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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15:50:36瀏覽27|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建物據共有人吳○忠稱為空屋,無人使用,無停車位,管理費1坪
80元,之5、之6原為一戶,後改為兩戶,均有獨立出入口,可單
獨使用,另稱有陽台外推之情形,本件未就陽台外推部分為測量,
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共2筆其使用分區為交通用地.第參種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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