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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死亡事件中的動機證據真象三部曲
2013/08/13 18:52:35瀏覽3172|回應76|推薦34

一片荷葉上,有多顆露珠,大大小小,分布不均。其中一顆小露珠,突然滾動起來,很快的,結合了附近另一顆露珠,產生兩個結果,一,露珠體積變大,二,運動方向改變。新露珠又滾,一滾就結合,結合後又滾,愈來愈大顆,方向一直變。

最後,變成一顆超級滾動大露珠,荷葉無法承受其重,因而愰動,終於,超大露珠滾下荷葉,落入池塘。荷葉上,留下大露珠滾動過的軌跡,和餘下的仍然很多顆露珠,隨著動盪不安的荷葉,左搖右愰,像一群狂歌笑孔丘的醉漢頭。

這不是荷塘月色,也不是仲夏清晨植物園即景,這是洪案超越洪案後,所留下的混沌意象。今天,不談超大露珠滾落入法海,也不談荷葉上殘留的露珠,只談談,大露珠滾動軌跡上,動機證據和真象組成的三部曲。

動機是人類有意義行為的根源,當動機持續時,就形成行為的動力,動機中止,行為也就停止。動機反應人類的需求,需求愈強,動機也愈强。依馬斯羅的需求層次說,愈低層的需求愈强烈。例如,當一個非常渴的人,面對一杯水和一疊鈔票,而只能二選一時,他會選擇一杯水。

動機促成行為,行為必有目標,目標難度愈高,動機也必須愈强烈。殺人,難度非常高,又會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因此,需要異常強烈的動機,才會引發殺人的行為。你我他絕大多數人,終其一生,從未有過殺人的動機。

也因此,一旦有殺人事件發生時,展開緝兇的第一件事,就是用有無殺人動機來過濾所有的關係人。有動機的,列入嫌疑人,沒動機的,排除之。警方辦案如此做,推理小說如此說。當然,也有無動機随意殺人事件,兇手是精神異常的病人。因無動機,非常難抓,也非常危險,往往會連續殺人。

對殺人動機的尋求與分析,只能指引辦案或推理的方向,卻無法找到真象。真象的發現,只能靠證據。引衲格友名言: 沒有證據的真象,只是想像。的確,想像只能存在腦中異想天開或相濡以沫,在真實的法庭上,等於零,一點用處都沒有。

問題來了,對證據的認定有各種不同的標準。別說法庭和受害者家屬可能南轅北轍,就連不同的法庭也有不同的標準。以辛普森殺妻案為例,民事法庭判決罪名成立,刑事法庭則否。原因很簡單,刑法對證據認定的標準比較嚴格,許多民事庭認可的證據,到了刑事庭遭到廢棄。

當然,真象只有一個。但是,大家依照自己所認定的證據,去組合真象,真象就變成很多個。根據心理學的完形理論,人類的思維會將一些殘缺不全的信號,加以補足,成為一個完整有意義的形體或訊息。就像"群瞎摸象,各執一詞"一樣,如箕如石如杵如繩,都不是真真象,是自我完形真象。

這種自我完形的真象,品種繁多又主觀成份重,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我對你錯他也錯。對他人提出的證據,全都否定,視為變造。對自己不足的證據,一律視為滅證陰謀,無條件補足。如此一來,真象滿天飛,卻沒有一個是真真象。

最後,真象成為一個哲學命題,或者,一句宣傳口號。沒有真象就沒有原諒,喊起來很響,其實真象和原諒一點關係都沒有。況且,所有能找到的真象,都不是你要的真象,又引用衲格友名言。

還好,真象不真象,在法庭上根本無關緊要,法律只看證據,不追真象。希望法律還原真象,希望法院主持正義的人們都將大失所望,法律只是依證據判輸贏的社會遊戲規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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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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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 12:41

胡思空想:
小浪,士別三日、你的論述能力令人刮目相看,值得肯定一下。

呵呵,我的論述能力不可能在短短幾日內改變的,你就甭假惺惺了。
若要說我論素能力有進步,還不如說,你沒有前些日那麼偏頗。

胡思空想:
抱歉,如果你要聽我的意見,那麼我的答案是,有以下犯上之嫌,但是更重要的是:”要看被洪仲丘瞧不起的該士官長的做法到底是什麼“,我才能判斷。

洪母不是已經說了,是因為洪仲秋與士官長帶兵管理理念不合嗎?
不管是在軍中或是民間,每個人如何管理各有不同,就算是同階級的人,可以因為別人的帶兵方式與自己不同,就嗆對方「我就是瞧不起你的做法」嗎?更何況,洪只是下士,士官長是上士,洪在怎樣自以為是,可以以下士嗆上士嗎?
又,你說「要看被洪仲丘瞧不起的該士官長的做法到底是什麼」,你若是指媒體捕風捉影的所謂陳毅勳簽賭...這些事,還是一樣以下犯上,因為洪若是有證據,應該舉證(譬如透過立委)檢舉,而不是沒腦嗆聲。
另,這裡的士官長指的應該是陳以人,不是陳毅勳。

胡思空想:
否則,陳水扁當總統後期,到處都有一堆人當面對他嗆聲,是否是以下犯上?

呵呵,你們老是混淆視聽,把民間跟講究服從、階級的軍隊混為一談。軍法有以下犯上罪責,司法可沒有這法條,頂多是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或毀謗....。
再舉個例子,你若嗆你上司「我就是瞧不起你的做法」,是沒有以下犯上罪,但你會被FIRE掉,呵呵....

胡思空想:
你說的抗命是指這個嗎?
如果你認為這樣是抗命,我也不反對。
但是你的指控必須很小心的是,人家會以相同的標準來檢視你, 如果這樣算抗命,那麼我們就必須進一步問,
這個標準對洪仲丘適用還是對大家一體適用?
再者、戒護士們不照表操課,你覺得是不是抗命?

晚一兩分鐘集合,是有抗命的意味,但當時比較難有具體的證據證明之,洪案爆發後,洪同袍上媒體「爆料」說洪故意晚1、2分鐘集合,落實洪當時確有抗命的意思。
所以,我指的抗命當然不是指集合這件事,而是洪拒接值星這件事。

胡思空想:
如果有這些事,軍方為什麼當時有沒有依法處罰?

軍方當時為何沒有依法處理,你可以批評軍方鄉愿,也可以說軍方顧慮會影響洪的前途,你也可以說軍方可能擔心連坐問題。但軍方當時不依法處理,不表示沒有這些事,這些事之所以為人所知,有些是洪母與洪同袍為美化洪仲秋自己爆出來的。

又,你們若真要真相,改革軍方,就應該從軍方為何在洪以下犯上、抗明時,不直接將洪送軍法處理檢討起。這點就是你們的問題了,因為你們不僅不敢面對洪是頑劣份子的事實,還指控說出真相的人是在污衊洪仲秋,幫軍方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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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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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2013/08/15 12:04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8-15 01:41 回覆:

1,引例時,的確沒有想控制力之事。
=》

版主是條漢子,有話直說,我衷心感到敬佩。

————————————
2,不過,軍隊本來就是一個控制人的組織,法律條件是否應該同於一般平民?
=》

這一點,其實我在Marvin的部落格最近三篇文章裡,說的很多,說到我都不好意思再說下去了。



————————————
3,再說,把妨害性自主比禁閉生操練,也看不出義在那裏。
=》

這點不是在妨害性自主,
而是在於回應版主的”警察追捕逃犯三人,中有一人跳窗摔死,沒責。“這個思維。

警察追捕逃犯,有人跳窗,因為這件事不在警方的控制之下,所以才會沒有責任。
版主記得前一陣子兩個台灣女生在日本被一個台灣男生殺害,後來兇手被日本警方抓到,但是日本警察竟然被他在日本警察面前自殺成功,造成日本警方在國際上顏面盡失,還要道歉的案例嗎?

前面版主舉的例子沒責、這件事情日本警方卻是有責,
之所以責任有異,
日本警方變成眾矢之的,就是因為嫌犯已經置於警方的實際控制之下,
這就是責任有別的關鍵原因所在。
~~~~~

版主的”警察追捕逃犯三人,中有一人跳窗摔死,沒責。“

這個思維,
在”跳窗死“,到”沒責“的邏輯推論過程中間,其實還有一個沒有明說出來的隱藏假設,
就是跳窗是”個人造業個人擔“,因為警察”控制不了“逃犯跳窗,所以沒責。

但是我舉違犯性自主罪刑法第221條及刑法第226條這個例子的意思的原因,
是說明,法律有的時候不是個人造業個人擔,
如果我偷了某個女生的錢,那個女生事後(即使因為沒有錢)而跑去自殺,我也不必因為她被我偷錢而自殺,我就必須為了她的死而另外再被處罰一次。

藉此來說明,
版主的”多人被整,一人死亡,就是意外。“有案例,警察追捕逃犯三人,中有一人跳窗摔死,沒責。”
這中間的推理有“個人責任”要到什麼程度的刑事哲學問題。

~~~~~~~~
題外話,
刑法第266條是個沙文主義條文,對女性表面上是加強保護,其實另外一個效應是助長女生被性侵時備受歧視的處境,因此備受爭議。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8-15 15:09 回覆:
有責沒責,是指法律上的責任,日本警方道歉可以了事,可見沒有法律責任。至於追捕-跳窗,偷錢-自殺的個人責任問題,差別在於,追捕是執法,偷錢是犯法,因此,個人責任大不同。

Tim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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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空想
2013/08/15 11:40
1.你在Marvin版面的一連串留言我是沒看,你有你寫的權力,我有我要不要看的權力,難道我一定得看過你的留言才有發言權嗎?

2.我有沒有當過兵你應該自己判斷,網路上各色人等都有,大部分人發言都喜歡假裝自己有發言的經驗背景,人的年紀可以騙人,文字的年紀騙不了人,今天我告訴你我是陸軍步兵1768梯次,你相信嗎?需不需要我再舉證?
你的邏輯不通,判斷問題應該注意一種傾向掩蓋另外一種傾向,軍方處理方式失當,不代表媒體沒有刻意炒作、煽動民粹,你放大軍方過失的同時不應該忽略媒體在這事件上起的作用,否則我會說你別有用心,如果這個社會需要有人上街頭怒吼,又何嘗不需要有理性的聲音把人民的激情降溫?
另外,贊同洪仲丘案辦案內容不代表挺軍方,兩者之間並無絕對關係,好比說洪某7/4死亡,當天軍檢成立專案小組,7/10升高案情,程序上我認為並無不妥,但我也同時贊成軍中應該有些改革,這兩個態度並無互相牴觸的必然

3.你說"軍檢放任部隊事後對證人恐嚇、調職、、等手段阻擾調查"可有所本?

4.這點我說了,沒有辯論的價值,你個人意見也不代表你口中的"社會通念",除非你能找出證據給我看

5.法律相關的發言你的用字比我準確、合適,所以我認同你在這方面的素養比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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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
2013/08/15 11:07
一、你們所謂的凌虐,全體官兵,特別是軍官都經歷過此種操練,甚至強度更強。
三、若全體官兵都比照洪仲秋操課的強度及密度,我認為有很多軍人會很高興,軍校生、各種特種部隊、精誠連、還有野戰部隊......
=》

此一時彼一時啦,先生~
我以前能夠翹課打桌球一整個下午四小時不休息,然後再被抓去考八百公尺一口氣跑完,
現在要我跑個兩百公尺,就會要了我半條命了。
那些軍官隨時都保持在洪仲丘的狀態?
——————————————————
二、洪仲秋是在悔過室,多了懲罰的因素。

=》

這就是重點了,就算是被懲罰,他也不是神,只是人。對不對?
——————————————————

四、另一個洪仲秋可能不會很高興喔,呵呵.....

=》

你的意思是會有另一個洪仲丘嗎?
這不就證明了你心裡明白這樣的過程會再有人倒下?

——————————————————

五、”洪仲丘是不是“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的頑劣分子”,“

=》

我樓下忘了回應你,

你是不是要證明:

因為:
他當面嗆士官長「我就是瞧不起你的作法」、洪仲秋有時會故意晚1.、2分鐘集合、洪仲秋為早假竄改體測成績、以快退伍為由不背值星帶,

所以:
洪仲丘是“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的頑劣分子”,

結論:
這些長官在公報私仇夾怨報復洪仲丘是嗎?

難道這是你的推理過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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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士別三日、你的論述能力令人刮目相看,值得肯定一下。
2013/08/15 10:39
1,假設你對洪仲丘的指控都是屬實。

a) "我就是瞧不起你的做法“,算不算”以下犯上“?
=》

抱歉,如果你要聽我的意見,那麼我的答案是,有以下犯上之嫌,但是更重要的是:”要看被洪仲丘瞧不起的該士官長的做法到底是什麼“,我才能判斷。

否則,陳水扁當總統後期,到處都有一堆人當面對他嗆聲,是否是以下犯上?

b)”晚一兩分鐘集合“、”故意“?”以快退伍為由不背值星帶。“?
=》

你說的抗命是指這個嗎?
如果你認為這樣是抗命,我也不反對。

但是你的指控必須很小心的是,人家會以相同的標準來檢視你,
如果這樣算抗命,那麼我們就必須進一步問,
這個標準對洪仲丘適用還是對大家一體適用?

再者、戒護士們不照表操課,你覺得是不是抗命?

如果有這些事,軍方為什麼當時有沒有依法處罰?

c)”洪仲秋為早假竄改體測成績“
=》

你說的這句話”請洪家律師團要求調查起訴書的說詞是否屬實。“是對的。
洪家的律師說他們閱不到卷,我不知道他們現在到底閱到卷了沒?
不過我真的很懷疑,卷裡會存在洪仲丘到底有沒有改體測成績的證據?
就像你說的,我們對此就拭目以待吧!


——————————————

2,呵呵,我住要是說,若真要凌虐,只要照表操課80分鐘,操練的強度絕對比你們認為的凌虐還要強,不是嗎?
=》

你能解釋禁閉生所說的剝皮八式是什麼東西嗎?

你能解釋陳毅勳發明剝皮八式的動機是什麼嗎?

你一定要說明針對這兩點,你的看法(不用管別人的看法)是什麼?
因為我會一直問你。

我不用把你放在太陽下嗮很久,只要用溫度很高的燈泡靠近你一會兒,就足以讓你受傷;
我不用把你操滿80分鐘,只要用一般人所無法承受的動作逼你做一會兒,就足以讓你受傷。

這樣你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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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小浪,回應你的在後面,請稍待)
2013/08/15 10:05
1,新說辭的部分、、

像你說即使是你像在Marvin的版面裡都有留言的人,我在Marvin的版面一連串的留言你仍然並沒有看到。
那麼對於別人會看到我曾經說過的話,我是不敢樂觀的。
否則,我又何必有的話一再說呢?

2,對軍方的累積情緒、、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當過兵。
我們當過兵的人,都多少曾經親身體會過軍隊裡的黑暗與不合理。
洪仲丘這件事當然有算賬的意味,長期以來對軍方的憤怒在此爆發是有的。

之所以越燒越大,跟軍檢在事後的作為更是引發眾怒有關。
軍檢的作為,讓人對軍方要自行清理門戶徹底絕望,
軍方的氣焰已經到了目中無人的地步。
你看即使那麼多人上街頭,
國防部長還是被難看地掃下台,軍方讓馬英九總統及全體國民知道誰才是這個國家的老大。
等於軍方狠狠地對馬英九狂乎了一個巴掌,讓整個中華民國在國際上難堪至極。
我很好奇這些人這時候挺軍方,是不是在助紂為虐呢?

3,起訴十八人、、

光看這一點就知道軍檢的品質。
裡面有一些人被起訴的不合理,軍檢不知道嗎?

如果不知道,代表軍檢的水準令人搖頭;
如果知道,代表軍檢更可議!胡亂起訴一通,這叫打泥巴戰,模糊焦點!

更奇怪的是,政戰系統的工作就是在國軍裡面揪弊,
政戰放任部隊事前違法亂紀,把國軍及國家的形象狠狠地摧毀,
軍檢放任部隊事後對證人恐嚇、調職、、等手段阻擾調查,
讓人民因此對軍檢喪失信任!
軍方對此竟然都沒有法律或政治責任?

4,凌虐、、

你的說法只能說與社會通念有很大歧義。

5,法律見解、、

何來高明之有?
我們都知道我說的也只是我個人的意見,沒有什麼實質的影響力。
我只能說我盡量公開我的心證供批評而已。
你如果認為我的批評有嘗試在說理(理由對不對另當別論),那麼我就很開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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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豪爽,我就將我找的資料裡有一篇我認為還不錯的拿來。我希望自己不是只有破壞,也要有建設性的貢獻。
2013/08/15 09:26
動量和動能的本質區別

廣東省佛岡中學 周長春

動量(mv)和動能(1/2mvv )都是反映物體運動狀態的物理量,又都取決於運動物體的品質和速度,但是這兩個物理量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動量和動能是分別反映運動物體兩個不同本領的物理量

動量只表達了機械運動傳遞的本領,它是描述物體機械運動狀態的物理量。機械運動所傳遞的不是速度,而是物體的動量。對於給定的物體(品質不變),如果其運動的速度不同。則其機械運動傳遞的本領也不相同;對於不同品質的物體,即使其運動的速度相同,則其機械運動傳遞本領也會不相同。所以物體機械運動傳遞的本領不是用速度來表示,而是用動量來描述。即使動量的大小相等,由於運動的方向不同,其機械運動傳遞的結果也會不相同,所以動量是向量,其方向與瞬時速度的方向一致。由於速度是狀態量,所以動量也是一個狀態量,通常所說的動量,總是指某一時刻或某一位置時物體的動量。

動能只表達了某一時刻物體具有的做功的本領,它也是描述物體運動狀態的物理量。對於給定的物體(品質不變),如果其運動的速度的大小不同,則其做功的本領也不相同;對於不同品質的物體,即使其運動的速度相同,其做功的本領也不相同。所以運動物體做功的本領不能用速度來表示,而是用動能來描述。對於給定的物體(品質不變),當物體的運動快慢改變時。其動能也隨之改變,且某時刻物體的動能僅由該時刻物體運動速度的大小來決定,跟速度的變化過程無關。不管物體的運動方向如何,只要其速度的大小不變,品質不變,物體所具有的做功的本領就相同,所以動能是一個標量。當物體的動量發生變化時,其動能不一定發生變化,而物體的動能發生變化時,其動量一定發生變化。

二、動量和動能是分別量度物體運動的兩個不同本質的物理量

在16~17世紀,當時基於運動總量總是守恆的哲學思想,人們開始尋找量度機械運動的合適物理量來表達運動量的守恆。速度雖然是描述物體運動狀態的物理量。如果用速度來量度機械運動,十分明顯,它是不能反映運動量的守恆,於是從不同的角度先後提出了用動量和動能兩種方法來量度機械運動。

動量是物體運動的一種量度,它是從機械運動傳遞的角度,以機械運動來量度機械運動的。在機械運動傳遞的過程中,機械運動的傳遞遵循動量守恆定律。動量相等的物體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速度,動量雖然與速度有關,但不同於速度,僅有速度還不能反映使物體獲得這個速度,或以使這個速度運動的物體停下來的難易程度。動量作為物體運動的一種量度,能反映出使給定的物體得到一定速度需要多大的力,作用多長的時間。

動能也是物體運動的一種量度。它是從能量轉化的角度,以機械運動轉化為一定量的其他形式的運動的能力來量度機械運動的。在動能的轉化過程中,動能的轉化遵循能量的轉化和守恆定律,動能作為物體運動的一種量度,能反映出使給定的物體得到一定速度需要在多大的力的作用下。沿著力的方向移動多長的距離。

三、動量和動能的變化分別對應著力的兩個不同的累積效應

動量定理描述了衝量是物體動量變化的量度。動量是表徵運動狀態的量,動量的增量表示物體運動狀態的變化,衝量則是引起運動狀態改變的原因,並且是動量變化的量度。動量定理描述的是一個過程,在此過程中,由於物體受到衝量的作用,導致物體的動量發生變化。

動能定理揭示了動能的變化是通過做功過程來實現,且動能的變化是通過做功來量度的。動能定理所揭示的這一關係。也是功跟各種形式的能量變化的共同關係,即功是能量變化的量度。各種形式的能是可以相互轉化的,這種轉化也都是通過做功來實現的,且通過做功來量度。由此可見。動量和動能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它們描述物理過程的特徵和守恆規律不同。每一個運動的物體都具有一定的動量和動能,但動量的變化和能量的轉化,完全服從不同的規律。因此要瞭解和區別這兩個概念,就必須從物理變化過程中去考慮。

動量的變化表現著力對時間的累積效應,動量的變化與外力的衝量相等;動能的變化表現著力對空間的累積效應,動能的變化與外力做的功相等。動量與衝量既是密切聯繫著的、又是有本質區別的物理量。動量決定物體反抗阻力能夠移動多久;動能與功也是密切聯繫著的。又是有本質區別的物理量,動能決定物體反抗阻力能夠移動多遠。
萊茵堂主(NRTaiker) 於 2013-08-15 15:19 回覆:
胡小哥真的很認真,動能動量,令人頭昏腦脹。不過,本堂主意指:桿頭重量x揮桿速度=擊球力道,是能是量,也就無所謂了。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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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23:31

胡思空想:
依據陳文茜的建議,
日後就比照洪仲丘訓練的強度及密度,要求國軍全體不論官兵一律照辦,
以不負我們的俸給保衛我們國家及人民!


呵呵,陳文茜不知道的事

一、你們所謂的凌虐,全體官兵,特別是軍官都經歷過此種操練,甚至強度更強。

二、洪仲秋是在悔過室,多了懲罰的因素。

三、若全體官兵都比照洪仲秋操課的強度及密度,我認為有很多軍人會很高興,軍校生、各種特種部隊、精誠連、還有野戰部隊......

四、另一個洪仲秋可能不會很高興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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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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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22:29

胡思空想:
現階段我無法承認或否認,因為我看不到證據
如果如此,不管洪仲丘是不是“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的頑劣分子”,

洪母為美化洪仲秋很愛兵說,洪仲秋為帶兵管理問題,當面嗆士官長「我就是瞧不起你的作法」,算不算證據?

洪同袍也為美化洪仲秋很愛兵說,洪仲秋有時會故意晚1.、2分鐘集合,算不算證據?

起訴書說洪仲秋為早假竄改體測成績,以快退伍為由不背值星帶,算不算證據?

當然你可以說這都不算證據,那就請洪母、洪同袍劉XX站出來承認他們說謊。

另,請洪家律師團要求調查起訴書的說詞是否屬實。

胡思空想:
依據法律,只能不起訴處分。

呵呵,我可沒要你起訴洪仲秋,我是問你要不要承認洪仲秋就是一個以下犯上、偽造文書、抗命的頑劣份子?

胡思空想:
時間不是有沒有施虐的唯一條件,
而是操練的強度,以及不給水喝的情狀!
不過我亦同意你提供的資料可以讓法官參考其刑度。

呵呵,我住要是說,若真要凌虐,只要照表操課80分鐘,操練的強度絕對比你們認為的凌虐還要強,不是嗎?

另,陳毅勳操練時,可不是從頭到尾都不給洪喝水,若真要凌虐洪仲秋,根本就不給洪喝水。(操課視頻有顯示)

至於起訴書指控不給洪仲秋喝水,可沒說明軍檢是如何知道的?是禁閉生的證詞嗎?還是軍檢會讀唇語?(監視器只有影像沒有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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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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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空想
2013/08/14 21:29

1.我是"建議"可以不用再扯,因為是放在回你的文裡面所以看起來像是針對你,但我的意思是沒有新說詞大家可以不用再扯了

2.凌虐的部分我認為你這樣解釋不能說服我,但我沒什麼興趣就這話題辯論,這已經牽扯到主觀的認知,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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