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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五權憲法思慮未周之處
2005/10/04 01:18:15瀏覽1454|回應0|推薦2

拙作《五權分立是國父思慮未周之處》得到許多朋友的指教,小弟甚為感激,這陣子經再閱讀並反思自己觀點受質疑之原因,覺得小弟五權複雜化治權彼此間之權力制衡關係論點,如放在小弟主張之內閣制上,應該可以接受,但各位如本國父五權憲法的角度來思考,或許問題就來了。

五權分立絕對隱含權力制衡因素,只是小弟顧慮之制衡關係複雜化,似乎被總統制之總統協調統制大權,與直接民權之政權制衡所減縮了。因為國父五權分立主要源自美國的三權分立總統制,而三權分立當然就是為了權力制衡,國父再融入我中華傳統之考監兩權,並加上其最為在意堅持的瑞士直接民權與地方自治等而成五權憲法,這亦是國父之所以命名我國為「中華『民』國」而非「中華『共和』國」的根本原因,而共和國是以國父認為不甚妥當之代議制為主的。

再者國父「發明第五權」之理念的確有問題,這亦是為何中央銀行之貨幣第六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新聞監督第七權與選舉委員會之選舉行政第八權等等,需要分立設置以獨立行使權力的機關,往後又一個個被「發明」出來的道理。

其實機關分立不代表就能獨立行使職權,重點在取得此等治權之源頭為何。德國類如我國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或聯邦憲法法院任期十二年之十六名法官,據說大體上是由其聯邦議院和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各推選一半,再由其無實權總統任命之。蓋高門檻同意權之制約,可擔保出線的委員或法官,各主要政黨都能接受,加上長任期之保障,更能維護獨立行使職權的結果。

中華民國統一後之憲政做法,尚不急切,故暫不討論,而目前之領土與人口都只算是小型國家,實施不為贏者零合通吃之內閣制,應該是現階段較佳之選擇,因此國家儀式代表之無實權總統改為立法院間接選舉,棄五權之考監兩院,而改由行政、立法與司法之三大權,或甚至再棄行政院而僅以立法、司法二大權,配以行政、考試、監察、貨幣、通訊傳播及選舉行政等,小型權力獨立行使機關,或為較佳之做法。

因為在內閣制中,執政聯盟受到全國「家」意之徹底委託,完整掌握行政與立法大權,內閣成員亦主要來自國會,行政與立法幾是一體的,當權政黨的政策先經立法之前奏,再交行政執行,遇到問題,再回交立法修正,以貫徹執政黨之政策,並定期讓「人家」評判抉擇是否能夠再度執政。

小弟覺得國父對政黨政治權力爭鬥之理論實際,似並無真正之驗證機會來深入了解,所以不知政黨間之制衡,就已經類如治權間制衡,是真正權力制衡的關鍵,此即執政權主要靠反對黨的監督制衡,再加上司法的仲裁罷了,這亦是小弟在瑞典,常常感覺只有立法司法兩權存在的道理。

公費選舉其實更是目前貪贓枉法弊案連連最根本解決之道
,以選賢與能並杜絕貪官汙吏之起念動機,至於其細節,可參考之北西歐國家範例甚多,稍加研究並修正,應有適合我國之法。其原則就是儘可能的讓國家在選舉掌權政黨的過程中,要扶持真正遵守本職之政黨,並且不要讓該等政黨產生財務困境,而無法專心研究政策與培育人才之本業,以至需要在執政時撈本與籌措競選經費。

再談選制,小弟以為瑞典之大選區比例代表制,幾乎以選黨為主,選人亦僅只能改變其人在黨內已定之當選排名順序,且非為抑制小黨生存之單一選區制。基本上沒有所謂之總理與省市縣鄉鎮長等個人英雄主義式的選舉,而是先選出各該等之國家或地方議會,再由各該議會多數黨之領袖出任總理及省市縣鄉鎮長。因此政黨的國家或地方領導人及其政策就變得特別重要,是主要區別政黨優劣之標竿,而四年一輪,所有選舉重新檢驗治權,完全不會勞「家」傷財。

家庭投票當然更是家國憲法中家主政治之核心做法
,他如家族、家權及家生,與家有、家治及家享之三家主義,民主、家主及黨主之三主政治,公家取代公民,而為家主政治之基本單位,人家組成之中華家國等等,將個人主義人民,改為家庭主義人家的中華優良傳統觀念,融合西方現代之民主政治,將是東西方優點合壁之最佳政治體制。

至於國父發明之權能區分學說,雖有名詞上之邏輯暇疵,但似不必在字眼上鑽牛角尖,因為國父所指「政權」之權,應是指權利(Right),而所指「治權」之能,應是指權力(Power),是故「權能區分」即為「權利與權力之區分」,這些都本是極為基本的政治學道理。

至於國父四個政權的直接民權理想,小弟覺得亦不甚實際,能夠將其主要之選舉制度好好的精進發揮,就已經足夠,君未見百姓現在是連投票都沒意願了。而罷免權之行使似有翻雲覆雨的搗蛋效果,製造政局不安,且倒閣不信任案、任期限制、反對黨制衡、司法檢察監察之監督與意欲繼續執政等等平衡因素,其實應該大體就很有節制之效果了,實在不必再畫蛇添足來製造混亂。

再者要人民創制法案更是不切實際,因為法案必須本於當權政黨意識形態下之既定政策,需要一貫周到專業慎重之考量,這還需要一大群人之附和,所以是政黨的重責大任,如果政黨竟然墮落到需要無權、無勢、無組織、無時間與無意願的「人家」去創制法案,則政黨之存在價值為何呢?

其實直接民權沒有政黨政治之輔助,是根本行不通的,政黨在國會立修法即有創制法案之作用,這樣又何須直接民權的創制權呢!倒是利益與民間團體或可為直接民權行使的動力來源,但政黨與該等團體之融入與結合,亦較它們單打獨鬥便利,所以直接民權世界少見,而類如複決之公投權其實就很夠用了。

國父在《五權憲法》裡告誡我們:「由此可知凡是一個東西,在當時一二百年之前以為是好的,過了多少時候,或是現在亦覺得不好的。」所以照抄國父在百年前,科技資訊交通不發達,民權政治範例不足,未經充分實施檢驗,時空背景不同與政經社環境大易之不成熟見解,而未把握國父救國救民之大公無私服務精神,發展出適合現在國情所需之新見解,就是我們後輩子孫之嚴重不長進作為,國父在天之靈,絕對無法瞑目!

政治制度是很難完美,亦不適憑空想像的,而是要根據各國本身歷史、文化、傳統與環境之不同訂立,不停的實踐,再慢慢修正,而未可急切自他國任意移植的,因為很多狀況不是馬上可慮及並事先預料到的。民主政治更是無法一蹴可就,因這是個需要國家社會家庭長期涵培的一種文化修養,所以吾等炎黃子孫知識份子,一定不可洩氣,永遠要樂觀以對,才不負國家社會之栽培。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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