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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能報狼師案? 將訂例外規定 私幼性侵爭議 衛福部指媒體誤解 未要求保護加害人 引發記者批判 (113.7.18新聞報導)
2024/07/20 22:09:12瀏覽133|回應0|推薦0

陳思緯老師的報導:
1.本篇報導為近日有關台北市幼兒園的性侵案的後續衛生福利部的聲明、民間團體的意見等之綜整報導,請考生參考。

 台北市信義區私立幼兒園兩年前即爆發幼兒遭狼師性侵、拍攝影片,然媒體受限於「兒少權法」,集體噤聲,不敢揭露相關資訊,部分家長一時不察,將孩子送入虎口。然衛福部認為,這是媒體誤解規定,幼兒園不在限制範圍,此話一出,引發記者批判。為此,衛福部昨舉行臨時記者會,強調「兒少權法」並未要求保護加害人隱私,將於一個月內邀集通傳會(NCC)、媒體代表等,訂出「例外事件」媒體報導原則。

衛福部次長呂建德提出三大聲明,首先為兒少權法要求媒體保護遭遇負面事件兒少隱私,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之資訊,而非要求保護加害人隱私;第二,衛福部理解媒體作為第四權,應保障大眾知的權益,卻因報導相關案件恐遭裁罰而卻步,將邀集媒體代表討論,如何保護被害者,並兼顧潛在受害兒少權益。第三,兒少權法進入修法諮詢階段,將考量科技發展、社會變遷,傾聽民意進行修法討論,地方督導職責不容忽視,衛福部積極協助地方,合作增進兒少利益。

監察院介入調查,日前發布園所、涉案人姓名,對此,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表示,監察院此舉係依照「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之例外規定,基於增進兒少福利、維護公眾利益,經行政機關審議後,可適度揭露涉案者資訊。衛福部將於一個月內邀集NCC、媒體公會代表,訂出維護公共利益需揭露兒少資訊的報導原則,讓媒體處理揭弊型報導時,可有所依循。

郭彩榕表示,在報導原則出爐之前,媒體報導兒少負面新聞時應發揮同理心,避免兒少二度傷害,並應顧慮被害人、加害人家庭的心情與處境,不要過度揭露訊息,以免落入網友公審局面。

衛福部前天對外宣布,針對「兒少權法」修法,擬刪去媒體報導兒少校名、班級等限制,引發兒少團體撻伐。對此,郭彩榕態度趨於保守,未正面回應是否放寬報導限制。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LW9nMK

兒團:衛福部說詞反覆 鬆綁太草率

對於衛福部一改過去守護兒少、要求媒體不得報導園所名稱立場,堅持「兒少權法」從未規定不得揭露幼兒園名稱,還打算修法放寬規定,讓媒體報導校名。兒少團體批評,衛福部作法草率,缺乏整體規畫,未重視兒少保護重要性,這番言論無疑打臉自身。

靖娟基金會執行長許雅荏表示,「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限制報導「足以辨識」兒少身分資訊,目的在於避免遭遇負面事件的兒少,被大眾、身旁親友及網友認出其身分,影響其後續人生發展,尤其涉及性不當對待等事件,若相關資訊在網路持續流傳,對孩童未來發展將造成深遠影響。

「兒少權法揭露兒少身分相關規定,應訂出例示框架(即報導原則),不該輿論聲音大就公布。」許雅荏說,若未經妥善規畫,衛福部就鬆綁「兒少權法」限制,恐犧牲兒少權益。若證據尚未明朗前,就對外報導,也會損及相關人士權利。

許雅荏建議,衛福部邀集媒體公會、專家學者等,明確列出規範,例如,媒體如為揭弊,可用何種方式揭露相關訊息。待凝聚共識後,再提出兒少權法未來修法方向,才能兼顧兒少權益與媒體揭弊。

事實上,立委林月琴等人與靖娟基金會,日前即針對「兒少權法」六十九條修法,召開公聽會,會中取得四項結論,一是以修法或行政指導方式,制定「兒少權法」兒虐相關揭弊型報導範例、例外條款,以期符合公共利益、示警與兼顧潛在受害者知情權;二為要求媒體訂定自律公約,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同意,保留揭弊型報導空間;三為參考國外案例,針對報導內容適度開放;四是針對家外(托嬰中心、幼兒園等)設置相關條款,放寬報導限制。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lQ3Y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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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8c33883b&aid=180832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