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兒少性侵報導 可揭露機構名稱 衛福部要求不可報導足以識別兒童資訊 媒體代表:「足以辨識」怎認定 壓力沉重 (113.8.2新聞報導)
2024/08/03 14:43:40瀏覽63|回應0|推薦0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本篇報導為台北市幼兒園兒少性侵害案件,後續衛生福利部訂定的相關處理原則,請考生參考。

 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規範不得揭露兒少性侵事件等資訊,有保護加害人疑慮,衛福部昨經過兩個半小時討論,訂出「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未來在司法、行政調查中的兒少性侵案件,如行為人任職於兒少、長照、身障機構者,媒體可揭露其機構名稱,但考量個資法等情況,是否揭露姓名,衛福部仍採保守態度。

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發生教保員性侵多名孩童案件,媒體礙於兒少權法規定,未報導園所名稱,引發保護加害人疑慮。衛福部保護司昨邀集兒少團體、媒體代表等,討論兒少性侵事件例外報導原則。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指出,經初步討論,媒體可揭露行為人所在機構名稱,避免行為人轉任其他機構繼續犯案。

指引也規範媒體不得報導兒少性侵案內容,包括行為人未滿十八歲前,或行為人與被害人為親屬關係,如家庭成員、親密關係伴侶、同性伴侶者,或因揭露行為人資訊可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關係,均不可揭露行為人身分資訊。

指引規範不得揭露案件內容、行為人姓名,包括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但如何認定「足以識別」範圍,媒體、兒少代表各有想法,並未取得定論。

張秀鴛說,衛福部會將足以識別的程度,是如路人甲等非特定人,或如親友的特定人士等納修法考慮。

媒體報導違反兒少權法案件,媒體代表認為裁罰不應「齊頭式平等」。張秀鴛表示,修法時,衛福部將採裁罰分級,如因報導名人爭奪監護權案件等較輕微事件,而違反兒少權法,要求下架就好,但涉及較嚴重案件予以裁罰;衛福部也將擬定警語,讓媒體報導時置入,避免二次傷害兒少。

參與會議的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執行秘書王凌霄指出,指引中提到不可報導足以識別的兒童資訊,但足以辨識如何認定,並無定論,這對媒體報導所承受的壓力仍相當沉重,恐無法解決外界認為媒體「集體噤聲」的現況,以台北市幼兒園案例來說,媒體不是不報,而是環境閹割了媒體發聲的空間。

靖娟基金會執行長許雅荏說,指引應針對行為人適用類型,以文字清楚說明,此次台北市幼兒園發生連續、多人性侵案,應讓媒體報導預先示警,其他如個別性侵案沒有示警需求,可要求媒體自律,不要報導,衛福部應訂出判斷準則;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是為保護兒少個資,但已無法應對近年逐漸增加的家外兒少機構性侵案件,有修法必要。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ZV710Q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8c33883b&aid=18087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