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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廖風德委員(第5屆第5會期。案號423)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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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專案質詢(案號42393310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93315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0930013003

辦理機關:內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業 務 別:消防、營建

案 由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抽查全國一百四十八家速食店百貨公司和公私立幼稚園等相關設施,發現近九五遊樂設施不合格,頗為嚴重,基於保護消費者安全立場,應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拒不改善即依法處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公共安全報告」指出,去(九十二)年底全國消保單位協同建管、消防等專業人士,針對「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機構進行首次大抽查,抽樣一百四十八間商家中,包括三十二間麥當勞、九間肯德雞、三間醫療院所及八十六間公私立幼稚園等,只有八間完全合格,兩成的商家沒有基本急救箱,超過一半的遊戲設備無專人管理,小朋友受傷無人能管、無藥可醫,通通被列為不合格。

二、查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在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公共安全報告,抽查施設結果,發現近九五遊樂設施不合格,即應依法命其限期改善,如拒不改善,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罰。

答復內容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訂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各行業應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開放使用前,向主管機關報備,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有拆除、更新或增設者,亦同。至各行業已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各行業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手續。

二、為確保消費者於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公共安全,行政院消保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公共安全聯合查核工作,惟經查仍有許多業者未依前開安全管理規範之規定辦理。該會爰於本(九十三)年二月函請各地方政府加強維護公共安全及落實公共安全之查核,同時加強宣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之重要,如有法令規定欠妥之情形,應修法檢討改善。此外,並依該會第一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函請內政部兒童局落實下列事項:

(一)提升「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

(二)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報備制度,責令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等規定,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

(三)強制各行業指派專責管理人員,管理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並加強管理人員之講習或訓練。

(四)定期會同相關機關查核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

三、為加強推動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內政部兒童局所採措施如下:

(一)於本年二月九日再度函請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賡續督促主管之各行業,儘速完成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報備手續及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

(二)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相關之國家標準。

(三)研訂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分送相關單位規劃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講習。

(四)積極規劃辦理宣導工作,以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業者之報備制度,並強化國人對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認知。

(五)委託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法令制度建立」之研究,內容包括兒童遊樂設施設置之申請程序及安全維護之管理(軟體),研究結果將作為研修「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參據。

(六)會同相關機關定期辦理查核工作,以確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性。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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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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