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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7 11:41:54瀏覽174|回應0|推薦0 | |
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案號1473)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0940023567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 業 務 別:營建 案 由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全國主要城市公園遊戲器材,普遍有弊端或不足之處,民眾使用這些設施,極可能會發生意外。各種不足之處包括設施使用說明不足、設計不良、工藝水準粗糙、維修草率等等。兒童使用這些公園遊戲器材很容易發生危險,後果不堪設想。政府應儘快展開普查及早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消基會針對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九十四個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抽查,發現台北部分以滾輪、搖籃接點鬆動、不牢最嚴重;台中部分浪船結構鏽蝕、蹺蹺板沒有防撞墊;台南地區地球儀、旋轉椅都有鬆動、不穩、鏽蝕情況;高雄部分是平衡木、爬桿等不安全。 二、總體而言,台灣各地公園遊具都標示不清或未設標示,沒有安全使用說明。器材工藝水準太差,金屬材質本該防水防鏽,卻多都已蝕爛,似乎透露發包施工時人謀不臧、偷工減料。 三、這些設施只有設置後第一年有維修,以後就再也沒有編列保養維修經費,又沒有汰換年限,險狀環生。民眾使用這些公園遊戲器材很容易發生危險,後果不堪設想。政府應儘快展開普查及早改善。 答復內容 沈委員就全國主要城市公園遊戲器材,普遍有弊端或不足之處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兒童局奉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研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函頒在案。依該規範第二點規定適用對象為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各行業;另依消保會釋示鄰里公園非屬行業類別,因此,未納為上開規範之適用對象,係由地方政府設置,該公園之主管機關(公園路燈管理處、工務、建設)管理。 二、有關加強公園內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方面,內政部兒童局業以 三、內政部兒童局為加強推動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管理,工作重點為: (一)兒童局依據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 (二)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相關之國家標準及將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納入應施檢品目,於源頭(製造廠商)控管品質,避免各行業者因判別能力不足購置不符國家標準之遊樂產品。 (三)研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研習核心課程」,兒童局於93、94年度皆專案補助各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轄內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講習所需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及印刷費,提昇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監護技能及安全知識。 (四)兒童局業於93年度委託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法令制度建立」之研究,將參考其結果,研修(訂)相關規定,完備安全管理之法令與制度。 (五)配合兒童局(94)年度4月至6月親子季活動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管理宣導,並強化國人對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認知。 (六)兒童局於本(94)年度委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兒童遊戲設備檢查機構認證機制之建立研究」,以確保管理品質。 (七)兒童局於本(94)年度委請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建立適合我國之兒童遊戲場安全手冊,並藉由安全手冊印製及北、中及南3場說明會,宣導與教育兒童遊戲設施安全的觀念,提供廠商、業者更具備遊戲設施安全之設計及安裝知能。 (八)函請各行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定期辦理查核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編列預算及定期檢修設施,以全面維護兒童之遊戲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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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