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一字之差 【謝謝電小二推薦】
2013/07/23 15:09:40瀏覽2055|回應17|推薦91

引用文章 辛默曼效應

7月13日晚上回到紐約。在機場排隊等入關時,電視上播出新聞特報: 一年半以來備受矚目的「崔旺‧馬丁(Trayvon Martin)槍擊案」已經宣判,陪審團決議槍殺黑人少年馬丁的喬治‧辛默曼(George Zimmerman)無罪。

這個案件發生於去年2月26日晚上七點多。在佛羅里達州桑佛德郡,雙湖社區的守望相助隊員喬治‧辛默曼幫人送東西時,看見崔旺‧馬丁冒雨在社區裡步行,不時張望各家房舍,懷疑他居心不良,用手機報警並開車跟蹤。馬丁跑掉之後,辛默曼下車觀察他消失的方向。警察要辛默曼別追,他答應等警察到了之後提供方向,就掛斷電話。但是不久兩人發生暴力衝突,辛默曼用合法配備的手槍射死了馬丁。

警察大約在兩分鐘後到達,看見辛默曼站在馬丁附近,後者俯臥草地,已無知覺。辛默曼的鼻子流血,後腦受傷,衣服後面打濕了,而且沾著草。警察扣押了辛默曼,急救員為馬丁施救但是無效。警察盤問辛默曼五小時,並做了聲音測驗(voice stress analysis)。

根據辛默曼的說法,他下車查看路標和馬丁跑走的方向,準備回車上時,馬丁從左後方攻擊,把他打倒。他呼救幾十次但沒有人回應。打鬥時馬丁看見辛默曼身上的槍,想要搶奪。但辛默曼先拿到槍,射了馬丁。

警察局長認為辛默曼是在緊急狀況下合法自衛,沒有關押的證據和理由,所以放了他。這決定在美國各地掀起反對聲浪,六星期後佛州州長指定的特別檢察官以二級謀殺罪對辛默曼提出控訴。

因為開槍者和被害人分別為白人和黑人,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種族問題。其實辛默曼有一半西裔血統,甚至其中還驂了少許非洲裔,可是表面看起來是白人,就註定讓某些團體拿來做文章了。案發時馬丁穿著有帽子的運動衫,有人說是他的穿著引起辛默曼的懷疑,於是大群支持馬丁的人穿著附帽子的衣服在幾個大城市抗議。有人聯想到非洲裔男性常遭受警察盤查,認為這是種族刻板印象(ethnic stereotype)的問題,連奧巴馬總統都出來說崔旺‧馬丁也可能是年輕的巴瑞‧奧巴馬。

美國雖號稱民族大熔爐,還是有種族偏見的問題。各種歷史和環境因素特別不利於男性黑人,使他們受到歧視的機會比較多。加上這幾年在某些州(包括紐約)發生過警察執勤時誤殺黑人,馬丁案讓人又朝著種族偏見的方向去假設。可是在槍擊案發生前,雙湖社區發生好幾宗竊案,其中幾次有人看到竊嫌,正好是年輕的黑人。辛默曼就處理過其中的一件。所以在下雨天看到一個年輕黑人行不由徑,難免從壞的方面去設想了。

起訴後經過一年調查期間,媒體不斷炒作,雙方也藉不同途徑放話。我對這類新聞沒有很大興趣,也沒有注意聽。紐約是一個比較偏向少數族裔的州,特別是紐約市,聽到的報導似乎比較不利辛默曼。知道他被判無罪時,還有一點意外。今天讀了CNN的分析,說辛默曼被判無罪有幾個因素:

1. 他被控二級謀殺罪,可能控訴的罪名太重。二級謀殺是因仇恨或惡意殺人,但不是蓄意。(Second-degree murder is defined as a killing carried out with hatred, ill will or spite, but is not premeditated.) 辛默曼顯然不符合這個條件。

可是如果控訴另一種罪名「過失殺人」(manslaughter),陪審團必須認定辛默曼“蓄意作為以致造成崔旺‧馬丁死亡” (intentionally committed an act or acts that caused the death of Trayvon Martin),這條件也不成立。

法律專家認為陪審團只是覺得辛默曼「無罪」,但並不認為他沒有錯誤(不是innocent)。

2. 證據不足,事件過程多半依靠辛默曼本人的敘述,控方提不出有力的反證。

3. 關鍵證人:馬丁的女性朋友。快要發生衝突時,馬丁正和一個女孩通電話。她作證說馬丁告訴她,他正被一個“可惡的白鬼(creepy-a** cracker)追趕”。 Cracker 這個字可能造成了無法挽回的錯誤。

對大多數美國南方的白人來說,Cracker 一字就相當於 Nigger 之於黑人,是一種最惡劣的貶抑稱呼。馬丁用cracker稱追他的辛默曼,可能只是無心的俚語,但是在以白人婦女為主的陪審團聽來,可能就變成了敵視白人的一種心態,間接讓她們相信辛默曼的自衛說法。

4. 案件發生時,也有別人打911報案,其間聽到求救呼聲。辛默曼說那是他在求救,他的家人和朋友也說那是他的聲音。但是馬丁的家人說是馬丁的聲音。因為錄音不夠清楚,無法確定是誰的聲音,這求救聲不能拿來作證據。

所以除了第一項控訴的罪名不適合,關鍵字眼可能就是那個“cracker”了鞭炮cracker的另一個意思)可不能亂放啊。

參考文章:

刁卿蕙辛默曼效應

曹長青:辛默曼案展示了什麼?

Wikipedia: Shooting of Trayvon Martin

CNN: Why this verdict? Five things that led to Zimmerman's acquittal

CNN: Cracker' conveys history of bigotry that still resonates

Wikipedia: Cracker (pejorative)

【後續】:

7月17日CNN電視台訪問了第37號陪審員,她說陪審團是根據證據做的判決,沒有考慮種族因素。她認為辛默曼當初不應該多事去追馬丁,這樣就不會有衝突。但是她也相信辛默曼開槍時感覺生命受到威脅,所以是自衛。不過她們討論時,起先只有一半陪審員認為辛默曼無罪。經過反覆推敲,她們確認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辛默曼有過失,才做了無罪判決。

訪問播出後四位其他陪審員聲明,37號只是她個人的看法,不代表所有陪審員的意見。

7月25日晚上,陪審團中唯一的少數族裔(29號)接受ABC電視台訪問,說她為了自己參與的判決難過到睡不著覺。她認為辛默曼犯了二級謀殺罪,可是證據不夠。她原來希望能得到一個“無決議”(Hung Jury)的判決,(這樣可以有另一次審判,給檢方更多時間蒐證),可是沒有成功。

馬丁案判決後,很多美國人,包括奧巴馬總統和馬坎參議員(John McCain),認為「自衛殺人」的定義太廣泛,覺得各州應該重新探討自衛法(John McCain: Arizona's Stand Your Ground Law Should Be Reviewed),所以這件案子的結果和影響還可以延續很久。

2013/07/29 20:27
Dear 看雲 (33wang)

特前來恭喜您所發表「一字之差」一文,已經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部落客開講,歡迎有空前往觀看。^_^

非常謝謝您的好文分享,此推薦是利用轉址的方式連結到您的文章。如此文有原因不希望被推薦,請到電小二訪客簿留言,會盡快協助取下。

電小二

【重要】挑選喜歡的色系,動動手指迎新家
( 在地生活北美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33wang&aid=8000125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珮珮兒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8/06 01:58

前一段時間女兒才跟我談到這個案件,看到這篇文章才真正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謝謝分享,這樣我才能繼續跟我女兒談下去。

看雲 (33wang) 於 2013-08-06 04:01 回覆:

我原來對這個案件也沒有特別注意,只知道電視上常常以負面語氣報導開槍的Zimmerman,所以看到無罪判決的時候不免意外。

媒體可以影響觀眾的價值判斷,要不偏頗的決斷,真不容易。


ST60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7/31 22:40

統計比較佛州槍擊並不算多﹐7月4日國慶4天假期支加哥市發生七十多起槍擊事件﹐美國去年有三萬人喪命槍下﹐其中一萬一千人他殺﹐一萬九千個自殺。

真正問題是美國槍支氾濫﹐估計民間有兩億六千萬支槍﹐平均每百人有95支槍﹐所以槍擊案多彈下魂也多﹐相比之下﹐台灣和大陸槍支管制嚴格﹐只有少數黑道份子有槍﹐槍擊事件微不足道。

看雲 (33wang) 於 2013-08-04 23:03 回覆:

前兩天新聞報導,超過半數的美國人支持自衛法,不過佛羅里達已經打算為它舉行公聽會

Florida lawmakers agree to hearings on 'Stand Your Ground' law

槍枝氾濫的確是個問題。反對對買賣槍支設限的"恰好"也是支持自衛法最力的一群人


ST60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7/31 03:48

比較陳果仁和馬丁遇害案﹐它們有相同之處﹐死者先動手打人﹐ EBENS對陳果仁叫的脫衣舞孃說風涼話﹐陳果仁不悅﹐仗著人多勢眾對EBENS揮拳﹐馬丁不滿被跟蹤而將辛默曼擊倒地上﹐如果陳果仁和馬丁和都沒出手﹐就不可能發生意外悲劇。

佛州自衛法的目的是讓弱的一方有權自衛﹐防止人多或力壯一方仗勢欺人﹐辛案後不久佛州發生另一件自衛槍擊事件﹐開槍是60歲小個子老頭﹐死者三十多歲身體高大﹐雙方都是白人﹐為小遊艇交易尾款和註冊費起爭執﹐死者帶一個同伴到小艇碼頭來找老頭﹐來勢兇兇口出惡言﹐老頭覺得生命受威脅而開槍﹐警檢調查後沒有起訴。最近佛州還有一起自衛槍擊事件﹐一個五十來歲白人在商場為停車位和一車黑人青少年隔車窗起口角﹐白人朝對方車門開槍﹐一名少年死亡﹐白人說對方人多而且語言威脅他﹐所以開槍自衛﹐警檢正在調查﹐還沒決定是否起訴。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31 14:16 回覆:
小不忍則亂大謀,要逞強時真該想想後果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31 14:18 回覆:
佛洲這麼多槍擊事件,是不是有人學樣嗄?

ST60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7/30 02:27

佛州STAND YOUR GROUND自衛法有其時空背景﹐佛州是美國退休安居首選﹐州內居民約三分之一是退休老人﹐也是搶劫盜竊暴力犯罪的目標﹐以武制暴開槍有理的自衛法主要為保護老人安全﹐所以支持者眾。

佛州一向講求低稅﹐政府財源有限無法承擔太多警力﹐有州法律鼓勵居民自衛﹐建設閉門式住宅區(GATE COMMUNITY)﹐設立管理會(HOME OWNER ASSOCIATION)僱用警衛或守望相助自行負責社區安全﹐辛默曼巡邏社區有法律依據﹐辛默曼的手槍和攜槍許可都是合法取得﹐當時辛默曼所有行動皆合法。佛州檢查官以二級謀殺罪和致人於死起訴辛默曼﹐但無法提出動機計劃和意圖的證據﹐雖然部份陪審員認為辛默曼有過失﹐不聽警方勸告繼續追隨馬丁﹐但辛默曼追隨馬丁並不違法﹐更不能證明辛默曼有謀殺動機計劃和意圖﹐辛默曼臉部和後腦傷勢和馬丁沒有外傷﹐只得認同辛默曼所說被馬丁擊倒在地﹐生命受威脅情急之下開槍﹐適用自衛法﹐所以陪審團6人全體同意辛默曼無罪﹐槍擊和種族無關﹐如果辛默曼是黑人或馬丁是白人﹐槍擊同樣會發生。順便一提﹐佛州沒有種族歧視法律﹐如果涉及種族問題﹐必須由聯邦檢查官向聯邦法院以侵犯民權(CIVIL RIGHT)提起公訴﹐佛州檢查官和州法院無管轄權。

馬丁之死是意外和悲劇﹐辛默曼既沒謀殺動機也無意置馬丁於死地﹐黑人政客民權團體借馬丁之名搏個人政治利益﹐鬧的全美天翻地覆﹐黑人有識之事指出全美黑人區內每天都有槍擊﹐每年數百上千黑人青少年冤死槍下﹐黑人政客民權團體卻不聞不問﹐因為政客無法從黑人槍擊黑人撈到政治利益。

陳果仁案被密西根州法院判緩刑﹐華裔和亞裔團體不服抗議﹐中國大使館介入向美國務院施壓﹐案子由聯邦司法部接手﹐EBENS以球棒打陳果仁時高喊打死你這日本人﹐酒吧內的人都聽到﹐聯邦檢查官控訴他侵犯陳果仁民權﹐聯邦法院陪審團認定他有罪﹐被法官判處無期徒刑。事後他的律師開記者會很無奈的說司法受政治干擾﹐他是小律師無法和大政府對抗﹐EBENS只是喝多了酒﹐和陳果仁打架是意外事件﹐不是種族問題﹐可是他無法和大政府對抗。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30 03:36 回覆:

謝謝這麼詳盡的分析。這是在網上【理性的】討論問題最大的優點: 隨時隨地吸取新知

陳果仁命案發生時,我還在台灣。前幾天從網上讀了相關的文章才知道得多一點。以前只聽說兇手因為被裁員怪罪日本人,又把陳果仁當成日本人而下了重手。現在才知道衝突的起因是兩夥人先在酒吧裡起衝突,陳的朋友比較多,佔了上風。等他離開酒吧,艾班斯就找了自己的朋友來追打。雖然一開始是艾班斯的言語挑釁,但當時如果陳果仁和他的朋友稍微忍讓一點,也許可以避開這個悲劇。

千金難買早知道,多少錯誤都是一時衝動造成的。


雲霞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7/28 13:19
妳回覆留言裡的“加害者逃過了法律制裁,可是逃不過良心的譴責。”說得好極了!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9 23:30 回覆:

我們常說「公道自在人心」,可是每個人心中的「公道」不一定相同 

無論任何理由,傷害了一條人命總是真的,這也是他永遠要面對的自我檢討


看雲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公視《有話好說》節目討論之影片連結
2013/07/28 01:12


曉澄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7/26 06:25

在香港無法追蹤此案。

謝謝這摘要性的好分享!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7 01:58 回覆:

這件案子在美國引起廣泛重視,特別是常受「刻板印象」困擾的少數族裔。

如果因為它而促成某些州對自衛法的修訂,其影響就更加深遠了。


童言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7/26 01:51

很喜歡看雲姐的睿智回覆:歷史上以上帝之名行惡的事件也不少。

好久不見,希望您一切安好!愛你喲!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6 06:16 回覆:

謝謝妳愛你喲!  真的好久不見

今年迷上了(網上的)連續劇,一部接一部的看,有點忽略了部落格

看到你有幾篇新的遊記,該找時間欣賞一下,腦子跟著探險微笑


賈爸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不懂
2013/07/25 06:56

"過失殺人"

如果是 "不蓄意作為"

就無罪了嗎 ?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5 11:25 回覆:

上網查到的(Murder vs. Manslaughter http://www.nolo.com/legal-encyclopedia/homicide-murder-manslaughter-32637-2.html)

Manslaughter (in some states called third degree murder) is an unlawful killing that does not involve malice aforethought. The absence of malice aforethought means that manslaughter involves less moral blame than either first or second degree murder.

Voluntary manslaughter. This is often called a "heat of passion" crime. Voluntary manslaughter arises when a person is suddenly provoked (in circumstances which are likely to provoke many reasonable people) and kills in the heat of passion aroused by that provocation.

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A killing can be 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when a person's reckless disregard of a substantial risk results in another's death. Because 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involves carelessness and not purposeful killing, it is a less serious crime than murder or voluntary manslaughter.

我的非專業解釋: 如果有人能證明辛默曼和馬丁因為某種爭執(例如搶路或搶女朋友)打起來,辛默曼在震怒下誤殺馬丁,可以說是Voluntary manslaughter。如果辛默曼看路上沒人,拿槍出來比畫一下,正好打到馬丁,那就是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因為沒有別的目擊證人,陪審團相信了他的"自衛"說法,"過失殺人"就不成立了。


JKTsai 老鼠嫁女兒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7/24 13:14

法律訴訟的確「用詞句句字字要精確」!

(否則,造成誤判公義不彰. . . 呵呵,所以中國人咒咀法官生的孩子,沒. . . )


看雲 (33wang) 於 2013-07-25 12:56 回覆:

前天在電梯看到一則新聞: 美國人(或是在美國的人) Google用得最多

您那個 … 就讓我Google出答案 

(玩笑不能亂開,誰也不能保證將來子孫沒有習法的誰理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