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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蕭景田委員(第7屆第1會期。案號340)2008年4月
2011/06/27 11:03:29瀏覽103|回應0|推薦1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案號34097411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97414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0970014870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國民教育

案 由

本院蕭委員景田,針對日前消基會抽查全國181所國小遊樂器材,經查竟然高達九成七的器材有安全缺失,只有六間國小完全合格,為維護學童校園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屢傳學童在校園玩遊樂器材時,從盪鞦韆掉下來、奔跑時被絆倒而跌撞傷等意外事件,根據教育部根據教育部校園安全中心資料顯示,94年國小到大學學生,發生「運動遊具傷害件數」為1,377件;95年為1,294件,96年為1,099件。

二、消基會表示,其依據標準檢驗局於去年十一月公告的「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的十個安全指標項目進行逐一檢驗,結果發現,只有六間國小在十個項目中完全合格,分別是台北市長春國小、民權國小、台中市仁愛國小、台南市文元國小、台東市豐年國小和花蓮縣南華國小。其餘一百七十五間小學,都有一項以上的缺失,比例高達九成七。其中,台南市北區的大港國小在十個項目裡全部不合格。整體而言,超過五個項目不合格的學校,佔二成三;超過七項不合格的則佔百分之八。

三、本席呼籲教育部應立即要求各級學校清查校園內遊戲器具,並定期維修保養遊具、定期抽檢,並推動遊具安全標章認證,推廣投保意外型公共險,別讓孩子「快樂上學、卻受傷回家」。而對於目前有缺失或安全疑慮的遊具,縣市政府教育局督學應逕行督導,以警戒線或安全標語等各校不一的方式加以區隔,以維護學童安全。

答復內容

蕭委員就國小校園遊具設施缺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乃其自治權責。

二、本部業請各縣市政府本主管機關權責,督促所屬學校確實加強校園遊具設施之維修或更新,於各類遊具設施旁標示使用說明及安全標語,並定期管理及安檢,對於不合格或不適用之器材及場地,應予封閉並張貼警告,禁止學生使用,同時應儘速修復或拆除,以維學生安全。

三、有關校園遊具設施之設置,亦請其上網(http://www.cnsonline.com.tw)參閱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等2種國家標準內容,前2種標準內容業經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96年第28次會議審定通過,並經經濟部於97131核定公布在案,以建構符合國際標準及結合法規要求之兒童遊戲設備檢查機構認證機制,加強並落實遊戲場的安全管理。

四、本部編修完成「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已請各縣市依本手冊運動及遊戲器材管理流程及要領、檢核表及相關法令,確實督導所屬學校專人定期檢視,如有危害學生安全等設施,請即納入本部97年度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事項經費優先補助,以維校園安全。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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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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