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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麼是兒童最佳利益? (113.9.3 楊金寶/台北護理健康大學嬰幼兒保育系特聘教授 於報紙之投書)
2024/09/03 21:18:53瀏覽135|回應0|推薦0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本篇投書是有關兒童最佳利益的相關思考闡述,請考生參考。
2. 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兒福聯盟訪視寄養兒童的陳姓社工,因為未發覺劉姓保母所羅織的謊言,未能辨識寄養兒童的傷勢係受虐所致而進行兒虐通報,也未因寄養兒童的受傷情況,而增加訪視頻率或進行不定期訪視,日前被檢方起訴。

在寄養保母的照顧下,一歲半剴剴的滿身傷痕,任誰都會心生不捨,想為孩子伸張正義。但傷害稚齡孩子的殘酷無情,除了究責直接照顧的保母、間接訪視的社工,若不檢討家庭責任及法理裁處,孩子受虐事件恐將持續,實際照顧孩子的寄養家庭亦將陸續離場而快速瓦解。

寄養家庭,是超越血緣關係,為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是遭受虐待、疏忽或被父母遺棄的兒童或少年,經政府評估後轉介安置,提供暫時的居所及家人般的照顧,直到原生家庭適合孩子成長時再返回原生家庭。因此,提供溫暖穩定的環境,照顧孩子日常生活,注意身心發展並培養其良好的生活習慣,是寄養家庭的角色。不過,培養良好生活習慣,這不但是家人生活界線及衝突磨合的挑戰,更是親子矛盾糾結與折衝的結果。這些日常瑣碎的爭戰,是寄養家庭極大的難題。

今年四月初有名寄養已四年的小四學生,洗澡期間燒毛巾的脫落線,不慎導致毛巾起火,燒到流理台上的置物架。寄養兒童否認燒毛巾,寄養父母擔心孩子獨自在浴室,既未對外求助也未主動告知,若不慎引發大火勢必危及寄養兒童及家人生命安全。因此,寄養爸爸用愛的小手打寄養兒童腳底幾下(寄養兒童自訴因閃躲只打到一下),當晚寄養爸爸自行通報不當管教並靜待處理。

查訪過程中,社工訪談三、四年級導師都表示沒有聽聞寄養家庭打過孩子。至八月底,孩子自訴與寄養父母及哥哥姐姐的互動如同往常,寄養爸媽的照顧也沒有因此而受影響。

專家學者依法律標準討論,即便管教有合理原因與動機、體罰力道並不重、沒有任何傷痕、案主也無異常情緒起伏或特殊行為,但有照片、有陳述、有通報體罰的事實。因此,在體罰零容忍的原則下,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規定,只要發生體罰事實,沒有情節輕重的討論空間,寄養家庭除須被裁處罰款六至六十萬,並得公告姓名,同時退出合格寄養家庭,不得再照顧孩子。

承辦訪視輔導寄養家庭的社工主任說:「這孩子的離異父母吵架,媽媽直接把她丟在沒人認識的地方,她的原生家庭幾乎是遺棄她」。寄養家庭接住這個孩子四年多,因偶發特殊事件管教不當行為而自行通報,原生家庭與寄養家庭對孩子的責任與關愛,內控及自制能力,高下立判。不論寄養父母罪責認定結果如何,孩子將何去何從?將孩子從已熟悉的寄養家庭及就讀學校移出,轉安置到其他寄養家庭或機構,其他寄養家庭會接手嗎?這對已屆青春期的年少孩子,難道比較合適嗎?沒有潛在傷害嗎?

體罰是否在成長過程會留下被羞辱的陰影,可從事件隱密或公開、連續或偶發、輕微或嚴重,以及後續的陪伴與關懷等脈絡情境分析討論;捍衛孩子權益的同時,也得思考何種安排對孩子最好。也許,教養孩童走上不偏不倚的日常教養,內含更多的是學習行為的好或不好,而不是法律行為的當或不當。

兒童權利公約強調,所有關係兒童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因各個兒童情況並不相同,應視其情況做不同評估,最終還是得回到孩子實際所處的生活情境。在家庭功能不佳且改善困難時,決策者總得要問問自己,如何才是兒童的最佳利益?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E6jK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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