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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7 10:44:44瀏覽103|回應0|推薦0 | |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案號556)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0970017126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 業 務 別:相關議題 案 由 本院鄭委員汝芬,針對消基會日前公布對台北市八處附有球池遊樂設施的公共場所抽測結果,兒童球池裡的球細菌殘留數竟然高達10萬個,比鈔票還髒;並檢驗出含有金黃色葡萄球菌,容易造成小朋友食物中毒噁心嘔吐,為保障兒童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由消基會本次檢測結果發現,球池的「球」的確可能為病菌所汙染,更可能藉由與幼童的親密接觸而傳遞病菌。消基會所做之球表面細菌檢測結果,顯示每個球表面上的細菌數量介於102至105之間,且有樣品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相較於紙鈔表面細菌:每100平方公分鈔票(約為100元紙鈔單面面積)上的細菌數量介於102至107之間,球池「球」表面菌數雖然比不上最髒的紙鈔樣品,但與普通髒的鈔票菌數相較,也不遑多讓。所以政府單位及社會大眾不該忽視球池「球」上所存在之看不見的細菌,應加強公共衛生安全及幼童洗手的觀念,以保護兒童健康。 二、而目前對於各行業所附設「非營利性」的遊樂設施,僅有「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為全國的管理依據,其中「各行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會同當地建管、工務、消防、衛生、環保、社政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依安全稽查檢核表對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實施安全稽查。」然稽查檢核表中關於衛生項目僅有「定期環境清潔消毒(室內設施每日至少清潔消毒二次)」之籠統描述,至於各行業主管機關是否積極稽查,仍有模糊空間。所以綜觀目前政府單位對於遊樂設施的衛生管理,在相關規範及執行面上均應予以加強。 答復內容 鄭委員就消基會日前公布對台北市八處附有球池遊樂設施的公共場所抽測結果,兒童球池裡的球細菌殘留數竟然比鈔票還髒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為保障兒童健康,對於遊樂設施場所之衛生管理與加強稽查問題,在相關規範及執行面,內政部積極辦理各項措施如下: 一、有關消基會日前公布台北市八處附有球池遊樂設施的公共場所細菌殘留數不合格乙案,於中央係屬本院衛生署權責,於地方係屬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權責,尚未涉內政部權責。 二、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兒童局奉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研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於 三、該規範第12點明定各行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會同當地建管、工務、消防、衛生、環保、社政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依安全稽查檢核表對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實施安全稽查。 四、內政部兒童局將函請中央相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賡續督促主管之各行業定期辦理查核工作,以確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性。 五、另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等之構造與設備。建築法第77條已有明文規定,是對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場所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之檢查,內政部營建署將賡續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辦理稽查,以維護公共安全。 六、有關各行業所附設之非營利遊樂設施,內政部消防署除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該場所實際使用用途,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如發現不合規定事項,應依法限期改善,並依限前往複查,複查仍未改善則依規定予以舉發,並處以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逾期不繳納罰鍰,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要求確實做到追蹤、督導、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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