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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死亡事件中的動機證據真象三部曲
2013/08/13 18:52:35瀏覽3171|回應76|推薦34

一片荷葉上,有多顆露珠,大大小小,分布不均。其中一顆小露珠,突然滾動起來,很快的,結合了附近另一顆露珠,產生兩個結果,一,露珠體積變大,二,運動方向改變。新露珠又滾,一滾就結合,結合後又滾,愈來愈大顆,方向一直變。

最後,變成一顆超級滾動大露珠,荷葉無法承受其重,因而愰動,終於,超大露珠滾下荷葉,落入池塘。荷葉上,留下大露珠滾動過的軌跡,和餘下的仍然很多顆露珠,隨著動盪不安的荷葉,左搖右愰,像一群狂歌笑孔丘的醉漢頭。

這不是荷塘月色,也不是仲夏清晨植物園即景,這是洪案超越洪案後,所留下的混沌意象。今天,不談超大露珠滾落入法海,也不談荷葉上殘留的露珠,只談談,大露珠滾動軌跡上,動機證據和真象組成的三部曲。

動機是人類有意義行為的根源,當動機持續時,就形成行為的動力,動機中止,行為也就停止。動機反應人類的需求,需求愈強,動機也愈强。依馬斯羅的需求層次說,愈低層的需求愈强烈。例如,當一個非常渴的人,面對一杯水和一疊鈔票,而只能二選一時,他會選擇一杯水。

動機促成行為,行為必有目標,目標難度愈高,動機也必須愈强烈。殺人,難度非常高,又會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因此,需要異常強烈的動機,才會引發殺人的行為。你我他絕大多數人,終其一生,從未有過殺人的動機。

也因此,一旦有殺人事件發生時,展開緝兇的第一件事,就是用有無殺人動機來過濾所有的關係人。有動機的,列入嫌疑人,沒動機的,排除之。警方辦案如此做,推理小說如此說。當然,也有無動機随意殺人事件,兇手是精神異常的病人。因無動機,非常難抓,也非常危險,往往會連續殺人。

對殺人動機的尋求與分析,只能指引辦案或推理的方向,卻無法找到真象。真象的發現,只能靠證據。引衲格友名言: 沒有證據的真象,只是想像。的確,想像只能存在腦中異想天開或相濡以沫,在真實的法庭上,等於零,一點用處都沒有。

問題來了,對證據的認定有各種不同的標準。別說法庭和受害者家屬可能南轅北轍,就連不同的法庭也有不同的標準。以辛普森殺妻案為例,民事法庭判決罪名成立,刑事法庭則否。原因很簡單,刑法對證據認定的標準比較嚴格,許多民事庭認可的證據,到了刑事庭遭到廢棄。

當然,真象只有一個。但是,大家依照自己所認定的證據,去組合真象,真象就變成很多個。根據心理學的完形理論,人類的思維會將一些殘缺不全的信號,加以補足,成為一個完整有意義的形體或訊息。就像"群瞎摸象,各執一詞"一樣,如箕如石如杵如繩,都不是真真象,是自我完形真象。

這種自我完形的真象,品種繁多又主觀成份重,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我對你錯他也錯。對他人提出的證據,全都否定,視為變造。對自己不足的證據,一律視為滅證陰謀,無條件補足。如此一來,真象滿天飛,卻沒有一個是真真象。

最後,真象成為一個哲學命題,或者,一句宣傳口號。沒有真象就沒有原諒,喊起來很響,其實真象和原諒一點關係都沒有。況且,所有能找到的真象,都不是你要的真象,又引用衲格友名言。

還好,真象不真象,在法庭上根本無關緊要,法律只看證據,不追真象。希望法律還原真象,希望法院主持正義的人們都將大失所望,法律只是依證據判輸贏的社會遊戲規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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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RTaiker&aid=813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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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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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空想
2013/08/14 21:17

我把你回覆看過,認同你的主張,但小部分我得存疑,比如說關禁閉有其規定,洪某人不符合規定所以不能關,這我沒看到相關規定不敢確認你的說法一定對

我也相信如果這次沒把事情鬧這麼大,多半也是會被搓掉,雖然這點已經無法求證,畢竟鬧大了。一直以來我是贊成軍人應該交出部分權柄的,過去唐飛當國防部長時曾經想推動陽光法案,最後以失敗告終,我不確定法案內容是什麼,但就其字面可以想像是為了讓軍隊的制度更透明,更可以被監督

我想這一案代表百姓們對國軍來台以後長期處於半獨立王國狀態的不滿情緒累積起來的反撲跟報復,個人以為18名涉案人承擔的有點太多了

你對法律的見解顯然比我高明,我很佩服,有時間來我格交流交流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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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
2013/08/14 21:15
1.我並沒有讓你不要再說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如果沒什麼新的說詞就不用再扯了,靜候司法判決即可,你當然有你的發言權

=》
謝謝你的說明跟尊重。
我留完樓下的留言始看見你樓下兩則的留言。

我的說辭有新的地方,也有重複的地方。
就像我舉的例,妨害性自主罪的第266條,我以前沒有提到過,是配合這邊的版主說的。

請記得,如果你的標準無疑議,是否小浪、、等也應該不必再扯?
————————
2.有疑議的是,是否有凌虐?

=》

我樓下其實已經說了。
如果你認為沒有凌虐的話,
那麼你支持就照陳文茜的建議如何?
不難辦到吧?

反正不是凌虐不是嗎?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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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
2013/08/14 20:59
1.法律本來就有裁量權,總長說的話是總長的認知,軍檢要不要起訴,該以什麼罪名起訴,有軍檢自己的考量,你要評論他們有沒有瀆職要先去搞清楚他們的考量是什麼才能評論

=》

你說的其實是對一半,
檢方只有有限的裁量權。

國家的法律有其規定,
不可自行任意限縮或擴張解釋。

像是帶手機入營有其法定的處罰方式,不可以隨心所欲管人禁閉。
關禁閉的對象既有限定,洪仲丘不符合資格,不可以違法亂紀。

國軍裡有些人目無法紀,自行其是,
軍檢不予起訴,由誰監督???!!!

他們真的有什麼考量也必須公開其心證供全民檢視。

是不是這樣?

請問你?

2.同樣的罪該不該起訴、該怎麼起訴、為什麼有人判七年、有人判一年可以緩刑?這種東西都不是坐而論道可以說得清楚的,如果法律沒有裁量權,那也就不需要法官,司法跟7-11結盟在便利店設個簡易法庭,警察抓了人就往7-11送,店長判一判蓋個店章就可以送去看是該關該殺

=》

調查證據有調查證據的程序該遵守。

切忌又有軍方方便行事的思維,
這就是洪仲丘案給我們的教訓,
可見還是有人沒有學乖。

Tim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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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20:46
我並沒有讓你不要再說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如果沒什麼新的說詞就不用再扯了,靜候司法判決即可,你當然有你的發言權

Tim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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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空想
2013/08/14 20:43

抱歉,Marvin那邊你們在討論那幾天我剛好忙,再回去的時候已經一大串我就沒看了,你的主張是什麼我不是很清楚

如果你主張業務過失致死,那大家看法應該差不多,至於是不是凌虐,這我認為可以有兩種看法,以家屬的立場看當然是凌虐,以被告方來說他們也一定認為是正常操練,體能極限的提升本來對人的身體就是一種凌虐,做體能活動到達一個境界的時候人都是呲牙裂嘴的,怎麼樣都說不上是一種舒服的表現,而體能活動在軍中是一個正常操練的科目,就看兩方律師誰比較能說吧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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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
2013/08/14 20:27
即使證明了你所說的抗命罪什麼的通通有,這也不代表洪案的殺人動機,我是建議可以不用再扯這些了,翻來覆去就是那些說詞,反正你相信是謀殺,我們相信不是謀殺,等司法判決吧

=》

你在Marvin那篇文章我之所以沒有回應你,
是因為我認為我已經說的很明顯,
所以你不是在回應我。

我一再說過,我認為那些長官是基於凌虐之故意,意外產生洪仲丘死亡之結果,
理應處以過失致死,

你不是看過了嗎?

既曰過失致死,何來謀殺?

“謀”的中文意義你還是弄不清楚嗎?

漢語詞典/謀- 實用查詢
tw.18dao.net › 學習類 › 漢語詞典‎
又如:謀謨殫神(籌謀劃策,竭盡全力);不謀而合;合謀(共同策劃);謀及庶人(與百姓共商國事);思謀(方言。思索;考慮);謀始(于開始時慎重考慮);謀章(考慮文章的篇章結構).




“過失致死”有“謀殺“的意義嗎?
這兩個在動機上有互斥的意味喔!

我主張過失致死(A),你另外給我安一個主張叫”謀殺“,
這就是稻草人謬誤,除了人身攻擊,亦是常見的邏輯謬誤。
我在我的部落格裡有轉貼邏輯書籍關於稻草人謬誤的章節,
供你參考。

至於我說了什麼,
我倒是很奇怪,有很多事為何需要我一再說?
你真的認為我不對,
做法應該是直接指出我說的不對的地方,
而不是叫我不要再說了,
這樣才對吧?

你一再翻來覆去,
我也不會說你不必再說了吧!?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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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
2013/08/14 19:45
1.倒是你要不要回答我,你要不要承認洪仲秋就是一個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的頑劣份子?

=》

現階段我無法承認或否認,因為我看不到證據。

我之前在Marvin那邊就跟你說過了,

重點是證據!

所以我想問你,你的洪仲丘是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的頑劣分子的證據來源為何?
有了來源我再評估其證據力及證明能力可信度為何。


2.我不是已經說了,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嗎?

=》

如果如此,不管洪仲丘是不是“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的頑劣分子”,
依據法律,只能不起訴處分。

不過我要說,
有個女的被強姦殺害了。
然後後來那些加害人們就說,
都是那個被害人言行輕佻,
自己是被迫回應教訓!

要這麼說不是不可以,
重點是證據!!

小浪,
是不是這樣?

3.2013/08/14 18:45留言

=》

時間不是有沒有施虐的唯一條件,
而是操練的強度,以及不給水喝的情狀!
不過我亦同意你提供的資料可以讓法官參考其刑度。

如果你認為這些戒護士沒有對洪仲丘施虐,

那麼,
日後國軍的操練就比照洪仲丘的強度及水準,
不要告訴我們說軍官沒有搏鬥需要,所以不用鍛煉體格操練。

我說過,連中將張治中都死會於沙場了,將領在中日戰爭中亦死了數百人,

《《參抗日战争中牺牲殉职的271位国民党将领(上将19人,中将81人,少将171人 ...
www.picturechina.com.cn › ... › 》》

足徵就算是將領等高級軍官們,亦必須具備體能及搏鬥競技能力,
以應付隨時戰爭所需,

依據陳文茜的建議,
日後就比照洪仲丘訓練的強度及密度,要求國軍全體不論官兵一律照辦,
以不負我們的俸給保衛我們國家及人民!

Timoth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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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空想
2013/08/14 19:16

法律本來就有裁量權,總長說的話是總長的認知,軍檢要不要起訴,該以什麼罪名起訴,有軍檢自己的考量,你要評論他們有沒有瀆職要先去搞清楚他們的考量是什麼才能評論

同樣的罪該不該起訴、該怎麼起訴、為什麼有人判七年、有人判一年可以緩刑?這種東西都不是坐而論道可以說得清楚的,如果法律沒有裁量權,那也就不需要法官,司法跟7-11結盟在便利店設個簡易法庭,警察抓了人就往7-11送,店長判一判蓋個店章就可以送去看是該關該殺

即使證明了你所說的抗命罪什麼的通通有,這也不代表洪案的殺人動機,我是建議可以不用再扯這些了,翻來覆去就是那些說詞,反正你相信是謀殺,我們相信不是謀殺,等司法判決吧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8-15 01:56 回覆:
好主意!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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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空想
2013/08/14 18:56

我不是已經說了,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嗎?

倒是你要不要回答我,你要不要承認洪仲秋就是一個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的頑劣份子?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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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18:52
小浪,

國家執法首要勿枉勿縱。
對於戒護士的違背操課表之抗命行為,
其行為既已完成,違背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為既遂。

這次軍檢既已調查,
則軍檢知該員之違令抗命行為甚明,
為何軍檢不起訴這些戒護士的抗命行為?
這些行為是獨立於洪仲丘的死亡的獨立犯罪行為喔!

又,一罪一罰,這些戒護士到底應該處罰幾次,軍檢為何沒有交代?
是否是軍檢無能力查出?

再及,
為國家守護法律的尊嚴,
是這些軍檢的份內工作職責,

那麼,這些軍檢既知戒護士們之該不按操課表的抗命行為,而不加起訴處罰,
這些軍檢是否有涉及違背怠惰職務的瀆職?

是否該追究這些軍檢對戒護士的抗命的冷漠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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