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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為由 不甩《兒少法》規定 北市狼師幼兒園 監委公布姓氏園名 (113.7.17新聞報導)
2024/07/20 21:21:00瀏覽57|回應0|推薦0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本篇報導的論重點在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69 條規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2.依前述條文,報導中監委認為《兒少法》第 69 條立法理由及精神,主要在於避免造成被害兒少身分資訊被識別而曝露其隱私,致造成二度傷害,而不是要包庇加害人。
3.以上相關條文及見解,請考生參考,並思考自己所持的見解為何?有何依據?

 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教保員去年涉性侵女童,監委 16 日宣布,立案調查台北市政府是否善盡調查及監督之責。恪於《兒少法》規定,媒體報導該案,並未揭露幼兒園名稱及涉案者姓氏,但監委昨以公共利益為由,直接公布是「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涉案教保員姓毛,並強調立法精神是避免曝露被害兒少身分資訊,造成二度傷害,但為公益目的,加害人相關訊息「該揭露就揭露」。

監委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表示,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於 2022 年至 2023 年間爆發負責人暨園長之子毛姓教保員,疑似對 10 餘名幼童性侵害、性騷擾,該園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裁定已於去年停業,監委則立案調查北市府有無依法善盡調查及監督之責。

由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69 條規定,媒體報導「不得揭示足以識別被害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法條文字模糊,媒體處理此類新聞,因深怕觸法,皆模糊帶過,外界則質疑該法是在保護加害人,造成更多不知情的父母繼續把子女送入虎口。

葉大華認為,若案情嚴重,為避免加害人有持續侵害行為,基於公益目的,「該揭露訊息就揭露」,況且《兒少法》第 69 條第 4 項規定,「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的必要,不在此限」,可透過地方政府的審議會機制,評斷媒體是否有過度揭露的風險。

監委強調,《兒少法》第 69 條立法理由及精神,主要在於避免造成被害兒少身分資訊被識別而曝露其隱私,致造成二度傷害,而不是要包庇加害人。

監委並質疑,北市府今年 3 月 12 日發布該案行政調查結果新聞稿,既已作成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的行政處分,且該園已於去年停業,新聞稿卻又不揭露該園名稱,「實有自相矛盾之處」。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昨也提出《兒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明訂媒體可依加害者「再犯危險程度」、適度揭露其個資,讓民眾可以提前掌握「有危險者在身邊」。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MOn3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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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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