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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11:41:53瀏覽158|回應0|推薦0 | |
第一百十四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一一四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著作權及製版權侵害之認定及救濟,適用行為時之規定。」惟民國八十七年本法修正時,予以刪除,其立法之理由:「為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一一四條規定為法律之基本原則,無待贅予規定,本法修正時乃予刪除(註一)。」
註一:民國八十七年本條原行政院草案說明。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三),頁377,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12月初版、1999年6月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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