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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李鎮楠委員(第6屆第1會期。案號861)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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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案號86194427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9454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0940018381

辦理機關: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業 務 別:中等教育、國民教育、營建、學前教育

案 由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日前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抽查臺北、臺中、臺南與高雄等地九十四個大型公園和社區公園的遊戲設施,有超過五成以上的項目不合格。且針對去年抽查不合格的項目,今年依舊沒有改善。另外,各行各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也未盡完善,對兒童遊戲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有關單位儘速研擬因應對策,研討法規的修訂與執行,加強遊戲設施的安全,讓兒童玩的安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去年四月消基會曾抽查公園內兒童遊樂器材的安全問題,結果發現兒童經常使用的遊戲器材,有超過五成以上項目不合格。今年,日前消基會再至臺北、臺中、臺南與高雄等地抽查九十四個大型公園和社區公園的遊戲器材的安全性,發現問題依舊沒有改善,器材說明不足、設置安全考慮不夠、遊具間距離不足、維護不足等。

二、消保會曾抽查全國一百四十八家速食店、百貨公司和公私立幼稚園附設兒童遊戲設施,發現近九十五%不合格;設施本身無合格保證書、未定期檢查、緩衝空間不足、設施不安全等問題。兒童易因遊樂區太過狹窄而造成撞傷,設施的年久失修,造成鐵釘、螺絲鬆脫,也易對小朋友造成危險。然而,不合格的遊戲設施卻無法可罰,只能消極的勸導廠商改善,警告家長注意。

三、爰此,建請有關單位儘速研擬因應對策,研討法規的修訂與執行,推動遊具安全標章的專業認證制度,編列預算,定期檢查維修設施,讓兒童玩的安心,以保障兒童權益。

答復內容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兒童局業於民國9249訂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惟鑒於幼稚園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及公園內遊樂器具之安全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教育部已於936月函請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轄內公私立幼稚園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講習,並督促其確實加強檢驗兒童遊樂設施,對於不合格及不適合之兒童遊樂設施與場地,應予封閉或張貼警告標示,並儘速修復或拆除;另內政部兒童局亦已於同年7月函請地方政府參考上開規範,要求各主管單位定期檢查及填列安全檢查表,並建立檔案備查。

二、為加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管理,內政部兒童局已推動下列重點工作:

(一)函請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積極輔導主管之各行業,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並儘速完成報備手續。

(二)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相關之國家標準,並將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納入應施檢品目,俾從源頭(製造廠商)控管遊樂產品品質。

(三)研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研習核心課程」,分送相關單位規劃辦理。另專案補助各地方政府規劃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之講習或訓練。

(四)製作兒童遊戲場安全手冊及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管理宣導,期健全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機制,強化國人對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認知。

(五)委託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法令制度建立」之研究,研究結果將作為研修(訂)相關規定之參考;另將委託辦理「兒童遊戲設備檢查機構認證機制之建立研究」,以確保兒童遊戲設施管理品質。

(六)會同相關機關定期辦理查核工作,確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

三、為協助內政部兒童局建立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機制,經濟部已建議採用國際品質標準ISO 9001之品質管理系統驗證,或以符合國家標準CNS 12642(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設計與安裝)及CNS 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檢查與維護)之驗證方式,藉由公正第3者之驗證,以確保兒童遊戲設施之管理品質。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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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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