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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郭正亮委員(第6屆第3會期。案號1099)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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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專案質詢(案號10999559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95515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0950022909

辦理機關:內政部

業 務 別:營建

案 由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調查顯示,全國公共公園之遊具毀損未妥善處理之比例占百分之四十,遊具未加註標示、管理與維修單位者高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主管機關內政部應加強監督各地方管理單位,加重巡邏及定期維護公園遊具,並研擬修訂相關法規,訂立公園遊具之設置與管理規範,以維護孩童遊戲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消基會日前公布全台公園遊具標示、安全調查指出,全台公園遊具毀損未妥善處理者占百分之四十、遊具未加註標示、管理與維修單位者高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合格的遊具必須加註適用年齡、體重與注意事項等標示,並註名管理與維修單位,但是全台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公園並未符合這項規定,這樣一來,一旦有問題發生,民眾也求助無門。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立大小型公園供民眾遊憩,也應廣設遊戲器具,以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然,由於缺乏相關設置及管理規範,目前各地公園之遊具於設置時無具體標準,設置後又無明確維護規定,造成公園遊具於設置後欠缺管理,形成安全上漏洞。

三、內政部兒童局應檢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對於各級政府公園遊具進行具體規範,內政部並應檢討「台灣省公園管理辦法」,對於公園遊具詳細訂立具體管理與維修制度,並增訂怠於維修之罰則,以維護兒童遊戲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郭委員就調查顯示全國公共公園之遊具毀損未妥善處理,主管機關內政部應加強監督各地方管理單位,加重巡邏及定基期維護公園遊具,並研擬相關法規,訂立公園遊具之設置與管理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兒童局依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研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於9249頒布在案。依該規範第2點規定適用對象為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各行業;另依消保會釋示鄰里公園非屬行業類別,因此,未納為上開規範之適用對象,係由各該(公園、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設置及管理。

二、有關加強公園內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方面,內政部兒童局業以9378函請地方政府參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要求各主管單位定期檢查並填列安全檢查表,建立檔案備查在案。

三、內政部兒童局將賡續函請地方政府,要求各主管單位應清楚標示遊具名稱、使用者年齡限制,定期針對公園內附設兒童遊戲器材進行檢查,以維護公園內兒童遊戲安全。

四、另按公園綠地設立及管理事項係屬地方自治事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訂定該管自治法規以為依循。本案內政部營建署業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討該管自治法規之完備性,並請督促所屬確實依據規定辦理設施巡檢維護作業。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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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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