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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法的堅持,不能有任何條件
2019/10/22 18:40:56瀏覽2552|回應5|推薦17

對執法的堅持,不能有任何條件

     自由民主法治是現代文明的三大支柱,自由是理念是中心思想,民主是制度是權力競賽,法治是規範是遊戲規則。立法行政司法是現代民主的三權,三權分立,立法先行,執政者依法行政,司法用來確保一切合法。
     所以說,司法是最後裁決者,權威凌駕於立法者及行政者之上。任何人不能將司法套上附加條件,如何如何就執法,如何如何就可以不執法,除非你是蔣總統,把司法當工具。
     所以説,陳同佳案,行政院沒有發言權,院長沒有,部長也沒有。更嚴格的說,總統也沒有發言權,司法院也沒有發言權。因為,對執法的堅持,不能有任何條件。
     錯錯錯!蘇徐蔡都錯,小馬哥訴諸情感也錯,司法是無情的冷酷的,秀蓮姊說給阿共上一課也錯,司法女神是蒙眼的,執法必須目中無人,14億人也一樣。到最後,只有Nike是對的:
                JUST DO IT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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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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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23:43
司法是有條件的 記得我在紐西蘭立遺囑時 律師申明這遺囑只在紐西蘭有效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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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09:33
這個蔡政府又在打人的喊救人了!自己把司法案件搞成政治事件,港府早在三月就要派團來協商處理事宜,是自己不配合,現在反倒罵港府不配合了!

港府批台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疑犯 陸委會回應
00:532019/10/23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1023000048-260409

(0615新增陸委會回應:港府凌晨發稿,拒絕政府去函要求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並指台方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對此表示,若陳嫌逃亡、串證等,港府須負全責。)


香港特區政府23日0點25分發布新聞稿,痛批台灣無權到港押解嫌犯,聲明全文如下:


對於台灣政府十月二十二日表示希望派員來港,將出獄後的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押解到台灣,特區政府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姓疑犯是台灣通緝犯,今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

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對於台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陳案,特區政府認為只屬借口,與自願自首無關。過往台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陳今次自願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緝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協助以外處理。港方提供協助,是基於陳的要求,也必須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

對於台方強調港方可以處理陳姓疑犯的案件,我們並不同意。特區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灣殺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任意要求檢察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特區政府這個立場清晰,並始終如一。

過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樂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協助,以便台方調查台灣殺人案。我們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團到台磋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不獲正面回應。對台方至今仍然堅持香港無意受理,這不反映事實,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失望。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台方妄指陳姓疑犯自願自首有政治圖謀。由始至終,特區政府皆盡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也認為陳姓疑犯今次頓悟,決定自願到台,可令公義得以彰顯。特區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義,應務實處理,不要將事情複雜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進展。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0時25分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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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01:04
https://news.google.com/articles/CBMiPWh0dHBzOi8vd3d3LmNoaW5hdGltZXMuY29tL3JlYWx0aW1lbmV3cy8yMDE5MTAyMjAwNDU4OS0yNjA0MDnSAUFodHRwczovL3d3dy5jaGluYXRpbWVzLmNvbS9hbXAvcmVhbHRpbWVuZXdzLzIwMTkxMDIyMDA0NTg5LTI2MDQwOQ?hl=zh-TW&gl=TW&ceid=TW%3Azh-Hant
回應陸委會 港律政司:押解嫌犯依法無據
20:512019/10/22 中時 蔡宗霖

香港律政司聲明全文如下:
 針對有看法指香港有權處理台灣殺人案,律政司今日(十月二十二日)發出以下聲明:

  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就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必須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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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18:54
最新狀況,下午五點,蔡政府的陸委會及法務部開記者會,宣佈願意到香港押解陳同佳到臺灣審判,希望香港政府協助,及移交相關事證,這根本就是政治操作,因為中華民國政府根本沒資格、沒法令依據到香港押人,香港也沒法令依據讓中華民國官員到香港押人,因為反送中已中止修訂逃犯條例了!香港政府唯一能做的就是讓陳同佳自由出境,就看臺灣當局要不要讓他搭機落地桃園後逮捕而已。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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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18:44
其實去年8月才發生永和分屍案,美國人在臺灣殺加拿大人,政府還大會周章從菲律賓押嫌犯回臺灣審判,而陳同佳是自願要自己搭飛機到臺灣投案,根本無關司法合作,也無關反送中的逃犯條例修改,也無關政府與政府關係,就只是一個通緝犯會突然現身機場,警方就加以逮捕而已,結果政府竟然要禁止通緝犯搭機到臺灣,真是太可笑,太窩囊了!

而且,有外勞在臺灣殺外勞,甚至外勞在海外漁船上殺外勞,也都是在臺灣審判,也沒有送回去外勞母國接受審判,而蔡政府現在卻要香港政府自己審判就好,但是香港又沒有域外管轄權。這個真的菜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