其為法律系系主任兼代理法研所所長,還上報政大校長歐陽勛表示法律系、所教師皆已滿額,歐陽校長尚回拒了青輔會1年後,劉老師却「提攜」蔡英文到全然不依人事法規行事的地步,個中原因就著實耐人尋味了。

最後,我更想知道的是,蔡英文於1984年6、7月間在與劉鐵錚老師碰面請託政大教職時,難道都沒有對之說實話,她已於1983年9月1日(到1984年碰面時)在東吳大學任教之事實?又為何劉老師的親筆信中都沒有提到從1983年春夏之間開始,他與蔡英文多次的書信往返中,蔡英文有無告訴他,她實際已於1983年6月30日回國及9月1日起任教東吳大學之事實?蔡英文既如此想到政大教書,却為何於1983年6月30日回國到1984年6、7月間,都不曾去拜訪請託劉老師,這實在有違常情啊!

以上就是我所以於今年2月9日上午在立法院記者會上表示,雖然劉鐵錚是我的老師,他對我也非常好,但我只能用這一句話「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來表達我為了要不要傳喚劉老師出庭作證,以致內心天人交戰的心境我不知道政大及政大的校友們未來將會以我這個校友為榮,還是會怪我讓政大及校友們蒙羞?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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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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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淑慧+董智森 2022-2-9 劉鐵錚系主任當到1983年7月 公開信稱1984年5.6月面試小英
2022/04/08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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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淑慧+董智森 2022-2-9 劉鐵錚系主任當到1983年7月 公開信稱1984年5.6月面試小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6TnYuhr6r4
【每日必看】劉鐵錚"1984年5.6月面試小英" 張靜: 已非系主任 怎有資格?!│劉鐵錚系主任當到1983年7月vs.公開信稱1984年面試蔡 遭疑說謊?@中天新聞 20220209
觀看次數:10,574次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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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童溫層專訪李震華律師。臺東地檢署聲押張靜律師被駁回並裁定不得抗告,地檢竟打算抗告
2022/03/2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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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RnmTTew1o4
被台東地方法院狠打臉的台東地檢署,輸了面子更輸了裡子,對不能抗告的案子提抗告?羈押不成直接起訴,證明羈押聲請根本沒有必要!|童溫層(首播版)|2022.03.25
觀看次數:27,167次  於 20 小時前首播  本日專訪李震華律師,一起聲援張靜律師!台東地檢署被法院打臉,聲請羈押被駁回,並裁定不得抗告,台東地檢竟打算抗告,難道不識字!? 還是沒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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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的臺東地檢署】夏珍2022-03-25 06:20〈搜索聲押律師,張靜親歷令人絕望的司法改革〉
2022/03/2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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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的臺東地檢署】夏珍2022-03-25 06:20〈搜索聲押律師,張靜親歷令人絕望的司法改革〉

這是哪一個香蕉共和國? ^@@^

https://www.ttc.moj.gov.tw/

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

臺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

臺東地檢署檢察長蔡宗熙
檢察長的話
司法即正義,司法機關因人民為實現正義、追求正義的渴求而設置。檢察機關不應須臾遠離人民的情感,檢察官更應與人民呼吸相同的空氣,感受同樣的憂悲苦惱,並以人民對實現正義的期待,自我期許,嚴正、適切並且寬和並濟的執法,呼應人民理性的須要,維護公眾利益,並於個案中具體的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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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22-03-25 20:07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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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torm.mg/article/4255012
夏珍專欄:搜索聲押律師,張靜親歷令人絕望的司法改革
夏珍 2022-03-25 06:20

「失望未到最後關頭,絕不輕言絕望」,說來諷刺,五年前律師張靜因為「陪審制」無法進入討論議程,聲言「完全絕望」,而退出蔡英文總統召集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年後,竟以微罪遭到檢察官搜索聲押,創下解嚴後絕無僅有的案例,儘管最終台東地方法院以檢方「違反拘提程序」駁回,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張靜,絕對不會料到、也不會希望他五年前「完全絕望」的「預言」,竟說得又早又準確,台灣的司法,還在繼續向下探底。

抓捕律師,台灣司法向北京靠攏?

張靜的處境在民主化後的台灣,是極其特殊的案例,可堪比擬的就是北檢重啟偵辦三中案,竟赴國民黨委託律師的事務所要求交出資料,引發「假調閱真扣押」爭議,或許因為倒楣的是國民黨辯護律師,幾無聲援者,結果「下一個就是你」,張靜肯定沒想到,下一個竟是他!

七年前,中國「七0九維權律師大抓捕」事件,迄今用以對照兩岸民主與法治巨大落差,可幸的是檢察官濫權但法官腦袋還清楚,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否則,張靜可能就是「台灣民主法治向北京趨近」的經典案例,可笑的是台灣不是因為專制向北京靠攏,而是因為司法官腦袋缺法條多馬屁,而倒退回政治干預司法的年代,權力者還不領情,總統府即聲明張靜遭搜索聲押和總統論文無關,「政治臆測大可不必。」

張靜是「揭發」蔡英文總統「論文門」的彭文正的辯護律師,彭文正與蔡英文互為原告與被告,總統論文是否造假不奇特,真正的「司法奇案」是彭文正因為被控「誹謗」遭到「通緝」,「誹謗罪」是刑度兩年以下可易科罰金(三萬以下)的微罪,因微罪被通緝,彭文正是民主台灣第一人張靜的「妨害秘密罪」亦屬三年以下可易科罰金(三十萬以下)的輕罪,檢察官搜索律師事務所已經夠誇張,竟還聲請羈押,幸好沒准,否則張靜就成為司法奇案第二人。

提交證物成為被告的理由,訴訟的憲法保障何在?

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律師犯法當然也與庶民同罪,但是,不論是三中案律所「被調閱」、或者張靜「被搜索」,他們都不是犯嫌,而是被告辯護律師,如果代表公訴方的主體檢察官動輒搜索律所,打官司還能聘請律師嗎?聘請律師還有用嗎?簡單講,檢察官濫權搜索律所就是侵犯憲法保障的律師辯護權。

根據台東地檢署的說明,張靜是辯護案件衍生而成「被告」,同案從辯護律師轉身變成被告,要找到第二例,大概也不容易;此外,張靜之所以成為妨害秘密罪被告的理由,是他們提送給檢察官的監視器翻拍照片─ 證物 ─有未經同意的畫面,首先,營業場所有監視錄影器屬常態,刻意不裝或裝了沒用特定時間就壞掉的案例才是非常態;

第二,被告或被告律師提交的證物,送到檢察官手裡竟轉而成為犯罪證據,這是哪一門法律規範?若此案成立,被告還有權利提交足堪自我防禦的證物嗎?

第三,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除非散布才屬公訴罪張靜和他的當事人,提給檢察官的監視器翻拍照片,是做為證據用,既無散布又何來妨害秘密?

第四,東檢呼籲近半年曾往張靜辯護當事人美體沙龍店的民眾主動連繫證明張靜並未散布翻拍的內容,難以理解的是,此案發生在二0二0年,東檢要這半年前往的民眾主動連繫,意欲何為?羅織新案?還是要不要簡單一點,規定台東轄內沙龍按摩業者,都不能裝設監視器?那麼未來若有犯罪情事,缺乏第一時間或第一現場的佐證,東檢肯負責嗎?

第五,本案案情仍不明確,檢察官辦案的第一原則就是無罪推定東檢堂而皇之公布張靜當事人的店面地址,有沒有洩露個資或影響業者營生之嫌?若因為造成的營業損失,東檢能負責嗎?

第六,如果該沙龍確有足堪拍到民眾隱私的監視錄影器該搜索的地點應該是沙龍,而非律師事務所。

傳喚既不明示身份亦隱晦案由,是檢察陋習

台東地方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東檢的聲押,因為檢方傳票並未載明是以何身份傳喚張靜,檢方既未述明是以「被告」身份傳喚張靜,就無法認定拘票核發符合法定程序;東檢則以傳喚身份並非刑訴法「明示」的「法定事項」,且警詢時即已「告知」,既否定自己的傳票拘票不符合法定程序,甚至質疑法院有誤解刑訴法之虞;審核連對拘、傳的「法定程序」都有這麼大的認知落差,民眾如何相信司法?

最重要的,檢察官顯然忽略刑訴法的修立法意旨在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 包括原告與被告的防禦權,而非檢方的方便,而「法定程序」就是保障人權的基本,東檢會「漏列」被傳喚人的身份,絕非「低級錯誤」,絕大可能是經年「陋習」,多數民眾都有相同的經驗,收到的傳票除了身份不確知是證人還是被告,甚至連案由都莫名所以,簡單講,傳票送達,驚嚇先行,就這一點而言,東檢倒是遵行「平等原則」,連對待在野法曹都如此輕忽,遑論市井小民,莫怪張靜會感嘆,司法改革不夠,已經到了必須革命的地步。(相關報導:張靜觀點: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更多文章)  https://www.storm.mg/article/4240819

東檢搜索聲押張靜,是不是為了總統論文門嚇阻之用,確實不宜多做揣測,但從通緝彭文正到搜索張靜聲押未果唯一作用就是給蔡英文找麻煩,讓更多人相信論文門果然有問題,否則何至一而再發生如此荒唐的司法怪現象?可笑復可嘆的是,這些都是蔡英文倡議主導司法改革後的「成果」,蔡英文創造了一批怪異司法官,讓她司改不但失敗,甚至可能就是摧毀司法公信力的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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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3220154.aspx
律師張靜涉妨害秘密法官裁定無保釋回 檢擬抗告
2022/3/22 13:44(3/22 14:46 更新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2日電)台東檢警以律師張靜涉偷拍昨日予以拘提偵訊後,向法院聲押;張靜否認偷拍,且指控檢察官拘提程序有瑕疵。法院今天裁定無保釋回。檢方表示,程序皆合法,研議抗告。

台東地檢署偵辦一起傷害案時,發現張靜疑裝設監視器偷拍前往按摩客人。台東地檢署昨天由主任檢察官、承辦檢察官帶領台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人員搜索張靜律師事務所及他女友經營的美容美體沙龍店。偵訊後,以張靜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押。台東地方法院今天中午裁定張靜無保釋回。

張靜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他協助女朋友開設髮廊按摩店,後來與客戶發生糾紛他是女友的辯護律師,為了釐清客戶在房間內4小時的按摩發生何事,要為女友辯護,於是向保全拿當時的監視影像,這是保全提供給他的監視影像,並非他偷拍,是保全系統錄的。

張靜說,當初將房子租給女友經營髮廊,擔心有人會謠稱經營的是黑店,因此裝設監視器自保,還有萬一有客戶人稱遭按摩的人性侵、性騷擾,那就需要調帶子看真相,所以請保全裝設監視器,這是自保、防盜。

他表示,另一方面檢察官、警方的偵辦程序違法,沒有先以「被告」身分傳喚他未到就直接拘提他;再者檢察官也沒說明以何種身分拘提他,拘票及拘提的合法性有疑慮,應立即釋放,法官認為他有理因此當庭無保釋回。

對此,台東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這起案件是檢察官羅佾德受理偵辦另案時,發現黃姓被告張姓辯護人所提出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中有被害人私密內容)疑似未經被害人同意於按摩及更衣過程偷拍取得。

經檢察官指揮台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及偵三隊、台東警分局偵查隊及馬蘭派出所密切蒐證後,為持續清查有無其他被害人,並查扣相關電磁紀錄,昨日上午10時許搜索按摩店及張姓被告所經營事務所。

地檢署經執行搜索查扣相關電磁紀錄等資料,並傳訊相關證人、其他被害人等多人,以及黃姓、張姓被告到庭偵訊。但因張姓被告拒不到庭,遂另發拘票飭警執行拘提。

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定被告2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秘密罪嫌重大,且被告2人在偵訊過程中有串證、勾串證人之虞;黃姓被告並無固定住所,也有逃亡之虞,今日凌晨2時許訊問完畢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訊

有關張靜的指控,新聞稿回應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有關傳票應記載事項,並未明示傳票應予附註欄特別註記「本件被傳人係」何身分,僅制式表格為提醒當事人所為標示,並非法定事項

再者,警詢時即已告知張姓被告為犯罪嫌疑人,也告知張姓被告嗣後將由檢察官進行傳喚並記明筆錄,且警詢後送達傳票予張姓被告時,也經張姓被告當場親自簽收並未質疑。

而前揭刑事傳票注意事項第一點也載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等語,另張姓被告為執業律師,對法定程序素有專業,無誤解的可能。

因張姓被告接收傳票後拒不按時到庭,遂核發拘票飭警執行拘提到署偵訊,此案係依法執行傳票、拘提程序。嗣後法院以刑事傳票漏載「本件被傳人係」何身分為由釋回,恐有誤解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之虞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將立即研議是否提起抗告。(編輯:戴光育)1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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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2:23 台東即時報導〈彭文正律師張靜被聲押 法院當庭釋放:拘提合法有疑義〉
2022/03/2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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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高薪檢察官怎麼這麼既無能又下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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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SCFtw2) 於 2022-03-22 16:35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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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5/6182523
彭文正律師張靜被聲押 法院當庭釋放:拘提合法有疑義
2022-03-22 12:23 聯合報 / 記者卜敏正/台東即時報導

台東檢警昨持搜索票,搜索媒體人彭文正的律師張靜住家、事務所等處,帶回部分證物,張靜也被帶回警訊,晚間送台東地檢署複訊,檢方詢問張到今天凌晨2點,訊後依涉妨害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張靜聲請提審,院方裁定當庭釋放。

台東地方法院裁定書指出,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拘提程序違法傳喚時也未註明「被告」身分核發拘票合法性有疑義,裁定當庭釋放。

張靜說,檢方指他涉妨害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是2020年的案子,當時有人提告他經營髮廊的女友,他請助理連絡保全公司,將髮廊內監視器約4小時的影片,複製到隨身碟後,作為當時辦案證據,沒想到居然被檢察官拿來作為控告他的證據。

張靜強調,該影片他沒看過,檢方訊問時他就強調「無罪、也拒絕交保」,到法院他也堅持一樣說法,「如果犯罪就把我關起來」,他直言走了一招險棋,因為喪失了一個交保的選擇權,不是釋放就是收押,但是交保是他絕對不要的選擇。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今天凌晨偵訊問張靜到2點後認定,張涉妨害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重大,本案尚有證人未到案,張無固定住所,且與相關證人都認識,有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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