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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7 11:03:29瀏覽102|回應0|推薦1 | |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案號340)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0970014870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國民教育 案 由 本院蕭委員景田,針對日前消基會抽查全國181所國小遊樂器材,經查竟然高達九成七的器材有安全缺失,只有六間國小完全合格,為維護學童校園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屢傳學童在校園玩遊樂器材時,從盪鞦韆掉下來、奔跑時被絆倒而跌撞傷等意外事件,根據教育部根據教育部校園安全中心資料顯示,94年國小到大學學生,發生「運動遊具傷害件數」為1,377件;95年為1,294件,96年為1,099件。 二、消基會表示,其依據標準檢驗局於去年十一月公告的「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的十個安全指標項目進行逐一檢驗,結果發現,只有六間國小在十個項目中完全合格,分別是台北市長春國小、民權國小、台中市仁愛國小、台南市文元國小、台東市豐年國小和花蓮縣南華國小。其餘一百七十五間小學,都有一項以上的缺失,比例高達九成七。其中,台南市北區的大港國小在十個項目裡全部不合格。整體而言,超過五個項目不合格的學校,佔二成三;超過七項不合格的則佔百分之八。 三、本席呼籲教育部應立即要求各級學校清查校園內遊戲器具,並定期維修保養遊具、定期抽檢,並推動遊具安全標章認證,推廣投保意外型公共險,別讓孩子「快樂上學、卻受傷回家」。而對於目前有缺失或安全疑慮的遊具,縣市政府教育局督學應逕行督導,以警戒線或安全標語等各校不一的方式加以區隔,以維護學童安全。 答復內容 蕭委員就國小校園遊具設施缺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乃其自治權責。 二、本部業請各縣市政府本主管機關權責,督促所屬學校確實加強校園遊具設施之維修或更新,於各類遊具設施旁標示使用說明及安全標語,並定期管理及安檢,對於不合格或不適用之器材及場地,應予封閉並張貼警告,禁止學生使用,同時應儘速修復或拆除,以維學生安全。 三、有關校園遊具設施之設置,亦請其上網(http://www.cnsonline.com.tw)參閱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等2種國家標準內容,前2種標準內容業經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96年第28次會議審定通過,並經經濟部於 四、本部編修完成「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已請各縣市依本手冊運動及遊戲器材管理流程及要領、檢核表及相關法令,確實督導所屬學校專人定期檢視,如有危害學生安全等設施,請即納入本部97年度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事項經費優先補助,以維校園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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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