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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玠之15‧知變化
2009/12/31 17:24:40瀏覽1441|回應0|推薦0

15‧知變化

五行最會變化,凡五行之生子也,即是五行之變化。
如木之生火也,木變而為火,因變化而流通循環。

人命之取主輔也,直截其不流而為我所用。
若五行流通,則其質變化,不能為我所用。

茲將五行之變化分述于後:


[1]

凡是日干弱而遇合,合則變,是謂之「化氣」。
古人論化氣,須要逢龍則化一說,
有許多命不逢龍化,亦得大富大貴,可見不必拘執逢龍。

亦有日干不弱,主輔有頭有緒,
日干雖與月時作合,此謂之「不變」也。(「不化」)

有{主神或輔神逢剋洩,得有救神而合之},
此非「合去」也,乃「留」也。
(「合留」指「留住得救而仍有作用」,「合留」了、因此原有剋洩便不為剋洩。)

亦有{主神或輔神、局中並無剋洩之神,而與他神作合},
此一合、謂之「去」。
(「合去」指「去之而無作用了」,原局無剋洩而合、便「合絆」住了。)

好神合去、正是英雄無用武之地,
忌神合去、喜神則生旺,
所以合去好神變為壞,合去壞神變為好,
需要合去則好,不需要合去則壞。

《滴天髓》之論合則曰:『合有宜不宜,合多不為奇。』意思是但使人費解:

{好神合得留救者},喜後天大運行喜神生旺之運、忌剋害之運歲。
{忌神合去},不可遇「解合、爭合運」,則不吉也。

{合去之喜神、不該合}者,得大運生扶,亦可小草春風,
如遇剋害衰絕,則合去無餘也。

此及天干之合,地支之合亦然,無須再述。

以上之合,對命發生變化、變好變壞有莫大關係。


[2]

會則變。金木水火土,皆有會局成方,
會局成方已成,而有去衰留旺之神,則五行得生旺矣。
若無去留,方局中陰陽混雜,真假參差,不作好看。

或先天有二位方字,不作方看;
先天有二位局字,則可作局論。
大運輔行所缺之方字,則方成,吉凶禍福極驗。

地支雖成局成方,還要看天干之神,是成是破、或變化他神。
有許多成方成局者,逢地支沖破,天干透出他神,則方局變也。

國府主席林森造,
【戊辰年、甲寅月、丁卯日、己酉時】(#770003=)

此命原書誤認為印綬格用才,
此命地支寅卯辰成方透甲木,
時干己合去之,(月時亦可合例!合去便不能為主?另、甲有丙洩,為何不算「合留」?)
卯有酉沖破之,(算卯酉沖?不算乙靠癸救?)
則以從傷官(戊)為主,
用才(辛)為輔,(以辛洩己?己有甲已合,以辛制乙?)
得酉戌與年戊會六級,戊二級、月寅四級,共十二級。
行酉運傷死,
二酉自刑不拱,
日干旺地不從,
癸未年歿。(癸未年76歲)

 

平常以令神透干取用,
但在[甲寅月]、午戌會成火局,則木生火,不取木、而取火也。
三月[戊辰月],申辰會成水局、如透火、則取戊土為主,(火生成土)
如透庚金、則取水為主也。(戊轉生成庚、庚又轉生成申成會成之水局)

以火為格↓

以火為格↓

以戊為格↓

以水為格↓

時日月年
○○甲○
○午寅戌

時日月年
○○甲○
○戌寅午

時日月年
丙○戊○
○○辰申

時日月年
庚○戊○
○○辰申

會合雖會變化,還須看天干透神,才能決定其取何神。
(以上兩段說明了:『凡五行之生子也,即是五行之變化。』)

命理之事,
先天生之、後天行運成之,
先天生之、後天行運破之。

如[己未月(未藏己丁乙)、月令己土透干,旺神為主,(己土為主)
後天行[乙卯運],若柱中無制乙木之神,則此運當敗盡。(乙木剋盡己土)
(同理推,如[戊戌月]、月令戊土透干,旺神為主,後天行[甲寅運],若柱中無制甲之神,則此運敗盡。)

又如子月用癸水,柱中年日有未土、並有己土透干,(己土剋癸水)
卯運、反為一合會去病,此運反吉。(卯未會合成木剋己土救癸水)

是以看八字首先要知原命之變化,
而後更要知後天大運之變化。
能如此,則於命學之一途,己得百分之八十矣。


[3] 刑、沖

「刑、沖」,「動」也、「變」也;
「沖」為烈、「刑」為輕。

(1)

沖者二敗俱傷。

得月令旺氣者,雖沖若有救有生,仍可作用;
不得月令旺氣者,遇沖則敗。

逢沖時還需看有無會合。
如寅申沖有無午戌子辰會,若得子辰午戌會局取為主輔,
則此一沖反為去假留真,再得天干生助真神,遂成好命。

忌沖破者而取用,雖再遇有生扶、亦難稱好。

若地支沖、天干透出真神,
天干地支又生扶、或拱會得法,
亦不失為富貴之命也。

可怕者,既逢沖、四柱混亂,是不可救藥也。

(2)

刑雖很輕,亦有作用。

《滴天髓》云:『刑與害會動不動。』
我說:刑是已動、亦變動也。亦可說是刑傷。
如寅刑巳、支又見午、天干透丁,
此一刑傷丙火,使丁火真神得用,
此一刑豈不有力而得益哉?

茍寅巳相刑、而無會合者,
火金木土皆刑傷,不能作大用。(人元甲丙戊與丙戊辛相刑傷?)

看命不要光看地支,還要與天干合看。
天地雖各分,但氣脈一體,此乃談原命先天之刑,
若原命無去留,運逢刑沖,其樂也融融。

(3)

沖有「對沖、隔沖、遙沖」之別。
「對沖」是二敗俱傷,
「隔沖」損失一半,若有會合、只有損失四分之一。
「遙沖」者,作四分之一損失。

刑有「對刑」為損四分之二,「隔刑」四分之一,「遙刑」無傷。

不過「巳刑申」、「巳申」為「地支之合」,
若有「寅」則為「三刑」,無「寅」則以「合」論。
古人稱「寅巳申」相刑為「無恩之刑」。


[4]

害有可害,有不可害,宜詳辨之。

寅巳相害,土金木火四神相害。

子未相害,未為癸水之庫,遇刑開,
天干透癸、則癸剋丁,
若天干透己土、則剋癸水為相害。

丑午相害,丑為丁巳庚庫,
惟丑午中有癸水、辛金、丁火三者相害。

卯辰相穿,
辰中有辛金剋乙木,乙木會剋戊土。

申亥相穿,
內有金木土水四者相害。

酉戌相害,戌為乙戊丙庫,
酉金剋乙木,火剋酉金為相害。

以上所謂害者,仍需看透看會、或刑開,
不透不會不刑、又有何害?


總之五行會合刑沖為五行之變化,
能知其變化,則可知其來去也。

凡有「自刑或沖」之「主輔」,必得「解刑解沖」之「大運」方可發逹,
大運流年行「刑沖會合」之運歲,必當兼論。

此外,如行運之變化,
《滴天髓》云:『順逆不齊也,不能逆者,順其氣勢而已。』
此是指行運順逆,而清代任鐵樵編著《滴天髓徵義》亂語其他。
如用甲木為主輔,月令在酉,順行戌亥子丑寅卯皆是生旺;
逆行申未午巳辰,甲木衰體,原局有假神乙木或無,皆作乙木,
宜流年又逢甲木衰體之年吉,流年甲乙無旺則不吉;
所以不能逆者,順其氣勢而已。
以上所述,皆是五行在原局及行運之變化也。

 

茲再抄《滴天髓徵義》命一則以示五行變化:

男命:【庚午、乙酉、庚午、壬午】(#770004-1=)

原著謂:『庚生仲秋,支中官星三見,則酉金陽刃受制,五行無土,弱可知矣。
喜其時上壬水為輔,吐其秀氣,所以聰明權勢為最。
第月干乙木透露,戀財而爭合,一生所愛者財,不知急流勇退;
但財臨刃地,日坐官鄉,官能制刃,財必生官,官為君象,
故運走庚寅,金逢絕地,官得生扶,其財仍歸官也。』
前清權相和珅命造也。

以上是任鐵樵看命見解錯誤。
上命天干乙庚一合,時干有壬,則庚合為留也。
月令酉金受三午官星剋,則刃已去,
若用食神壬水,則局中以何主輔?
若從官,又二午自刑,又有壬水剋官,
至此,當以比肩之庚有剋洩而留。
在酉月庚旺,故以比為主,用財官去刃。
為原命時年午生酉四級,加年午三級七級,
二午自刑三級,天干壬剋一級,餘二級,
加年庚坐敗二級,共十一級,此乃原命,
因行運逆行,故用官或殺,有變化之分。

自[丁亥運]行官運,但體不旺,恐難如意。
戊子運]去官用印,即是好運。
己丑運]用己即酉刃亦為好運,此二十年為最盛時期。
庚寅運],[庚運]尚好,
一到[寅運],官殺混雜失勢的[壬申年]六十三歲,
官殺俱去,比刃皆去,故遭賜死。
因用官忽逢殺旺也,故凶亡可見。
原命無殺,大運之殺亦不可忽視也,學者應知之。
此命原命體用皆清,主聰明。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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