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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精紀》卷八:論五行二
2010/06/15 15:11:26瀏覽1950|回應0|推薦2

卷八 論五行二

1.

夫論五行之性,各致其用。
水者、其性智,
火者、其性禮,
木者、其性仁,
金者、其性義,
逮夫土則信而已,重厚寬博、無所不容,
以之水、則水附之而行,
以之木、則木託之而生,
金不得土、則無自出,
火不得土,則無自歸,
必損實以為通,致虛以為明也。

2.

夫論五行之用,多則太過、少則不及,
其氣、其數,有餘不足、皆能致凶,抑揚歸中,然後為福,
功成者、貴於退藏也,將來者、貴於榮振也。

功成者,謂五行禀旺氣者也,旺而能止息,是謂退藏;
將來者,五行在冠帶胎養之地,其氣虧而未盈,故欲子母相生,以益其氣,則有榮進振發之道也。

如水非其時則涓箇,衰則為梗介、死絕則枯槁,故為梗介,
金旺太過則動作凶,
炎炎者貴乎熄,不熄則有自焚之災,
滔滔者貴乎止,不止則有自溺之患。
夫火行南陸而化熱,盛則焚、烈而害物,至酉亥則陰能翕之,然後溫燠。
水行北陸而化寒,至卯巳則陽能闢之,然後能滋生萬物。

此言水火止熄則和也,
陰不得陽、則沈陷而不興,
陽不得陰、則燥進而不復。

3.

夫五行之性,大概以
{胎}{生}{旺}{庫}為〈四貴〉,
{死}{絕}{病}{敗}為〈四平〉,餘(冠帶,臨官,,)為〈四平〉,
然有{生而不生}{旺而不旺}者,此為「凶乃先吉」也,
有{死而不死}{絕而不絕}者,此為「吉乃先凶」也。

如水見【戊申】土、此{生而不生}也,
水見【庚子】土、此{旺而不旺}也,
遇此多成而反敗、因喜而反憂。

如水見【癸卯】金、此{死而不死}也,
水見【辛巳】金、此{絕而不絕也},
五行氣盡、而得父母之德以生益之,則其氣復生矣。
遇之者危中有福,窮而通、屈而伸也。

生旺太過,則福中藏禍,
死絕太過,則福無可託。
若夫
死絕逢子,殃變能逃,
火土最先、金水尤後。

火絕得土曰「睿膚作聖」,
火以土為子,火絕於亥,而見【丁亥】(屋上土臨官)是也,
又得土則藏性於土者,思而致道者也,
此絕火為清明復性之火,見丁亥有氣之土,
是謂「精思」,而所感皆通睿則作聖矣。

土絕得金死而不忌,曰「壽」,
土絕在巳,得【辛巳】金是也,
金者、赤土也,是土之成器者,但生於土而別於土也,
傳氣而成金,雖死而不亡也。

金絕,得水精,復繼體。
金絕於寅,得【甲寅】水是也,
金有氣也、氣絕於寅,
水者精也、水至寅卯為精嗇之地,
然精嗇則全,精全則神應氣化,而形復於本矣。

水絕,得木魂,復天遊。
水絕於巳,得【己巳】木是也,
水者精也、絕則精喪,精喪則神離氣散而形消,可謂凶矣,
然木主魂,能從神而往來者謂之魂,得性歸真,隨體離形,同於大道者也。

木絕得火,火出木燼、灰飛烟滅,故獨為凶,蛇馬無膽於焉是證。
木絕於申,得【丙申】火是也,
蓋木資火水土之性,假合而生,
脉絕而枯槁、則還水也,
灼之而為火、則還火也,
腐之而為土、則還土也,
亡形失性,故獨為凶,
蛇馬者、位在巳午,木歷巳午而死,
木者於臟屬肝,於腑屬膽,證木死為凶也。
(《燭神經》)

 

4.五行之內闕土神,無救無療。

五行之中,惟土者、萬物之母也,水火金木,因之以入。
命中得水火木金全、而惟乏土字,則夭。
蓋五行無土主之,則生復不定。
在金命人言之,其夭尤速,為金是土之子,
故金既無土,從何而生?故云無救無療。(《壺中子》)

 

5.五行生旺死絕分引貴賤例

凡生旺固好,然為死絕加臨之,則為駁雜多難、小薄之命;
凡死絕固不好,然為生旺加臨之,卻反為純粹,此即為福祿之命。
(《林開五命》)

 

6.功奪造化 功侔造化

{功奪造化格}

{年月日胎,俱在死絕無氣之鄉,而得一時在自生或自旺之地者}是也。

假令年月日胎俱無氣,
而得【癸酉】或【戊午】【丙子】【庚子】【辛卯】,皆納音自旺之位也;
或【辛巳】【丙寅】【己亥】【甲申】【戊申】,皆納音自生之地也;
仍須只於生旺處為本命。
若大小二運以年太歲,只以生時較量災福,
蓋不生不旺,則不能成人故也。
若夫論命運之順逆,方取本命屬陽與屬陰,
餘皆不取本命,而惟以生時生旺之處論之。

{功侔造化格}

{本命納音,生居無氣之地、卻得救助,而往來復旺於本位}是也。

假令
【辛酉】人得【癸卯】,
【癸卯】人得【辛酉】,
蓋【辛酉】之木(松柏),困於金鄉(),卻得【癸卯】(金箔金)
金復旺於酉、而木復旺於卯,往來互換,故為吉會。
此類人,先有多難,後享安樂之福。

又云:
【辛酉】失位之木,惟對以【癸卯】,
則剛柔相濟,得之者文明俊敏,決取巍科。(《玉霄寶鑑》)

 

7.內陽外陰格

如{年時納音屬金水,日月屬火木者}是也。(《五行要論》)

 

8.納音氣數

納音者、天地之氣數也,
驛馬學堂居〈長生〉之位,
才能官職在〈旺相〉之鄉,
文章富貴處〈印庫〉之地,
如逢〈衰敗〉、則減三分之一,
更遇〈死絕〉、則去十分之半,
切忌〈空亡〉〈衝剋〉、
不宜〈刑害〉〈吞食〉,
故同源相成(順數為上,雜數次之)、則天地氣全,
基本強壯,同類相傷(如丁未刑丁丑是也)、則支神氣散,理無復合。
管輅云:
五行互旺、雖衝氣完,
五行相剋、雖合氣散。
(《閻東叟書)

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過與不及、則為乖道,
故高者、抑之使平,下者、舉之使崇,
或益其不及、損其太過,所以貴在折歸於中道,使無有餘不之之累,
即〈貴人〉〈驛馬〉之微意也。
行運亦如之,悟其微意,則於命之說,思過半矣。(《五行要論》)

過與不及,猶物顛倒;
氣數中庸,應期而發。
五行喜剛柔得中,
三命忌盛衰太過。

(《鬼谷遺文》)

 

9.旺中無祿愚並浪

凡旺中無祿貴者,乃愚極多狂浪無成,
更剋本命、又帶刑殺,主狂愚無圖轉。
如【丙寅】(爐中生火)得【戊午】(天上旺火)時日也,旺中須愛祿。
如【丁卯】人(爐中敗火)見【戊午】(天上旺火),是旺中有祿,
【丙寅】見【戊午】、無祿有殺,多淫浪愚賤以狂,極則衰、故也,
作事弄巧成拙或帶疾,蓋【戊午】自刑自刃也。
(沈芝《源髓》)

 

10.三命太弱

土人【寅卯辰】,
水人【寅卯辰】,水土同取;
火人【酉戌亥】,緣【申】上亦有火力、故取;
【酉戌亥】木人、【午未申】皆太弱,
金命不然、若在【巳午未】轉上。
(《天元變化書》)

 

11.五行忌見

木火秀而重富,只不可見金(金年有災)
水木秀而清高,只不可見卯巳(卯巳年亦災)
【丙辛】為水、在【亥子月】中,其水成象,
月中要見【丙辛】旺、富也。
(《神白經》)

 

12.引起自死自絕格

假令【癸丑】年木、【乙丑】月金、【壬午】日木、【辛丑】時土,
【壬午】木自死,引起生年【癸丑】木自絕,
於自生自旺亦同推之。(《林開五命》)

五行無氣,為人鎮日多憂。(《隱迷賦》)

 

13.五行相生相剋

金生水 水生木 木生火 火生土 土生金
金剋木 木剋土 土剋水 水剋火 火剋金

 

14.五行相生相剋要法

五行相剋、最為不好,
如是福聚之地剋他處,卻從好斷之,
如其他來剋福聚之地,即大不好。

五行相生、最為佳,然以禍相生、則為凶,以福相生、則吉。

凡相生相剋,遇五行交錯,方可論之,
如〈六合〉〈三合〉〈刑害〉〈衝破〉之類,皆為五行之交錯也。
(《林開五命》)

大率五行
尚其變、而不尚其常,
貴其隱、而不貴其顯,
死絕有救、則為「還魂」,
生旺有剋者「氣散」,
若夫
彼我之相生,順則益本、逆則奪氣,
彼此之相剋,順則勢強、逆則有傷。

設若木火相生,順推之而相生,則益氣而榮盛,
若命屬木、而火來投之,則道而奪氣矣。
如木之相剋,本命屬金而見木、則有強盛之勢,
如命屬木而金來剋之、則為傷殘之咎也。
(《燭神經》)

生旺破壞則福淺,死絕有救則貴顯。(《廣錄》)

 

15.父子相類格

{火年火月,木日木時,支干納音相類者}是也。(《三命纂集》)

 

16.助氣

如{水命人四柱有金土之類}是也,
主平生穩當、享清閑之福。(《廣信錄》)

 

17. 還魂格

{還魂格}

五行自死自絕、而有救者是也,
遞相還者、最貴,
有福神、次之,
無福神獨自還魂者為下。(《林開五命》)

 

{又還魂格}

火人【乙亥】
土人【丁巳】
金人【壬寅】
木人【庚申】
水人【癸巳】
若人見之,晚發財祿也。(《神白經》)

相生相得事如何?仍須祿馬位包羅,
六合天兔來相照,身居兩府定無蹉。

(《鬼谷要訣》)

 

18.絕處逢生是福媒

如【辛巳】金絕在【寅】,而見【戊寅】土,最貴,
以【午】干神陽土、壓【辛】之陰金,
金絕在【寅】,見【戊寅】納音土,亦生【辛巳】納音金,
六辛〈貴〉在【寅】,五行絕處逢生是父母、故為福;
他準此。

 

19.納音支蔭應微富

如【丁卯】火犯【亥卯未】三合全,雖有【癸亥】水剋,亦主富。
上下皆得木氣生,
王章明相公【己未年、乙亥月、丙寅日、辛卯時】(#700123=704#170-1*)
雖亥卯未木局生,納音火,奈氣傷己土,久後惡死。

如甲乙人逢【申子辰】,為甲乙木體、遇【申子辰】皆水也。
(沈芝《源髓》)

身土遇火生而漸利,
命水得金年乃優長,
金多、須火或從革以成名,
木重、得金揉曲宜而任使,
水流不止、須土以攘之,
火盛無依,惟水以濟之。

身命喜於生旺福,干不嫌剋制,
假如火至盛旺、左右無木,須得水制、方成既濟,
火輕、則不然。
(《鬼谷遺文》)

肝江李秦伯曰:
五行用得其宜、雖相剋而為福,
五行用失其宜、雖相生而為災。


水遇土而止,
土遇木而秀,
木遇金而成器,
金遇火而鎔鑄,
火遇水而滅形,
水生木、木通則水竭,
木生火、火旺則木焚,
火生土、土旺則火痊,
土生金、金貴則土賤,
金生水、水旺則金沈,是也。

又如
金剋木、金氣和則成器,否則伐木;
木剋土、木氣和則成林麓,否則茅次;
土剋水、土氣和則水流,否則成淵塞;
水剋火、水氣和則既濟,否則各滅形質;
火剋金、火氣和則鎔鑄,否則損模也。

清者、是因濁而清也,五行有所制伏之謂也。
假令水病見土則濁,卻非土隄防則不能止息,
既止息,則清之有漸也,不可太過不及。

濁者、五行無制伏也。
如金多無火、水多無土、火多無水、木多無金、土多無木也。
故五行有反極之說,

趙士鵬中大【丁卯年火、丁未月水、乙酉日水、甲申時水】(#700124-1)
鬼氣()生旺而極也,水極生木、木生火,故極則變、變則通也。

又如程瑀尚書【丁卯年火、辛亥月金、庚戌日金、庚辰時金】(#700124-2)
是金極變丙水為火官,寅戌為魁星矣。

李莊顯謨【丙寅年火、庚寅月木、丁未日水、壬寅時金】(#700124-3)
無剋制富貴而壽,蓋四柱下生上而粹為寶也。

又如李迨侍郎【乙丑年金、己丑月火、癸巳日水、丁巳時土】(#700124-4=7019748-4)
雖作二十年從官,而不在君側,無妻無子,
蓋四柱下剋上也,壽亦短於莊。

如此制伏,千變萬化,不能窮盡,略舉四命以較之。
(《廣信集》)

 

20.

火不畏水,藉之然後以濟物;
木須賴金,制之然後以成器。

五行之內,
火雖畏水,火不得水、則又不能濟物,
木雖畏金,木不得金、又不能成器。
火人得水者,在格曰{未濟},言其終得濟也;
木人得金者,在格曰{斷輪},言其終得用也。
火少而水多者,火之勢不及於水,乃畏其水也;
金寡而木眾者,金之勢不及於木,乃困於木也。

金火全、名鑄印,犯丑字、即為損模;
木金等、謂斷輪,向秋生、而為傷斧。

金亦兩得、火亦兩得,在格謂之「鑄印」,犯惡見丑字,
蓋鑄印必藉土為模,辰戌丑未皆土也,
丑為破壞之字,得之者乃鑄印損模,
模既損,則火散金消,反致殃矣。

木亦兩得、金亦兩得,在格謂之「斷輪」,偏惡秋生,
蓋秋為肅殺之時,乃斷輪傷斧,
斧既傷,則木弱金闕,反致矣。
(《壺中子》)

水火相濟、則精神具足,
金木互用、則仁柔義剛。

水者、精也,火者、神也,
二物相濟,故精神明靈而具足。
金剛則木柔,二物互用,則仁柔義剛、而兩相得也。
(《燭神經》)

 

21.(珞琭子消息賦散篇)

論其眷屬,憂其死絕。

瑩和尚注云:
生我者為父母,
我生者為子孫,
剋我者為官鬼,
我剋者為妻財,
比和者為兄弟,
慮在危亡之地,憂居休囚死絕之鄉。

《三命鈐》云:
生我者為祿,
我生者為庫,
我克者為財,
剋我者為鬼,
如金以土為祿、水為庫、木為財、火為鬼,餘倣此。

 

值病憂病,逢生得生,旺相崢嶸,休囚絕滅。

瑩和尚注云:
值病憂病,以休囚絕滅而言;
逢生得生,以旺相崢嶸為義。

{值病憂病}者,五行病中逢鬼也;

木值【辛巳】(白臘生)金、(木病於巳、逢金鬼)
火值【甲申】(井泉生)水、(火病於申、逢水鬼)
土遇【庚寅】(松柏臨)木、(土病於寅、逢木鬼)
金逢【乙亥】(山頭絕)火,(金病於亥、逢火鬼)
如此之類,休囚絕滅。

{逢生得生}者,五行生處逢生也;

木臨【癸亥】(大海臨)水、(木生於亥、又逢水生)
火得【庚寅】(松柏臨)木、(火生於寅、又逢木生)
水值【壬申】(劍鋒臨)金、(水生於申、又逢金生)
金逢【丁巳】(沙中絕)土,(金生於巳、又逢土生)
如此之類,旺相崢嶸或逢之歲運,或值之鎡基,
更看始終,隨宜消息。

 

父病推其子祿,妻災課以夫年。

瑩和尚注云:
五行相生為父子,陰陽相制為夫妻,
假令金病,無疑畏火,急求水以救之,
蓋金生水為子,水剋火故也。
又如金災者,死值火也,且看火之休旺如何?蓋剋我者為夫,
此乃救解二法,最為詳要。

王氏注云:
如【丙寅】火人見【戊申】土,
火雖病而為【戊申】之父,
父雖病而【戊申】土長生、父承子祿之蔭,雖病而不致於死也。

或【丁卯】火見【甲午】金,
為妻金至【午】敗、可謂妻災矣,
以【丁卯】火旺在【午】、又逢祿,
金火相傳、陰陽相合而生造化,所謂妻隨夫貴也。

 

金木未能成器,聽哀樂以難名,
似木盛而花繁,狀密雲而不雨。

瑩和尚注云:
金不能成器、惟火以陶鎔,
木未能成功、假金而雕金。

王氏注云:
謂哀樂者,蓋
木主春、其性仁,春則萬物發生,可謂樂也;
金主秋、其性義,秋則萬物肅殺,可謂哀也。
木無金、金無火,未能成器,為哀為樂,難以名狀。
似木盛而花繁、密雲而不雨,是謂有虛聲,而無實迹焉。

 

與生地之相逢,宜退身而避位。

瑩和尚注云:
本命〈長生〉中逢〈旺鬼〉是也,如
金逢【乙巳】(覆燈臨)火,
土遇【庚申】(石榴絕)木,
火見【甲寅】(大溪病)水,
木逢【辛亥】(釵釧病)金,
得於四柱、或臨大命者,宜退身而避位。

王氏注云:
如【戊申】得【壬申】,
【戊申】土生【壬申】金,
金至【申】而〈臨官〉,父傳子道也,
子強則父衰,父已成功、自當告退,
蓋生不生,物不兩立,是知五行他生而我休,子代父位也。
(《珞琭子》)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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