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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案號876)101年5月18日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101年5月21日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1010031986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 業 務 別:相關議題 案 由: 本院王委員育敏,有鑑於日前報載民間團體針對台北市及新北市十七處公園兒童遊樂設施進行安全性檢查,合格率僅有二成。該次檢查結果統計發現,目前「誘陷」為公園中最容易發生的危險缺失,誘陷常發生於平台與欄杆間之間隙,造成兒童身軀通過後卡住頭顱的危害,嚴重者可能窒息而死。其次是設備損壞卻未停用及維修的情況,一般最常發生損壞的情況是組件連結處斷裂,以及掉漆、鏽蝕。若斷裂處有尖銳邊緣,則可能造成兒童割傷、刺傷等傷害。為確保兒童遊戲安全,本席主張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督促各地方政府,汰換公園內不合格之兒童遊樂設施,並應確實定期檢查與維修保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今年二月間,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針對台北市及新北市十七處公園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性,依據國家標準CNS 12642進行檢查,合格率僅有二成。 二、該次檢查結果統計發現,目前「誘陷」為公園中最容易發生的可能危險缺失,有高達六成以上的發生機率,誘陷常發生於平台與欄杆間之間隙,造成兒童身軀通過後卡住頭顱的危害,嚴重者可能會因窒息而死。其次是設備損壞卻未停用及維修的情況,一般最常發生損壞的情況是組件連結處斷裂,以及掉漆、鏽蝕。若組件連結處已斷裂或發生鏽蝕,會造成遊具支撐力及穩定性不足,若於兒童遊戲時鬆脫或崩塌,可能導致兒童跌落或撞擊到地面或周邊障礙物。若斷裂處有尖銳邊緣,則可能造成兒童割傷、刺傷等傷害。 三、針對上述問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督促各地方政府汰換公園內不合格之兒童遊樂設施,並應確實定期檢查與維修保養,以確保兒童遊戲安全。 答復內容 王委員就公園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性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的使用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兒童局業研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並於 二、為防止兒童遊戲意外事件發生,依據本規範第7點規定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2、12643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並由各行業主管機關負責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及稽查,倘發生意外或消費糾紛,地方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妥處。 三、另為確保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性,本規範第10、11點規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業者),每半年應自行或委託廠商實施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另各行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會同當地建管、工務、消防、衛生、環保、社政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對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實施安全稽查。 四、有關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抽測大台北地區17處公園兒童遊樂設施,合格率僅二成部分。經查公園(綠地)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因屬各級地方政府設置,非屬私人之各行業附設,故不適用內政部所訂之規範,而係依據各地方政府所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等辦理。 五、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兒童遊樂設施,訂有「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其第11481章「兒童遊樂設施」,規定兒童遊樂設施之材料、施工、設備安裝等工作,因此,政府部門(學校)設置遊樂設施時,其招標、設計、施工等可依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規定辦理,得確保遊樂設施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安全規定。 六、為確保兒童遊戲安全,內政部前於100年1月11日以函,建請各級地方政府參考內政部所訂規範,研擬修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等有關兒童遊樂設施設置、安全檢查與管理規定,建請於設置公園綠地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時應參採國家標準CNS 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並由承攬廠商出具相關合格保證書或檢驗證。至其工程招標之材料、施工、設備安裝等,並應依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1481章「兒童遊樂設施」相關規定辦理,以提昇兒童於公園使用遊樂設施之安全。 七、為維護兒童遊戲安全,內政部將賡續督導地方政府及各行業主管機關,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檢查、維護與稽查、事故傷害防制及處遇規定、違規處置等,配合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每半年彙報執行成果管考。並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推動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訓練與宣導工作,強化各行業管理人員對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專業知能,並編印各項宣導文宣,透過媒體及資料宣導提供社會大眾及家長索取,以強化國人對遊戲安全觀念的認知,希望能確保兒童遊戲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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