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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7 07:17:16瀏覽1132|回應2|推薦5 | |
監察院不當存在
監察院之是否當存在,最近再度引起討論,特略述筆者研究所得,以拋磚引玉! 中山先生在《五權憲法》裡告誡我們:「由此可知凡是一個東西,在當時一二百年之前以為是好的,過了多少時候,或是現在亦覺得不好的。」所以把握中山先生救國救民之大公無私服務精神,發展出適合現在國情所需之新見解,當是我們後輩子孫不可推卸之責!而五權分立學說主要源自美國總統制的三權分立,主要為了權力制衡,但不管是總統制或內閣制,筆者認為五權分立都不是一種很適當之權力制衡方式。 首先是權力間之制衡關係複雜,這可以數學之排列組合計算出來,以三權中之二權相互制衡子關係來看,三取二的組合是三【(三 × 二 × 一)∕(二 × 一)=三】,此即三權分立只有簡單之行立、行司、司立三種二權相互制衡子關係;但五權分立則不然,以五權中二權之相互制衡子關係來看,五取二之組合數為十【(五 × 四 × 三)∕(三 × 二 × 一)=十】,卻有行立、行司、行考、行監、立司、立考、立監、司考、司監、考監共十種二權相互制衡子關係;加上五權亦可能碰上各權相互結合後之對抗關係,例如行立兩院結合對抗考監兩院,甚或考監司立四院對抗行政院,如果種種權限均要訴諸憲法的規範,那就更讓人傷腦筋了。 因此五權憲法各個權力間之制衡關係實在太過複雜,終必導至總統專權,或者行政、立法兩權對立,甚或行政權獨大之後果,因此期望五權平起平坐的初衷,幾乎是不可能的;而更可笑的是,在中山先生「發明」第四與第五權後,中央銀行之貨幣第六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新聞監督第七權與選舉委員會之選舉行政第八權等等,需要分立設置以獨立行使權力的機關,往後又一個個被「發明」出來。 其實機關分立不代表就必能獨立行使職權,重點在取得此等治權之源頭為何。德國類如我國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或聯邦憲法法院任期十二年之十六名法官,大體上是由其聯邦議院和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各推選一半,再由其無實權總統任命之,蓋高門檻同意權之制約,可擔保出線的委員或法官,讓各主要政黨都能接受,加上長任期之保障,更能維護獨立行使職權的結果。 再者,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黨政治,中山先生對政黨間之權力制衡,似乎並未深入了解,所以不知政黨間之制衡,才是權力不被濫用之關鍵,此即執政黨主要靠反對黨的監督,司法仲裁基本上只是輔助,因其力量薄弱而未可憑依,筆者在內閣制國家的瑞典,甚至常感覺不出司法權之存在,總覺得他們甚至沒有三權分立之制衡關係,因為總理是多數黨領袖,平時在國會立法,主要靠反對黨來針砭,但立法是為行政,哪裡還需要執政之行政權與立法權間之制衡呢!因為對執政黨本身之行使權力來說,應將執政之各個獨立部門整合,以效率周到為原則來為民興利,而實在沒有必要制衡自己,來給自己掣肘,找自己麻煩! 在歐美各民主先進國家,好像也沒有看過這種另立兩權之做法,但人家的政治卻較我國進步得多,加以五權這幾十年來在我國之失敗經驗,使得實施不為贏者零合通吃之內閣制,應該是現階段較佳之選擇,因此國家儀式代表之無實權總統改為立法院間接選舉,棄五權之考監兩院,而改由行政、立法與司法之三大權,或甚至再棄行政院而僅以立法、司法二大權,配以行政、考試、監察、貨幣、通訊傳播及選舉行政等,小型權力獨立行使機關,或為較佳之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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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