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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漓盡致的工資續付義務
2010/05/09 21:50:36瀏覽2842|回應0|推薦1

為什麼勞工請假的時候,雇主還要給薪水? 特別休假或是婚、喪假給全薪,病假給半薪,下面這個法院判例給了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94勞上易字第84號-
由於勞動契約當事人間具有從屬性質之特質,因此排除民法上之原則,最具體規定則在於勞工請假規則。而由此規則則可看出雇主「工資續付義務」之色彩。…因此在勞動契約中會有關於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等情形存在時,雇主仍負給付工資之義務…。

這是我們一般勞工的狀況,而政府公務人員,則以[ 優於勞基法 ]的精神給予更多更人性的設計,勞工病假扣半薪,事假扣全薪,公務人員則是28天病假以及5天事假全都不扣薪,更棒的事,公務人員還享有延長病假不扣薪,只要長官同意即可。也就是說,當一名公務人員休完了特別休假、病假、事假以後,對於薪水毫無影響,還可以申請2年內最多1年的延長病假來休養,只要2年內不超過1年,是可以休息養病同時還有每個月的薪水入帳,這一點真是非常人性、非常照顧的做法。

可是我今天要提的是,處在這種環境底下的公務員們,以這些年所見到的例子來說,那種心態及做法都是可議的,任何一點兒的受傷病痛都想盡辦法要弄成公(傷)假,自己想去做體檢(已經有補助1萬6千元),也要申請公假去做,只要能講出理由的,巴不得全部都以公傷假處理,好像不這麼做就吃虧了,都以為其他人已經佔盡便宜就自己吃了大虧的心態。

最常見的是跌倒,不管是上下公車,還是回家途中,或是被輪子壓倒,從3天到1年不等的公假申請都有,如果是一般勞工,他必須證明他的傷已經到了不能工作的程度,但是公務員只要證明有受傷就可以了,而原本設計給公務員不扣薪的病假、事假、特別休假放著不用,等到年底再來把沒休完的假期換成[ 不休假加班費 ],電視新聞說有公務員生病請半年假不工作,確有其事,更甚者亦所在多有;如果換做是民間企業的勞工敢這樣請嗎? 能夠半年不工作還有薪水嗎? 連自己的事病假都不太敢請,惟恐成為下一波被裁員的優先名單。

所謂福不可盡享的觀念,在許多公務員身上尤其看不到,因為花了極大的心力通過了考試的窄門(很不幸還是有很多比例的公務員並非以考試任用),所以有意無意間很有一種"贏者全拿"的概念,勞工有的福利我也要有,勞工難以享用到的我怎麼可以沒有!  同樣是受薪階級,同樣是國民有繳稅義務,一樣的青春歲月於職場中,一種"我這輩子為國為民奉獻心力"的普遍講法最令我反感,公務員享有最多保障同時還有一種道德上的優越感,雖然我們社會沒有階級沒有皇家,但一個隱形的人造貴族族群事實上還是存在著的。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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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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