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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邱創進委員(第6屆第3會期。案號887)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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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專案質詢(案號88795426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9554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0950020297

辦理機關:內政部、交通部

業 務 別:營建、社政、國家公園、觀光

案 由

本院邱委員創進,對於消基會調查全台灣148處公園的「管理遊具標示」、「設備遊具安全」、及「環境環境安全」,其中發現有百分之四十的公園遊具損毀未妥善處理,有將近百分之六十的遊具未加註標示、管理與維修單位,本席認為相關主管機關應清楚標示遊具的名稱、使用的年齡,並且要定期檢查,以維護兒童遊戲時的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經本席深入了解,本次共計調查一百四十八座公園,包括台北縣市及桃園縣市四十八座、台中縣市及南投縣市共計有三十四座、台南縣市共計有三十五座、高雄市二十五座、花蓮縣市則有六座,發現皆有遊具標示不完整的情況,其中在一百四十四座皆有一項以上的缺失,比率之高令人對於兒童於遊戲期間安全堪憂。

二、另據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調查指出,全台約有百分之四十的公園遊具已經損壞,卻未妥善處理,如果只是以黃色警戒線圍起來,未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那不知情的小朋友還是會跑進去玩,增加危險事故發生機率。是故本席認為,安全的遊具與外環境必須要維持一百八十公分以上的距離、兩個遊具之間必須維持三百六十公分的距離,隧道式溜滑梯的直徑必須有五十八公分以上,且要有通風孔,以利通風、避免死角。

三、此外,攀爬的遊具空隙高度必須小於十公分,以免兒童不慎穿過摔出遊具,如果設有欄杆,則欄杆間隙必須小於三十公分。至於遊具設施內設置的安全地墊,必須要延伸到玩具外,至少一百八十公分,也必須注意外環境是否有玻璃、毀損的磚塊或是其他異物品,避免小朋友摔傷。

答復內容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發生意外事件,內政部兒童局已於民國9249頒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要求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各行業據以辦理;另為加強公園內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該局業於9378函請地方政府參考上開規範,要求各主管單位定期檢查兒童遊樂設施,並填列安全檢查表及建立檔案備查。該局將賡續函請地方政府督飭主管單位清楚標示遊具名稱、使用年齡,並定期檢查公園內附設之兒童遊戲器材,以維護兒童遊戲安全。

二、為強化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場所內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交通部觀光局已針對主管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遊憩景點等觀光遊樂設施,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旅館業管理規則」、「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等規定,會同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定期督導檢查或不定期查核,以維遊憩安全。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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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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