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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4 09:36:23瀏覽1878|回應0|推薦1 | |
上星期四在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國民黨立法委員強勢動員,為的就是要強行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修正草案,取消目前對大陸投資事項中,將銀行列為禁止類之規定,並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改為金管會,且排除第35條之規定。從今之後,金融業登陸採許可制,主管機關改為金管會,西進投資或設分行不得另訂一套管理辦法。 兩岸交流、登陸投資不是不好,我也不是一定要反對,但是這次「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修正草案事一定要反對,反對原因簡述如下: 1.中國銀行結構性問題與風險均大: 根據國際評級機構惠譽於今年發表的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報告,估計大陸本地銀行壞帳損失約2,200億美元,顯示大陸銀行體系貲產素質依舊疲弱。 根據標準普爾的估計,截至2005年底止,中國銀行體系的壞帳金額高達5,000~6,500億美元,另在今年6月發表的報告中指出,中國在信貸急速膨脹下,風險大增。 今年7月穆迪評等資料,給予中國的平均銀行財務實力評級為E+,這是穆迪在全球中評級最低的標準。 2.尚未與大陸簽署金融監理備忘錄(MOU),我國無法有效監督! 雖然世界各國積極進入大陸市場,但其中主要大國(美、英、加、德、法、澳、義、俄、西、匈牙利、泰、波蘭、菲律賓等22國)均完成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雙邊監管合作協議,即使是港、澳地區也與大陸簽有MOU,難道我國可以在未簽署任何監管機制的情況下,就任意開放我國銀行業至大陸地區設立分行?! 3.無任何監理機制,便允許將資金移往大陸?! 若銀行業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行而無任何監管機制,等於是可以合法將台灣資金轉移至大陸地區,而無法有效監督與管理。 4.我國不可自己放棄應有之權益與保障! 依大陸「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六至八條規定,無論在大陸設立分行、獨資銀行(子行)、合資銀行,申請人皆須受到所在國家(母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且大陸當局無論在公開場合或書面文字上,皆未曾宣稱我國至大陸設立子銀行,可免除有效監管之機制,故我國不可自行放棄我國銀行至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後之監管權力! 5.我國政府對銀行赴大陸投資設立分行機構之立場也持反對 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的共同意見:「在確保國家主權及安全的前提下,兩岸政府應進行對等協商並簽署協議,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制度。」 目前銀行赴大陸設置分支機構尚未開放之原因,是因兩岸尚未簽署金融監理備忘錄(MOU)並建立相關機制,並涉及大陸方面政策及法制面問題,與是否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即本條)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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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