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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08:36:05瀏覽1213|回應0|推薦0 | |
「脫去反應」依據它們反應進行的過程機制,分為三類:一、離去基先脫離,然後再脫去氫原子核(質子)。二、離去基與質子同時脫離。三、質子先脫離,然後再脫去離去基。 有機化學的基礎290 1. 脫去反應有三種可能的機制,依據分子的2個化學鍵的斷裂時間順序分類: (1)「碳-離去基/C- LG」鍵先斷裂,然後才是「碳-氫/C-H」鍵斷裂。 (2) 「碳-離去基/C- LG」和「碳-氫/C-H」鍵同時斷裂。 (3) 「碳-氫/C-H」鍵先斷裂,然後才是「碳-離去基/C- LG」鍵斷裂。 n 翻譯編寫 Marye Anne Fox, James K. Whitesell《Organic Chemistry》 研究心得: 1. 「脫去反應」依據它們反應進行的過程機制,分為三類:一、離去基先脫離,然後再脫去氫原子核(質子)。二、離去基與質子同時脫離。三、質子先脫離,然後再脫去離去基。 2. 科學,一定要非常重視所有化學變化的過程,每一個過程都一定要很清楚它的反應前因後果,一切都要反映真正的客觀真實狀態,絕對不受人類的情緒影響。 3. 司法判案也是一樣,絕對要重視客觀真實、重視證據、重視所有證據之間的因果關係;也要重視檢察官在起訴的過程有沒有侵害人權?有沒有壓人取供?刑求逼供?這就是台灣司法改革最重要的重點。因為在蔣經國統治時期,大多數的檢察官與法官都會栽贓抹黑,踐踏人權。 4. 國家權力之首要—維護人性尊嚴:人性尊嚴與生俱來,和生命同價。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之義務。「維護人格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國家必須遵照憲法秩序行使國家高權,以維護人民尊嚴為目的。 5. 羈押裁定,與有罪判決,在法律上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一個被告縱使最後是有罪的,但未必代表他在判決前就應該被羈押。 6. 該不該被羈押,端視其有無「逃亡」、「串證」或「再犯」之虞,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說服法官有這樣的可能,才能羈押被告,否則被告在判決前在法律上是被推定為「無罪的」,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人權普世價值。 7. 大法官第三九二號解釋指出,羈押的強制處分,僅能作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法院應慎重從事。羈押被告,竟變成台灣特偵組辦案常態,政府應關注侵害被告人權問題,因被告被羈押後,並非在自由意志狀態下作陳述,精神狀態和理解力不如正常時候,事實容易被扭曲;形成押人取供、被告無法自由陳述意見等弊病。 8. 權力本惡—唯賴正當法律程序制衡。人民有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公正審判之權利。個案審判應實踐正當程序。「法定法官」才有權發動國家刑罰權,「合法正當之裁判」正是「法定法官」所要兌現的司法天平。 9. 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要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審判獨立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時,這個案件要分給哪個法官承辦,都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且要符合個案隨機正義的要求。 10. 只有經過法律決定、按照抽籤決定,抽出來的法定法官,才有權力審理具體個案的被告。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 11. 陳水扁前總統由「無審理權法官」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悖離人性尊嚴,徒具判決形式,無實質正當性,任何人均不受拘束。 12. 審判程序,重在第一審即應落實公正審理,如有不服,再輔以上訴救濟;「上訴審」係基於第一審構造,修正其誤判或擅斷,審級利益始謂完整。陳水扁前總統係由無審理權法官作成「無效裁判」,就好像蓋房子一開始就沒有建造任何東西,這讓判決好像「空中樓閣」。 13. 公平正義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之有罪、無罪,應含程序正義之保障。正當合法的第一審是程序正義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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