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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4:18:12瀏覽123|回應0|推薦0 | |
如果她已經拿到了台灣的國民身分證,她就是台灣的國民,為什麼不可以? 這個論點有點過度簡化。 另外,參政權是一回事,「會不會當選」是一回事。 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國籍法 第20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第9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陸配的情況比較特殊。沒有辦法「喪失國籍」,所以用「喪失戶籍」來替代。 這篇文章解釋的很好: 陸配的參政權,主要是透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來界定: 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換言之,此法條清楚說明,在台灣的戶籍滿十年,就能當公職候選人,也能組織政黨。 事實是有人覺得十年太久,曾經申請釋憲,以下是說明 釋字第618號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 大法官是說明為什麼十年是合理合憲,換言之,超過十年入籍,自然有參政權。 如果賴清德覺得不妥,可以請陳建仁政府修改法律,可以由目前民進黨過半的立法院通過,來限制陸配的參政權,不然就是政治攻防,可以「勸」民眾黨不提名,可以「呼籲」人民不投她。不過這種懷疑人家因為本來是中國人就不能參政,站不住腳。 過去吾爾開希就曾經想要參選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但是就沒有人懷疑他的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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