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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提案】趙麗雲委員等28人(第7屆第4會期)2009年12月
2011/06/25 23:43:19瀏覽177|回應0|推薦1

籲請內政部速修正兒童遊樂設施相關規範(罰則及認證)以保障兒童安全

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2009-12-01

臨時提案

第六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潘維剛、郭素春、陳秀卿等28人,有鑑於國內現有校園、公園以及餐飲、賣場、百貨等業者所附設的免費兒童遊樂設施及器備合格率均偏低,顯見現行兒童遊具設施的規範未盡周全,同時,相關業者及供應遊具機構管理人多思慮不周,顯見兒童遊樂時安全堪慮,殊值大眾關注、政府有以改進。爰提案籲請內政部儘速修正兒童遊樂設施、器備相關規範,對應負管理責任之失責者課以符合比例之罰則,同時積極推動遊具安全標章的專業認證制度,以資辨別遊具良窳並促進相關業者產製及維護更安全的兒童遊具與設施,俾保障兒童遊樂時的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 明:

一、據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針對國內181所學校的遊樂設施所做的調查發現,僅有3%學校的遊樂設施是安全無虞;同時,該會曾抽查全台80座大型公園,也發現其中所設的兒童遊戲器材僅有一半算是合格。另外,行政院消保會針對國內速食店、百貨公司及大賣場等148家業者附設的免費兒童遊樂設施進行調查,也同樣發現因設施乏人管理、維修,只有5%的合格率,在在顯示台灣兒童不論在室內、室外遊樂時,皆暴露於可能受傷的危機中。另外,國內多數公園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未與成人健身器材明確區分,亦有危害兒童人身安全之虞。

二、目前國內攸關兒童遊樂設施的規範雖已訂有一項「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行政命令,以及兩項國家標準CNS12642CNS12643,但是由於該項規範既未訂定罰則,又靠業主自主管理、自行查核,只須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填交書面報告,更未具體要求供應者應責成專人定期維修管理,因此也就形同具文,未能有效規管。

三、爰提案籲請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規範,明訂對失責者課以應負之責任,同時積極推動遊具安全標章的專業認證制度,以促進相關業者產製及維護更安全的兒童遊具與設施,俾保障兒童遊樂時的安全。

提案人:趙麗雲 潘維剛 郭素春 陳秀卿

連署人:

江義雄 劉盛良 林淑芬 黃偉哲 康世儒 羅淑蕾 林炳坤 呂學樟

盧嘉辰 吳清池 丁守中 楊仁福 翁重鈞 王進士 簡東明 孔文吉

羅明才 侯彩鳳 朱鳳芝 帥化民 林滄敏 紀國棟 蔡正元 吳育昇

主 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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