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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11:41:42瀏覽3|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本分署進行現場查封時,義務人之子在場,據其表示目前為其與兄長
居住使用中,假日父母(即義務人與其配偶)會來同住,經檢視共有5層
(據建物謄本所載,1655建號共計3層及屋頂突出物),疑有增建。
2.系爭建物第1層為1廚房、2廳(餐廳及客廳)及1衛浴;第2層為2
房及1獨立衛浴;第3層為2房1衛;第4層(即謄本記載之屋頂突
出物)為1房1衛,另有置物空間;第5層係洗曬衣物之空間,每層內
部均有樓梯相通,為一透天厝。
3.另經當場測量結果,其中第1層至第3層有部分增建,第4層、第5
層亦為增建,均已由地政機關另為查封登記並暫編為11146建號(同為
本件拍賣標的)。
4.第1114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
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
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5.至於本件建物所含有共同使用部分即1695建號部分係位於同社區另棟
之地下層,作為防空避難室及停車位之用,據義務人之子陳稱系爭建物
配賦之停車位編號92,目前上面堆放雜物,未作停車使用云云;
6.義務人則至本分署陳稱略以,當初購買系爭建物權狀已載明停車位係
兩戶共用一個(與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三路620巷80弄86號住戶共用)
,但因其均未曾使用過該停車位,如要使用需要再去談云云。
7.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8.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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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2.本案資料為司法院、金拍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他公部門標售公告,轉載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多次百萬經紀人,年度法拍案件代標件數王 從進場投標到交屋,全程專業代為處理,讓您省心省力免煩惱 代標三不原則: 透明房訊|104法拍屋|全台法院皆有資訊部人員駐點|資訊領先|值得您信賴 服務專線:台北2536-7055/新北2266-3524/桃竹苗358-6999 行動電話:0916-326-768 ■信箱︰lin0916326768@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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