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6/27 12:58:27瀏覽143|回應0|推薦0 | |
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專案質詢(案號151)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0930008571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業 務 別:消防、營建、社政 案 由 本院唐委員碧娥,為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去年底查核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發現不合格率高達九成五,致幼童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去年底發動全台消保官針對全台一四八家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進行查核,發現完全合格者僅有八家,不合格率高達九五!其中五六未派駐合格管理人員看管,四○未告知使用須知,三六.五無合格保證書,一九.六未定期安檢,一四.二的遊樂設施無足夠安全距離、緩衝空間、有的設施甚至不夠安全。不管是建管部分、消防部分、兒童遊樂設施安全部分,合格率皆偏低。 二、全國速食店及大型賣場,皆普遍設有兒童遊樂設施,使用率亦極高,然對於安全之相關規範,僅有內政部兒童局去年 三、諸此兒童遊樂設施既附屬於大賣場、速食店、百貨公司等地,並為其帶來一定商機吸引消費者前來購買,對於遊樂設施之安全成本,自應吸收,不容許其有得過且過、枉顧消費大眾公共安全之心態!爰要求內政部、消保會等相關部會,定期監督查核,對於抽檢不合格者予以公布名稱;同時應儘速提昇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以符法律保留原則。避免使附屬兒童遊樂場所成為時時威脅幼童安全的不定時炸彈。 答復內容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訂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各行業應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開放使用前,向主管機關報備,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有拆除、更新或增設者,亦同。至各行業已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各行業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手續。 二、為確保消費者於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公共安全,行政院消保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公共安全聯合查核工作,惟經查仍有許多業者未依前開安全管理規範之規定辦理。該會爰於本(九十三)年二月函請各地方政府加強維護公共安全及落實公共安全之查核,同時加強宣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之重要,如有法令規定欠妥之情形,應修法檢討改善。此外,並依該會第一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函請內政部兒童局落實下列事項: (一)提升「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 (二)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報備制度,責令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等規定,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 (三)強制各行業指派專責管理人員,管理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並加強管理人員之講習或訓練。 (四)定期會同相關機關查核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 三、為加強推動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內政部兒童局所採措施如下: (一)於本年 (二)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相關之國家標準。 (三)研訂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分送相關單位規劃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講習。 (四)積極規劃辦理宣導工作,以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業者之報備制度,並強化國人對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認知。 (五)委託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法令制度建立」之研究,內容包括兒童遊樂設施設置之申請程序及安全維護之管理(軟體),研究結果將作為研修「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參據。 (六)會同相關機關定期辦理查核工作,以確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性。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