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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黃義交委員(第5屆第6會期。案號931)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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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專案質詢(案號93193105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931011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0930047131

辦理機關: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業 務 別:中等教育、國民教育、營建

案 由

本院黃委員義交,針對行政院所公布之訪查數字,全台速食餐廳、大賣場及百貨公司附設之兒童遊戲設施,不合格率高達九五,而曾經使用過之兒童更有高達三成曾因而受傷。有鑒於此,政府機關有必要制定完整的兒童遊戲設施管理規範,以促進兒童遊戲設施之安全保障,特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根據行政院消保會調查數字顯示,七四的兒童每周至少一次使用社區公園、學校、速食餐廳、大賣場等公共場合之遊樂設施,而有高達二九的兒童曾因使用遊戲設施因而受傷;而受傷孩童中,超過一半是受到撞傷,其次還有墜落、遭突出物割傷、夾傷等等。

二、但現階段能規範兒童遊戲設施的,僅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多年前訂定的CNS 12642CNS 12643的國家標準,及內政部兒童局最新頒布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但國家標準並無強制力,而安全管理規範屬於行政命令位階,並無罰則規定,且未充分考量兒童遊戲行為之多變性,導致危險意外事件時有所聞。基此,本席特要求相關單位應制定更為完整之管理規範,提高業者對遊戲設施安全管理之責任。

答復內容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兒童局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訂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另為加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管理,該局本(九十三)年推動之重點工作如下:

(一)函請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積極輔導主管之各行業,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並儘速完成報備手續。

(二)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相關之國家標準,並將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納入應施檢品目,俾於源頭(製造廠商)控管遊樂產品品質。

(三)研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研習核心課程」,分送相關單位規劃辦理。另專案補助各地方政府,規劃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之講習或訓練。

(四)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管理宣導,期健全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機制,強化國人對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認知。

(五)委託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法令制度建立」之研究,內容包括兒童遊樂設施設置之申請程序及安全維護管理(軟體),研究結果將作為研修(訂)相關規定之參考。

(六)會同相關機關定期辦理查核工作,確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

二、又為加強公園及國小學校內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內政部兒童局已於本年七月八日函請地方政府參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要求各主管單位定期檢查及填列安全檢查表,並建立檔案備查。此外,教育部亦已函請地方政府依國民教育法及地方制度法,確實加強檢查,對於不合格及不適用之器材與場地,應予封閉、張貼警告標示,並儘速修復或拆除,以維護學童遊戲安全。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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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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