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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盧秀燕委員(第7屆第6會期。案號1062)2010年11月
2011/06/27 10:36:55瀏覽135|回應0|推薦0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專案質詢(案號1062991116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99126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0990066277

辦理機關:內政部、經濟部

業 務 別: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藥

案 由

本院盧委員秀燕,鑑於近日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抽測台北市內幾處公園內的遊樂設施,發現表面塗料有毒物質超標,恐會危害兒童的健康,故建請政府應對全國公園的遊樂設施進行檢驗並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兒童到公園最喜歡玩的遊樂設施,在日前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卻檢驗出這些遊戲設施有過量的有毒物質,其中大安森林公園的蹺蹺板握把,鋇含量超標39倍、搖搖馬手握把鋇超標4倍,若兒童不小心吃進這些有毒物質,恐會對兒童的健康有所危害。

二、此外,這些遊樂設施把手因長期頻繁的被緊握,早就磨損了好大一塊,要是不小心將有毒物質吃下肚,可是有中毒的危險,例如鋇、鉛、鉻,都是塗料中常見有毒物質,長期接觸鉛會增加小孩過動、智力發展障礙的風險,而鋇會導致消化系統受損,甚至心律不整,更有致癌的可能性。

三、為了讓公園能成為孩子安心玩樂的場所,並提供孩子們健康安全的環境,應對公園裡的遊樂設施全面進行檢測,若驗出有毒物質應立即改善,避免日後發生孩童中毒或損害健康的不幸事件。

答復內容

一、依本部民國9249函頒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規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另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7131修訂公布之CNS12642 「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第3點材料及製造之3.1.2規定,於材料或處理程序中,製造商應確保遊戲場設備之使用者不會因身體表面與該設備接觸而吞下、吸入或吸收任何潛在有害之物質,並參照CNS4797-2『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徙)規定」。

二、有關兒童遊樂設施之檢查及維護,依本部兒童局所訂前揭規範,係由各行業主管機關負責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及稽查(公園之主管機關為各地方政府工務、公園管理單位)。另辦理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稽查業務,得依法規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法人或團體執行。倘發生意外或消費糾紛,地方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妥處。該局將賡續督導各地方政府及各行業主管機關辦理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檢查、稽查、違規處置等,並配合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每半年彙報執行成果查考。俾使兒童及少年於使用玩具或遊樂設施等,避免接觸有毒物質塗料或物質,以維護兒童少年健康及發展。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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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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