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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鄭三元委員(第5屆第5會期。案號95)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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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專案質詢(案號9593210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93224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 0930007325

辦理機關:內政部

業 務 別:營建

案 由: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大賣場、速食店、百貨公司等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合格率僅五.四一,嚴重影響兒童安全,政府既已發現兒童遊樂設施不合格率如此之高,就應確實要求業者改善,並善盡管理之責,兒童受傷意外發生,再求亡羊補牢,何有益於社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去年底發動各縣市消保官會同建管、消防、社政等相關主管單位抽查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公共安全,結果一四八家業者中,只有八家完全合格,合格率偏低;根據抽查顯示五六.八遊樂設施沒有專人管理、四.五四未公告使用須知或註明使用年齡、三六.四九無合格保證書、一九.五九未定期安檢、一四.一九的遊樂設施無足夠的安全距離、緩衝空間;在前年全國消保官查核速食店衛生及公安時,就已發現這些場所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並無相關安全規範,肇致近年來頻頻發生兒童受傷意外,而內政部兒童局亦於去年四月初頒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兒童局既已訂定安全規範,為何還容許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公共安全合格率如此偏低?徒法不足以自行,可知主管機關有怠忽之責。

二、政府施政作為在於保護民眾生命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連年抽查各行業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合格率偏低,並向兒童局提出改善之策,如提升管理規範的法律位階、落實報備制度、定期會同相關單位查核公安等建議;為了保障兒童免於遭受意外傷害,主管機關應責無旁貸,主動積極負起改善之責,以免憾事發生後,即使事後追究失職之責,有時也很難彌補已受到的損害。

答復內容

鄭委員就大賣場、速食店、百貨公司等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合格率僅五.四一,嚴重影響兒童安全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兒童局奉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研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頒布在案。

二、依據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下旬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聯合查核報告指出有關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部分,不合格主要原因係業者未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報備手續、未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未指派專責人員管理及辦理管理人員講習。

三、中國國家標準CNS 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係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訂定,八十年八月十九日修訂,茲據以規範是否符時宜之處,行業能否取得遊樂設施之合格保證書,應由經濟部進一步瞭解研究。

四、內政部兒童局為加強推動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管理,本(九十三)年工作重點為:

(一)於今(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再度函請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賡續督促主管之各行業儘速完成報備手續及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

(二)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相關之國家標準。

(三)研訂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分送相關單位規劃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講習。

(四)積極規劃辦理宣導措施,以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業者之報備制度,並強化國人對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認知。

(五)委託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法令制度建立」之研究,內容包括兒童遊樂設施設置之申請程序及安全維護的管理(軟體),俟研究案完成,再參考其結果,研修「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六)會同相關單位定期辦理查核工作,以確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性。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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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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