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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死亡事件中的動機證據真象三部曲
2013/08/13 18:52:35瀏覽3170|回應76|推薦34

一片荷葉上,有多顆露珠,大大小小,分布不均。其中一顆小露珠,突然滾動起來,很快的,結合了附近另一顆露珠,產生兩個結果,一,露珠體積變大,二,運動方向改變。新露珠又滾,一滾就結合,結合後又滾,愈來愈大顆,方向一直變。

最後,變成一顆超級滾動大露珠,荷葉無法承受其重,因而愰動,終於,超大露珠滾下荷葉,落入池塘。荷葉上,留下大露珠滾動過的軌跡,和餘下的仍然很多顆露珠,隨著動盪不安的荷葉,左搖右愰,像一群狂歌笑孔丘的醉漢頭。

這不是荷塘月色,也不是仲夏清晨植物園即景,這是洪案超越洪案後,所留下的混沌意象。今天,不談超大露珠滾落入法海,也不談荷葉上殘留的露珠,只談談,大露珠滾動軌跡上,動機證據和真象組成的三部曲。

動機是人類有意義行為的根源,當動機持續時,就形成行為的動力,動機中止,行為也就停止。動機反應人類的需求,需求愈強,動機也愈强。依馬斯羅的需求層次說,愈低層的需求愈强烈。例如,當一個非常渴的人,面對一杯水和一疊鈔票,而只能二選一時,他會選擇一杯水。

動機促成行為,行為必有目標,目標難度愈高,動機也必須愈强烈。殺人,難度非常高,又會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因此,需要異常強烈的動機,才會引發殺人的行為。你我他絕大多數人,終其一生,從未有過殺人的動機。

也因此,一旦有殺人事件發生時,展開緝兇的第一件事,就是用有無殺人動機來過濾所有的關係人。有動機的,列入嫌疑人,沒動機的,排除之。警方辦案如此做,推理小說如此說。當然,也有無動機随意殺人事件,兇手是精神異常的病人。因無動機,非常難抓,也非常危險,往往會連續殺人。

對殺人動機的尋求與分析,只能指引辦案或推理的方向,卻無法找到真象。真象的發現,只能靠證據。引衲格友名言: 沒有證據的真象,只是想像。的確,想像只能存在腦中異想天開或相濡以沫,在真實的法庭上,等於零,一點用處都沒有。

問題來了,對證據的認定有各種不同的標準。別說法庭和受害者家屬可能南轅北轍,就連不同的法庭也有不同的標準。以辛普森殺妻案為例,民事法庭判決罪名成立,刑事法庭則否。原因很簡單,刑法對證據認定的標準比較嚴格,許多民事庭認可的證據,到了刑事庭遭到廢棄。

當然,真象只有一個。但是,大家依照自己所認定的證據,去組合真象,真象就變成很多個。根據心理學的完形理論,人類的思維會將一些殘缺不全的信號,加以補足,成為一個完整有意義的形體或訊息。就像"群瞎摸象,各執一詞"一樣,如箕如石如杵如繩,都不是真真象,是自我完形真象。

這種自我完形的真象,品種繁多又主觀成份重,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我對你錯他也錯。對他人提出的證據,全都否定,視為變造。對自己不足的證據,一律視為滅證陰謀,無條件補足。如此一來,真象滿天飛,卻沒有一個是真真象。

最後,真象成為一個哲學命題,或者,一句宣傳口號。沒有真象就沒有原諒,喊起來很響,其實真象和原諒一點關係都沒有。況且,所有能找到的真象,都不是你要的真象,又引用衲格友名言。

還好,真象不真象,在法庭上根本無關緊要,法律只看證據,不追真象。希望法律還原真象,希望法院主持正義的人們都將大失所望,法律只是依證據判輸贏的社會遊戲規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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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RTaiker&aid=813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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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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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18:45

小浪:
就媒體播放的操課視迅,我不認為那算是「整」人,頂多只能說比較嚴格罷了。


軍檢起訴書說「陳毅勳102年7月3日擔任晨間活動帶隊操課管理士,原應依課表於6時至7時20分間操作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跑步訓練等項,陳毅勳竟無視洪員上揭異常之身體狀況,基於凌虐之犯意,挾其身為管理士對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勢,未依課表所列時間及項目實施訓練」

軍檢起訴書以陳毅勳沒照表操課為由,指控陳毅勳有凌虐之犯意,我也不以為然。

一、原課表6時至7時20分共80分鐘,而陳毅勳實際操課時間為70分鐘。

二、若我是戒護士,真想要整禁閉生,甚至凌虐之,我只要照表操練即可,也就是在80分鐘操課時間內讓禁閉生不斷做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跑步即可。

三、依陳毅勳律師統計,7月3日早上70分鐘操課時間裡,洪仲丘實際操練僅27分鐘多,洪仲丘的休息時間達42分鐘多。(軍檢與洪家律師未對此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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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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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18:42

胡思空想:
前陸軍總司令胡鎮埔日前曾公開解釋:
禁閉室的”操課表“就是”軍令“!
違背操課表視同”抗命“,
應該將戒護士以違抗軍令法辦才是!
你能反駁前陸軍總司令的說法嗎?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我沒意見。

倒是你能反駁洪仲秋、觸犯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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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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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18:39
速度x重量=動能
萊茵堂主 於 2013/08/14 14:51回覆


版主,對不起你,我剛才沒有認真看你的話,
很不好意思。

回頭一看,才看到這句。

速度x重量=動能

速度x質量=動量 才對。
1/2x質量x速度x速度=動能。

質量與重量的單位不同,概念有異。

而動能與動量又是不同,
光是看上面的式子即明。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8-15 01:53 回覆:
有關這點,你對我錯。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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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重點是戒護士抗命
2013/08/14 17:57
要不然呢,難道媒體認為早上不該操課,應該等到正午太陽很大時再來操課嗎?

=》

前陸軍總司令胡鎮埔日前曾公開解釋:

禁閉室的”操課表“就是”軍令“!

違背操課表視同”抗命“,

應該將戒護士以違抗軍令法辦才是!

你能反駁前陸軍總司令的說法嗎?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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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17:35

就媒體播放的操課視迅,我不認為那算是「整」人,頂多只能說比較嚴格罷了。

好笑的是媒體播放7月3日早上操課的視迅時,媒體竟然批評說,一大早就操課是故意整人。

要不然呢,難道媒體認為早上不該操課,應該等到正午太陽很大時再來操課嗎?

又,6時至7時20分本就是課表的操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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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8-15 01:51 回覆:
整人,本來就是很不準確的用語。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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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如果真的有這個人存在而不是柏拉圖虛擬的話)的精神偉大之處,除了為信仰的真理犧牲,就是在無疑處有疑,不是嗎?
2013/08/14 17:27
真象(truth)必一,太多等於沒有。

=》

此實未必。

”真(real)“正的“象(elephant)我們未必摸得全!



有時候堅持自己看到的真相,其實也只是真相的一部分,
而不代表真相的全部,
對吧?

別人看到的與自己不同就不是真相(truth)嗎?
恐怕也未必喔~~

沒有上太空之前,有誰真的看過地球的全貌呢?
大家都只看到自己身邊的樣貌而已,
不是嗎?

有時候,所謂的真相,就是需要多方拼湊才能得出不是嗎?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8-15 01:49 回覆:
問題在,大家都堅持自己的部份真象為全部真象,要拼湊很難。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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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17:09

半個公務員:
但是家屬質疑有兩個同時被整的戒護生送去醫護室,但是洪仲丘卻沒有;到底是洪仲丘很能被操,所以不用送醫護室,還是戒護士惡整,不讓他去醫護室?


請先告訴大家:

一、那兩個禁閉生何時提出送醫護室的要求?共要求幾次才送醫護室?

二、洪仲秋有無提出要求?若有,何時提出要求的?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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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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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恐怕引喻失義
2013/08/14 16:51
有案例,警察追捕逃犯三人,中有一人跳窗摔死,沒責。

=》

1.警察圍捕逃犯,對逃犯有無物理控制力?逃犯是否在警察的控制之下?

軍方操練洪仲丘,對洪仲丘有無控制力,不從即是抗命?洪仲丘有無處於軍方的控制之下?

兩者法律條件是否相同?

比附援引需有相似之構成要件,兩者在此具有法律處理上之區別實益。
不相同之構成要件情狀比附援引,即難謂非引喻失義。

——————————

2.退萬步言,版主知道妨害性自主罪吧?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6條、、、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版主,在行為人於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其行為完成結束之後,該犯罪行為即為告一段落,對吧?

至於事後被害人自行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為該被害人個人行為,並不在犯罪行為人的掌控之下,對吧?

那麼,版主想想,

行為人仍需進一步負獨立的法律責任的法理為何?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8-15 01:41 回覆:

引例時,的確沒有想控制力之事。不過,軍隊本來就是一個控制人的組織,法律條件是否應該同於一般平民?

再說,把妨害性自主比禁閉生操練,也看不出義在那裏。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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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被整,一人死亡,不一定是意外。
2013/08/14 16:35

真相如何?實在不知道。

但是家屬質疑有兩個同時被整的戒護生送去醫護室,但是洪仲丘卻沒有;到底是洪仲丘很能被操,所以不用送醫護室,還是戒護士惡整,不讓他去醫護室?從結果論,反正宏被整死了,戒護士在這點有點說不通,因為沒被整死的有去醫護室的需要,但是被整死的卻沒送醫護室,戒護士是用什麼心態判斷?也許就是沒專業,但是有必要讓這種魔鬼18操繼續存在嗎?不能照唐飛說的,鹽水泡飯當懲罰嗎?鹽水泡飯總比較難整死人吧?

所以軍檢指責其中之一的證詞不確實,軍檢的理由就是因為他去醫護室,不在現場。

有時我會懷疑軍檢檢察到哪裡,會不會證據就破壞到哪裡?

反正現在都回歸一般法院,省了讓人覺得軍檢有黑幕,結果總是好一些,以後再說軍檢包庇就沒道理了吧。

 


民進黨欠個解釋:過去給你八年做不好,現在窮的只剩扯後腿 + 抹黑?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8-15 01:26 回覆:
多人被整,是指多人同等待遇被整,如果洪下士有特殊待遇被整,應該會有證據顯示出來。

Timoth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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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16:18

堂主說集體殺人動機很難隱藏,是重點中的重點,那些上街的年輕人多數沒有行政經驗,用自己的想像跟媒體名嘴提供的栽贓抹黑材料勾勒出一個犯罪結構,卻不懂18個人放到哪裡都不是一個小單位,如果真有這種集團活動估計早就罪證確鑿了

一個少將的項上人頭值多少錢?為了那點車輛保養費用糾眾殺人?也太小看將軍了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8-15 01:21 回覆:
的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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