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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7 12:52:51瀏覽180|回應0|推薦0 | |
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專案質詢(案號182)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0930008602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業 務 別:消防、營建、社政、社會指標 案 由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業已亮起紅燈,經查核全台一四八家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發現,有高達九成五為不合格,兒童安全十分堪慮,政府應責成主管單位勤加查核,要求限期改善,違者應依法予以處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據「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規定,遊樂設施應置專責管理人員負責遊樂設施之安全,備置急救用品者,各行業並應針對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又據消保法第七及第三十三條等規定,企業應在所提供服務或商品有安全之虞時,設置警告標示,地方政府主管單位則可對此進行查核,要求限期改善,如未能改善,則企業將被處以六至一百五十萬元之罰金。 二、查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去(九十二)年底發現全台消保官針對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建管、消防、環境設施安全等進行查核,結果顯示,在一四八家遊樂設施中,完全合格者僅有八家,合格率為百分之五點四一。不合格者高達一四○家,不合格率為九成五;其中以「未派駐合格管理人員看管」占五成六,及「未公告使用須知」占四成為最嚴重。幼童在此一無標示、無人看管之環境中任意嬉戲,安全十分堪虞,政府實有責成主管機關依法勤加查核與處罰之必要。 答復內容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訂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各行業應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開放使用前,向主管機關報備,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有拆除、更新或增設者,亦同。至各行業已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各行業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手續。 二、為確保消費者於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公共安全,行政院消保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公共安全聯合查核工作,惟經查仍有許多業者未依前開安全管理規範之規定辦理。該會爰於本(九十三)年二月函請各地方政府加強維護公共安全及落實公共安全之查核,同時加強宣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之重要,如有法令規定欠妥之情形,應修法檢討改善。此外,並依該會第一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函請內政部兒童局落實下列事項: (一)提升「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 (二)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報備制度,責令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等規定,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 (三)強制各行業指派專責管理人員,管理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並加強管理人員之講習或訓練。 (四)定期會同相關機關查核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 三、為加強推動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內政部兒童局所採措施如下: (一)於本年 (二)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相關之國家標準。 (三)研訂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分送相關單位規劃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講習。 (四)積極規劃辦理宣導工作,以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業者之報備制度,並強化國人對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認知。 (五)委託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法令制度建立」之研究,內容包括兒童遊樂設施設置之申請程序及安全維護之管理(軟體),研究結果將作為研修「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參據。 (六)會同相關機關定期辦理查核工作,以確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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